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尔津县加氢站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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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尔津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 年 11 月 24 日

全文如下:

布尔津县加氢站管理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氢能是未来国家能源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氢站是为氢能设备设施提供能源供应的基础设施。 为加快全县加氢站建设,规范加氢站运行管理,确保加氢站运营安全,促进全县氢能产业健康、安全、可持续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自治区氢能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措施。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加氢站,是指为氢燃料电池汽车、氢气内燃机汽车、氢气与天然气混合燃料汽车等加注储氢瓶的专用场所,包括自行建设的加氢站、加氢站等。氢合成站、制氢一体化加氢站等。

第三条 全县加氢站的规划、建设、运营和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各加氢共建站内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等的建设和运营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加氢站的行业主管部门,包括发展改革、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林业草原、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气象等部门。交通、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落实监管责任。

(一)住建部门负责加氢站工程和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加氢站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并负责核发或加氢站燃气经营许可证审批;

(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加氢站布局规划,制定促进加氢站发展的相关政策,负责加氢站项目审批(备案);

(三)商务科工信部门负责根据氢能产业发展要求,积极落实重点领域研发计划,推动先进氢能技术研发和装备制造;积极引导加氢站建设;

(四)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加氢站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牵头依法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

(五)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氢站特种设备、计量器具的安全监督管理、加氢站销售氢气质量的监督管理、气瓶(移动压力)的核发船舶)依法取得加氢站加注许可证。 证书;

(六)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领取符合国家标准的氢燃料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许可证并进行行业监管;

(七)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氢站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八)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批准的加氢站布局规划按程序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图”监管体系,依法完成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

(九)林业草原部门负责加氢站占用森林、草原的审核手续,指导建设单位规范相关运营和建设;

(十)气象部门负责加氢站雷灾风险评估、防雷装置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十一)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对加氢站运营企业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消防法规和日常消防管理制度; 主要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监管制度。

(十二)公安部门负责组织氢燃料电池汽车、氢能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十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调实施本办法,共同优化相关领域营商环境。

一、责任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消防法律和日常消防管理制度; 二是主要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监管制度。

第五条 加氢站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审批服务制度。 项目办理前期,各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有序开展同步并行办理或提前对接,各司其职,做好各自专业工作。 类别审批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行业部门(单位)、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加氢站安全科技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信息化水平加氢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县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县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制定加氢站布局规划。 加氢站规划遵循适度超前的原则,结合城镇燃气专项规划编制协调实施。 综合考虑汽车加油站、加油站和充电设施的布局,并与经济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良好衔接,统筹实施。 加氢站专项规划。

第八条 加氢站选址应当位于国家空间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并符合国家空间规划的控制规则。 项目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或者租赁加氢站建设用地。 商业加氢站原则上用于商业用地,需付费。 工业园区内非外部运营的制氢装置(含储氢设备)或配套加氢站,作为工业用地有偿使用。 在符合加氢站布局规划和安全条件的前提下,鼓励加(气)充(换)电站利用站内原有建设用地改造(扩建)加氢设施,新建布局加氢站。鼓励加油(加油)和充电(交换)。 替代)电站同步规划、建设加氢设施。

第九条允许在非化工园区建设一体化制氢加氢站。 一体化制氢加氢站规模不超过/d,储氢容器总容量不超过。

第十条 加氢站的设计、建设和施工应当符合《加氢站技术规范》(-2010年)、《加氢站安全技术规范》(GB/-2017)、《加氢站示范运营》的规定。氢燃料电池电动汽车《配套设施规范》(GB/)、《汽车加氢及加氢站技术标准》(-2021)等相关现行标准和规范。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加氢站项目,必须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下列手续:

(一)项目备案。 发展改革部门对企业按照布局规划投资建设的加氢站实行备案管理。

(二)土地利用、森林、草原审批。 新建加氢站、联合加氢站需要扩大用地面积的,须向自然资源、林业草原部门提出用地、林业、草原征用申请,由自然资源、林业、草原部门办理用地。供应、林业、草原征用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入住手续。

(三)规划审批。 建设单位应当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项目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详情如下:

1、新建(含合建)加氢站和现有加(气)充(换)电站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扩建加氢站的,须按照规定申请土地利用规划许可和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符合法律法规;

2.对现有加(气)充(换)电站红线范围内的加氢设施进行改(扩建),但不新建建(构)筑物,加(气)充(换)电站用地已完成已办理规划许可和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无需申请加氢站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项目规划许可。

(四)建设审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审查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建设项目消防设计验收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征地、规划手续。 对已通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加氢站项目,将开展消防设计审查和施工许可审批工作。 经批准的,发给专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根据《气象防灾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气象部门对加氢站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按照有关规定,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相应机构开展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五)竣工验收。 加氢站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将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与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消防、防雷装置、环境保护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等专项检查,由建设单位向当地职能部门报送。

第十二条 加氢站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安全评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 加氢站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要求,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项目。

第十四条 加氢站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布尔津县有关档案管理规定,收集、整理项目建设各方面文件和资料,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档案。

第三章 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加氢站参照城市燃气加气站管理,由住建部门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氢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

