新能源汽车发展需求方面鼓励各类充换电设施建设

文章最后更新时间:2023-10-26,由天天资讯负责审核发布,若内容或图片失效,请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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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鼓励现有各类建筑设置停车场(库)和设有汽车停车位的社会公共停车场配备充电设施的比例不低于20%,新型建筑设置充电设施。设有停车场(设有仓库的充电设施)和社会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应当按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导则》的规定执行。 新建充电设施单枪输出功率不应小于7kW。

(二)设有停车场(库)和社会公共停车场的新型建筑,应按100%充电停车位预留电力容量和安装条件。 预留安装条件时,停车位内必须建有管道、桥梁等供电设施。 满足直接安装仪表和电源连接的需要。

(三)鼓励交通枢纽、公园等市政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建设快速充电设施; 鼓励现有和拟建加油站在符合相关建设条件的情况下改造或建设快速充电设施,提高加油站综合利用效率。 适当提前建设超级快充站,满足车辆快充需求。

(四)符合建设条件的高速公路服务区100%配备充电设施; 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汽车停车位充电设施比例不低于20%。

同时,在新建(或改扩建)充换电设施方面,《办法》提出,在已出让的国有土地上建设具有独立用地的充换电设施项目,并建设充换电设施项目。在不改变建设用地主导用途的情况下,建设必要的充换电设施。 配套设施(包括配电室、雨篷等附属设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在国有未出让土地上建设独立土地充换电设施项目时,应按照短期租赁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短期租赁手续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深圳市国有建设用地。

此外,在运营管理方面,《办法》提到鼓励充换电设施企业加强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和应用。 新建充换电设施应具备有序充电功能和接入虚拟电厂的能力,鼓励现有充电设施。 开展升级改造,示范超充、车网互动项目建设。 鼓励停车场集中设置充电车位,开发充电车位智能管理系统,提高充电车位效率。 支持综合实力较强的充换电设施企业统一规划、建设和运营充换电设施。 鼓励充换电设施企业为其经营的充换电设施购买安全责任保险、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火灾保险等各类保险,提高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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