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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风电(含分布式风电)、太阳能发电(含分布式光伏发电、光热发电)、生物质发电等新能源发电企业,须先完成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设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 在中国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平台设卡并完成注册,进行绿色证书发行和交易。
新能源发电公司参与市场交易包括绿色电力交易和新能源电能交易。 绿色电力交易分为直接交易和认购交易。
在交易上限方面。 风力发电企业申报电量上限为企业单位容量的120%乘以1800小时; 光伏发电企业申报电量上限为企业单位容量的120%乘以1100小时。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试行。
政策如下:
贵州省能源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能源运营[2023]97号
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电力交易中心,各电力市场经营主体:
为规范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推动风电、光伏项目积极参与绿色电力和绿证交易,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和碳中和。 经研究,现将《贵州省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能源局
2023 年 12 月 15 日
贵州省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和碳中和,进一步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意见《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的意见》(发改体改[2022]118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有序推进绿色电力交易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2]8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全覆盖的通知》 《关于促进新能源电力消纳的电力证书》(发改能源[2023]1044号)《贵州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贵州嘉能市场[2022]8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快推进贵州省绿色电力交易,结合南方区域市场建设情况和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用绿色电力产品、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证书的定义如下。
(一)绿色电力产品是指符合标准的风电(含分布式风电、海上风电)、太阳能发电(含分布式光伏发电、光热发电)、常规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发电等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要求。 海洋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公司发出的电量并入电网。 市场初期主要指风电、太阳能发电企业发电的并网电量。 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可逐步扩大到符合条件的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并网发电。
(二)绿色电力交易是指以绿色电力产品为标的物的中长期电力交易。 交易的电力还提供国家规定的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色证书”),以满足发电公司和销售公司的需求。 电力公司、电力用户等需要销售和购买绿色电力产品。
(三)绿色证书是国家对发电企业每兆瓦时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量颁发的带有唯一代码的电子证书。 它是我国可再生能源电力环境属性的唯一证明。 它是识别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和消费的重要工具。 唯一的证书。
第二章 市场主体范围和条件
第一节 新能源发电企业
第三条 新能源发电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发电项目批准或者备案文件,取得或者免办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
第四条 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风电(含分布式风电)、太阳能发电(含分布式光伏发电、光热发电)、生物质发电等新能源发电企业,必须在国家可再生能源电力网登记注册。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首先完成中国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平台的档案建立和登记,进行绿色证书的发放和交易。
第五条 新能源发电企业应当根据市场运行情况和峰谷分时电价,安装符合技术规范的计量装置(含分时计量装置),并在贵州电力交易中心办理登记中心。
第二节 电力用户
第六条 电力用户参与新能源电力交易和绿色电力直接交易,必须在贵州电力交易中心完成登记。 参与绿色电力保本认购交易的电力用户需到广州电力交易中心进行登记。
第七条鼓励“数据博览会”、“生态文明博览会”等场馆积极参与绿色电力交易。
第三节 售电公司
第八条 售电公司是指按照《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提供售电服务或者配售电服务的市场主体。
第三章 交易种类及方式
第一节 交易品种
第九条 新能源发电企业参与市场化交易包括绿色电力交易和新能源电能交易。 绿色电力交易分为直接交易和认购交易。
(一)直接交易是指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发电企业以绿色电力产品为标的物,进行中长期电力交易,同时提供绿色证书的过程。 电网公司可以作为购售电主体参与直接交易。
(二)认购交易是指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建立绿色证书认购关系以获得绿色电力产品的过程。 认购交易分为市场认购交易和保本认购交易。
