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文章最后更新时间:2023-12-08,由天天资讯负责审核发布,若内容或图片失效,请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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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如下:

关于《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充分发挥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引导作用,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体系建设,鼓励用户削峰填谷,保障为保障全省电力供需平衡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峰谷分时用电的通知》定价政策及其他相关事项(征求意见稿)”。 现予以公告,向社会公众和企业征求意见。

公众咨询期为2023年12月6日至2024年1月5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 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发送至,并注明发送单位、个人及联系方式。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能源局 关于进一步

关于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充分发挥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引导作用,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体系建设,鼓励用户削峰填谷,确保为了全省电力供需平衡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进一步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现将现行电价政策及其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优化高峰低谷时段

每年7、8、9月,用电高峰期为16:00-24:00; 平淡时段为9:00-16:00; 低潮时段为0:00-9:00。 1月、12月,高峰期为每天15:00-23:00; 平淡时段为8:00-15:00; 低谷期为23:00-次日8:00。 其他月份高峰时段为8:00-11:00、16:00-21:00; 平淡时段为11:00-16:00、21:00-23:00; 低谷期为23:00-次日8:00。

2.调整峰谷分时电价浮动比例

用电量及以上的工商业用户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低谷电价按用户购电电价加输配电价计算,波动61.8%; 季节性(1、7、8、9、12月)高峰电价上涨84.3%; 其他月份高峰电价上涨74%。 以下工商业用户可以自愿选择是否按年实行峰谷分时电价。

3.调整季节性高峰电价

高峰电价执行范围为用电量及以上实行工商业双部制电价的工业用户。 执行时间为7月、8月每天20:00-22:00,1月、12月每天19:00-21:00。 高峰电价比高峰电价高出20%。

四、相关要求

高峰电价上涨资金将用于参与电力需求响应的用户的电价补偿。 电网企业必须遵循“资金专用、收入支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纳入经常项目专项核算,加强收支管理,不得截留挪用资金。 电力需求响应工作仍按照《安徽省电力需求响应实施方案(试行)》(皖能电规[2022]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力需求响应工作的通知》(皖能电规)能电规函[2023]37号)组织实施。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地方电网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政策宣传,引导用户合理用电,保障我省电力供需平衡。 电网企业要及时调整计量设施等计量设施并提供相关服务,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本通知自2024年1月起实施。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将根据全省电力供需和电网负荷变化情况,适时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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