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发加氢站气瓶(移动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 具体许可程序按照《特种设备生产、灌装单位许可规则》、《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氢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氢气业务区域、供应方式和规模、氢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本县加氢站布局规划;

(二)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氢气气源,并与供氢企业(综合制氢加氢站除外)签订供氢意向协议;

(三)有符合要求的加氢站,加氢设施项目建设符合法定程序,并依法通过竣工验收并备案;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营业服务场所和其他经营场所;

(五)有完整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计划;

(六)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运行、维护、抢修人员经过加氢站主管部门的专业培训并通过考核;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氢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的企业应当按要求向加氢站主管部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八条 加氢站依法取得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氢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有效期为3年。 燃气经营许可证(氢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的申请、变更、注销、吊销、吊销、吊销等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九条 商业加氢站投入运营前,必须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氢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和气瓶(移动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

第二十条 加氢站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服务制度,规范服务行为,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用户服务信息系统,完善用户服务档案,保留原始服务记录;

(二)车用氢气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三)氢气销售价格应根据运行成本、供需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车用氢气价格、业务办理流程、服务承诺、服务监督电话等信息应张贴在加氢机等站内显着位置,企业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4)设置完善的加氢站标识,为用户提供清晰的出入口指示、道路引导、停车加氢等服务;

(五)加氢站需要关闭的,应当制定停气工作方案,合理安排停气和停气时间,并提前7天将停气工作方案在加氢站显着位置公示车站。

第二十一条 加氢站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等相关规定,为氢燃料电池汽车提供车用气瓶加注服务。 加氢站只能通过加氢机为汽车储氢瓶加氢,禁止为其他容器加氢(通过加氢柱向氢管捆绑车辆充氢的制氢加氢一体化站除外)。 禁止在站外加油。 氢。

第二十二条 加氢站应对进站氢气配送车辆进行管理,并承担站内相应责任,不得接受不具备有效危险品运输资质的配送车辆运送氢气。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加氢站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其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运行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体系;

(四)安全检查和安保管理制度;

(五)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六)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制度;

(七)安全生产投资保障体系;

(八)应急管理体系;

(九)事故管理制度;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十一)防雷安全管理和雷灾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 加氢站运营单位应当制定设备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应急抢修、备件、更新、报废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站内主要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在标牌上标注相关安全责任。主要经营点。 人员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在危险区域和重要设备张贴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

定期进行设备维护、保养、检查、检查,并保存相关记录。 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不使用有安全隐患的设备。

防雷装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每六个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加氢站的消防设施每年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二十五条 加氢站运营企业应当依法定期开展消防检查和安全检查,并明确检查、检查的内容和周期。 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立即整改。 对暂时无法整改的隐患,要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明确整改完成期限,必要时暂停生产经营。

第二十六条 加氢站加氢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加氢站应配备至少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班至少配备2名加氢站操作人员,每班至少配备1名检查员。 操作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进行可能产生安全隐患的操作。 有义务提醒、劝告、制止其他人员的不安全行为;

(2)操作人员应站在车辆侧面引导车辆进站,并与加氢岛保持安全距离;

(3)检查车用储氢瓶及其安全装置、阀门等是否齐全,并确认在检验有效期内;

(4)加氢软管不得与其他设施交叉、缠绕;

(5)加氢过程中,应对加氢机计量仪表进行监控,操作人员不得中途离开加氢区域;

(6)加氢过程中,禁止进行清洁、修理车辆等可能产生静电、危及工作安全的活动;

(七)合建加氢站的氢气配送车辆不得与其他配送车辆同时运营。

第二十七条 加氢站运营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装备。

第二十八条 加氢站运营企业应当根据加氢站可能发生的氢气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至少每六个月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

第二十九条 加氢站运营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每两年对加氢站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并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第三十条 加氢站运营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相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同时按照规定实施现场处置。应急计划。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规定立即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隐瞒、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毁灭有关证据。

第六章 信息化建设

第三十一条 鼓励加氢站运营企业建立和使用加氢站数据采集和智能管控平台,利用信息技术对站内氢气设备运行情况、钢瓶充装记录、氢气质量、安全监测、以及隐患排查治理。 管理情况、每趟列车加氢次数、当天氢气挂牌价格等信息,并定期保存以下数据。 音视频数据保存不少于三个月; 非音视频数据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1)制氢设备运行日志(运行参数、维护记录、检查校准记录)。

(二)填写、填写信息。

(3)氢气质量记录。

(4)安防监控系统数据(报警参数、音视频监控)。

(五)单程加氢量及当日氢气挂牌价格。

(六)危险隐患和事故处理记录。

(七)应急演练记录。

(八)人员基本信息电子档案。

加氢站其他数据的采集应当符合有关部门的监管要求。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审批,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管理。 -事件管理。

第三十三条 加氢站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加氢站运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发现隐患的,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消除。 如果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会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加氢站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毁坏、拆除加氢站设施,不得擅自毁坏、遮盖、涂改、拆除、移动加氢站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危害加氢站设备、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 劝阻、制止无效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加氢站主管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举报。 等待相关部门的汇报。

第三十五条 加氢站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国家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关政策如有调整,按照国家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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