新能源电能交易是指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之间按照规则进行的以电能为基础的市场化交易。
第十条 有绿色证书交易需求的市场主体可以通过广州电力交易中心绿色电力交易系统等平台购买绿色证书。
第二节 交易方式
第十一条 绿色电力交易、新能源电能交易应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竞价、认购交易等方式组织开展,并按照年度(含多月)原则进行。 )交易为主,月交易为辅。 。
第十二条 双边谈判交易。 新能源发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售电公司)自主协商交易金额(电量)和电价(绿电交易价格分为能源电价和环保溢价),形成初步交易意向,经安全检查及有关方面确认。 交易结果就形成了。
第十三条 集中竞价交易。 新能源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售电公司)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报电量(电量)和电价(绿色电力交易须包含环保费)。 交易中心按照调度机构规定的安全约束和市场交易规则进行运营。 市场出清,经调度机构安全验证后,确定最终交易对象、交易量、交易价格等。 其中,集中竞价交易完成后,交易双方环保溢价按照上一结算周期绿电交易平均环保溢价确定。 交易价格减去环境溢价即为绿色电力交易的能源价格。
第十四条 上市交易。 新能源发电公司和电力用户(售电公司)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发布报价,发布需求电量(电量)或供给电量(电量)和价格(绿色电力交易能源价格和环境溢价)等信息。 ,参与交易的对方提交接受要约申请,通过安全检查后形成交易结果。
第十五条 招标交易。 新能源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如需通过招标确定电力交易价格、电量和交易主体的,可向贵州电力交易中心提出要求,由贵州电力交易中心组织并通过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电力交易平台。 竞价交易结果作为双方签订电力交易合同的依据,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违反、撕毁竞价结果。
第四章 交易组织
第十六条 交易限额。 风力发电企业申报电量上限为企业单位容量的120%乘以1800小时; 光伏发电企业申报电量上限为企业单位容量的120%乘以1100小时。
第十七条 交易流程。 贵州电力交易中心每年12月组织次年年度双边协议交易; 当月相关交易具体时间于每月10日前发布。 交易公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产品名称、交易对象、参与市场主体、申报起止时间等。
第十八条 新能源发电企业根据发电情况合理计算可参与市场交易的电量,并选择交易品种参与交易。 电力用户(售电公司)按需申报市场化交易电量。 每月,经达成共识后,市场主体可根据交易窗口期内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调整月度和月内交易计划。
第十九条 本阶段市场化认购交易由贵州电力交易中心向参与中长期交易的市场主体组织; 担保认购交易由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在电网企业完成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抄表后安排。 电力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第五章 价格机制
第二十条 绿色电力交易的电能价格根据市场主体申报,以市场化方式形成,环保溢价为在此基础上的溢价。 双边协商交易价格(绿电交易价格分为能源价格和环保费)由发电公司和电力用户(售电公司)自主确定。 集中竞价交易和挂牌交易价格分别以统一结算价格和挂牌价格为基础(绿电交易价格分为能源价格和环境溢价)。 投标价格以成交结果为准。
第二十一条 分时电价机制。 交易合同电价由购电双方协商确定,峰谷分时电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参与绿色电力交易和新能源电力交易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全部电量参与分时交易,所有批发交易均以曲线申报。
第六章 结算及偏差处理
第一节 结算模式
第二十二条 绿色电力交易和新能源电力交易维持电网企业结算模式:电力用户按照贵州电力交易中心发布的结算基准,向电网企业缴纳电力能源费、环保费和偏差评估费; 电网企业向相关发电企业缴纳相应的电能费、环保费和偏差考核费; 售电公司按照贵州电力交易中心发布的结算依据与电网企业进行结算。
第二十三条 享受国家新能源补贴的绿色电力项目,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溢价收入和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电费结算
第二十四条 绿色电力交易结算以市场主体实际抄表为主要结算依据。
第二十五条 发电侧与用电侧脱钩结算。 将发电侧的实际发电量和用电侧的实际用电量与合同电量进行比较,计算出各自的偏差。
第三节 交易结算
第二十六条 新能源电能交易按照中长期交易规则和当年中长期电力交易实施计划确定的规则进行结算。
第二十七条 绿色电力交易电力能源费与环保费分开结算。 即绿色电力交易的电量按照交易合同计划确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新能源发电企业的偏差按照年度中期要求结算。及长期交易实施计划。 环保费按月结算,按照新能源发电企业每月并网电量、电力用户(售电公司)每月实际用电量、绿色电力交易合同电量中较小者计算。
第二十八条 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市场主体绿色证书实际分配电量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实际电量小于或等于绿色电力交易合同电量总和的,按合同电量比例确定各合同实际分配电量; 若实际电量大于绿色电力交易合同电量之和,则各合同实际电量按照合同电量确定。 分配权力。 售电公司批发侧绿色电力交易实际电量根据零售侧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用户实际电量与绿色电力交易计划中较小者汇总。
第二十九条 售电公司代理电力用户参与绿色电力交易。 如有代理服务费,相关费用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计算。
第7章 其他
第三十条 批发用户/园区用户购买绿色电力后,可根据实际供电量和用电量向实际内用企业用户分配相应的绿色证书,并按要求及时向电力交易中心报送分配结果。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如遇国家、地区、省相关政策调整及市场重大变化,相关规则将及时调整。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