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2027年初步建立煤矿产能储备制度

文章最后更新时间:2023-12-06,由天天资讯负责审核发布,若内容或图片失效,请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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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产能储备煤矿的设计产能由常规产能和储备产能组成。 常规生产能力是指煤矿在非紧急情况下的正常生产能力。 生产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主组织,不纳入国家统一调度范围。 储备产能是指在常规产能基础上为调峰预留的中等规模产能,紧急情况下可根据国家统一调度与常规产能同步释放,实现煤矿“上行弹性生产”。 产能储备 煤矿的常规生产能力和储备能力之和就是设计能力。

《征求意见稿》要求,到2027年,初步建立煤矿产能储备体系,有序核准一批产能储备煤矿项目建设,形成一定规模可调度煤炭产能储备。 到2030年,产能储备体系更加健全,产能管理体系更加健全,力争形成3亿吨/年的可调度产能储备。 全国煤炭供应保障能力显着增强,供应弹性和韧性不断增强。

根据《征求意见稿》,申请建设储备产能的煤矿应当是经国家批准的新建或在建煤矿项目,设计生产能力不低于300万吨/年。 煤矿储备生产能力规模按照煤矿设计生产能力的比例划分。 分为三个级别:20%、25%和30%。 拟建设储备产能煤矿位于交通条件便利、运输能力充足的矿区。 是五大煤炭供应保障基地内安全保障水平较高的大型现代化露天煤矿或地下煤矿。 煤炭产品主要用于保障发电、供热和民生。 能源需求。

《征求意见稿》要求,在煤炭供需形势总体平衡的情况下,产能储备煤矿投产后应当按照常规产能组织生产。 当供需形势由总体平衡转向紧张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根据煤炭市场现货价格是否超出合理区间,视不同情况,对储备产能实施统一调度。并确定储备产能的紧急释放区域和生产调度。 规模、供应保障目标等,引导纳入储备产能的煤矿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分阶段按设计产能“向上弹性生产”。

同时,有产能储备的煤矿要严格履行保障煤炭供应和稳定价格的责任,按照相关要求签订动力煤中长期合同,执行国家相关价格政策。 具有储备能力的煤矿生产的商品煤将优先由国家调度,不再负责签订地方中长期合同。

在配套支持政策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对于产能储备煤矿,新建煤矿储备能力达到设计产能20%、25%、30%的,按照其设计产能的60%新增产能(含常规产能和储备产能)%、80%、100%免征产能置换。 经审核确认的产能置换计划(含在建煤矿),可单独使用总产能置换指标的60%、80%、100%,不再进行指标换算。

此外,产能储备煤矿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当资源储量和开采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在满足使用寿命要求的前提下,设计生产能力可根据煤矿区总体规划浮动1-3个设计水平。 原则上增量上限应低于规划建设规模。 30%,环评[2020]63号规定不进行重大规划调整。上述优化调整均属煤矿区总体规划非重大调整,部分调整方案可编制并报原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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