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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调整后,工商业用户容量补偿电价、上网环节线损成本、系统运行成本、电网企业代理用户购电电价(不含有特殊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电)国家规定)实行分时电价政策。 、各类盈亏分担等电价部分不执行分时电价政策。 工商业用户(代表电网企业购电的用户和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下同)的容量补偿电价、上网线损费用、峰谷费用系统运行费用的盈亏由所有工商用户共同分担(共享); 购电方代理电网企业 用户代理购电电价的峰谷盈亏纳入代理购电盈亏,由代理购电用户分摊(分担),按月结算。
原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优化工商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
(鲁发改价[2023]914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山东省电力交易中心:
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促进节能减排、优化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1]1093号)等文件,决定进一步优化工商业用户分时电价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分时电价政策实施范围
结合国家输配电价改革,“电网环节线损成本”和“系统运行成本(包括煤电容量电价分摊标准、抽水蓄能容量电价分摊标准等,下同)” 》将纳入分时电价政策实施范围。
政策调整后,工商业用户容量补偿电价、上网环节线损成本、系统运行成本、电网企业代理用户购电电价(不含有特殊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电)国家规定)实行分时电价政策。 、各类盈亏分担等电价部分不执行分时电价政策。 工商业用户(代表电网企业购电的用户和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下同)的容量补偿电价、上网线损费用、峰谷费用系统运行费用的盈亏由所有工商用户共同分担(共享); 购电方代理电网企业 用户代理购电电价的峰谷盈亏纳入代理购电盈亏,由代理购电用户分摊(分担),按月结算。
2.优化分时电价动态调整机制
每年的低谷期(含深谷期)和高峰期(含高峰期)原则上不超过2190小时,其中高峰期和深谷期原则上各不超过1200小时。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应根据山东电网电力供需情况、系统用电负荷特点、新能源装机比例、系统调节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具体时段,并提前公布峰谷时段在接下来的 12 个月内每年。 情况(2024年具体峰谷时段划分应于2023年11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 年内可能出现电力供需紧张、异常天气等不确定因素时,应及时调整尚未落实的峰谷时段。 调整结果应当提前1个月向社会公布。
3.完善终端零售包装约束机制
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零售套餐实行分时约束机制。 4月和11月,新能源出力明显,火电起停较为频繁,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峰谷时段平均电价按平均时段平均电价计算。 。 上下波动不得小于60%。 其他月份波动幅度不低于50%。 后期将根据电网供需变化及时调整。
参照容量补偿电价的季节性时段,零售合同的高峰期至少包括容量补偿电价的高峰期,低谷期至少包括容量补偿电价的深谷期。 零售合同的低谷段应从容量补偿电价的平坦段和低谷段中选择,高峰段应从容量补偿电价的平坦段和高峰段中选择。 山谷路段总时长不得小于高峰路段总时长,平坦路段总时长不得小于12小时。 实施期间如有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要求执行。
4.推动代理购电电价机制一体化
电网企多于。
低压购电用户计量装置具备动态调整条件前,其峰谷时段由电网公司根据低压用户用电特点和用电时间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电力现货市场的电价信号。 原则上全年都是低谷期和高峰期。 每期不超过2190小时,暂不执行峰谷电价政策。 计量装置满足条件后,将实行与1000伏及以上用户相同的时段划分,以及高峰电价、深谷电价和动态调整机制。
5、其他事项
上述电价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对于需要现场调整电表计时区间的电力用户,电网企业应统筹安排,调整一批,实施一批(新的时间)用电价格政策调整后次月执行)。 所有现场调整工作应于2024年3月31日前完成。 其他未尽事宜,继续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工商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2022]997号)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
山东省能源局
2023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