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优化能源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文章最后更新时间:2023-10-25,由天天资讯负责审核发布,若内容或图片失效,请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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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加氢站建设和运营。 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公斤的35MPa固定式加氢站,按实际建设投资(不含土地成本)的30%一次性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对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公斤、销售价格不超过35元/公斤的加氢站,按年度累计给予每公斤20元、最高500万元的运营补贴加氢体积。

原文如下:

四川氢能与燃料电池__四川氢能发展规划

4.支持可再生能源、氢能开发利用

(十)支持绿电制氢

1. 支持标准

对产氢能力500标准立方米/小时以上(含500标准立方米/小时)的电解水制氢企业,根据电解水制氢实际情况给予0.15-0.20元/kWh的电费补贴生产能力。 补贴后,家庭用电价格不会发生变化。 在0.3元/千瓦时左右水平以下,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上述补贴由成都市和企业所在地的区(市)、县共同承担。 分成比例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财政支持重大工业化项目引进政策的通知》(成办发[2020]105号)执行。

二、申请条件

(一)报告单位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请单位已取得市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申请单位取得电解水制氢项目立项、规划、安全评价、环评等批准文件;

(4) 申请人必须为电解水和制氢过程安装单独的电表。

三、申请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市应急管理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电解水制氢设备采购合同、发票、功能证明材料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

(四)能够反映实际产氢量的合同、凭证、发票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

(五)电解水制氢用电量及配套材料(电解水制氢需单独计量);

(6)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需二维码识别);

(七)未发生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的承诺书;

(八)诚信承诺书;

(九)同一项目申请中央、省级补助资金或申请多个市级专项资金的,申请单位应提供已获得和正在申请的补助资金的资金分配文件(资金分配清单)和申请项目清单。申请并提供特别说明。

四、政策咨询

市新经济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新能源、节能环保产业处;

市新经济委电力处、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十一)加氢站建设补贴

1. 支持标准

(一)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公斤的35兆帕固定式加氢站,按实际建设投资的30%(不含土地成本)。 固定加氢站是指加氢站投资者(或投资者专门设立的运营公司)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车站房产证);

(二)新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公斤且正式运行一年以上(以第一张氢气销售发票日期为准)的35MPa临时加氢站,按10%计算实际建设投资(不含土地成本)%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临时加氢站是指投资方(或投资方专门设立的运营公司)尚未取得该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房产证);

(三)临时加氢站在原址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产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并满足上述固定加氢条件符合加氢站标准的,可在初次建设的基础上,扣除临时加氢站建设补贴后,按实际投资(不含土地成本)的30%一次性给予补贴。 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四)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公斤的70MPa加氢站和符合条件的“制氢加氢”示范一体化站,按实际建设投资(不含土地成本)的30%计算%将提供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五)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公斤的“氢(35MPa/70MPa)-油-气-电”综合能源站,加氢功能部分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按总额的30%一次性给予最高500万元/1000万元补助。

二、申请条件

(一)报告单位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相关组织;

(二)投资建设日加氢能力不少于500公斤的加氢站;

(三)加氢站已完成验收并取得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和《车用压缩氢气经营许可证》。 临时加氢站必须自开具第一张氢气销售发票之日起开始。 正式运营一年以上;

(四)符合我市加氢站建设相关布局规划和试点条件;

(五)未发生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

(六)固定加氢站需取得符合要求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房产证);

(七)同一套加氢设备只能享受一项补贴;

三、申请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加氢站建设文件(批复或批准)、验收等相关文件、资料;

(三)市级以上有关职能部门核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和《车用压缩氢气经营许可证》;

(四)加氢站及具有加氢功能的“氢油气电”综合能源站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成本,包括设备、建筑等)及相关合同、凭证、发票复印件(必须提供原件以供日后参考);

(五)固定加氢站须提供投资方(或投资方专门设立的运营公司)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房产证);

(六)临时加氢站须提供自申请之日起一年以上的氢气销售业务相关合同、凭证、发票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以及上一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必须有二维码识别);

(七)未发生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的承诺书;

(八)诚信承诺书;

(九)同一项目申请中央、省级补助资金或申请多个市级专项资金的,申请单位应提供已获得和正在申请的补助资金的资金分配文件(资金分配清单)和申请项目清单。申请并提供特别说明。

四、政策咨询

市新经济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新能源、节能环保产业处;

市新经济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天然气与成品油处

(十二)加氢站运营补贴

1. 支持标准

对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公斤、销售价格不高于35元/公斤的加氢站,按年度累计每公斤给予20元、最高500万元的运营补贴。加氢体积。

二、申请条件

(一)报告单位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企业分支机构;

(二)投资建设日加氢能力不少于500公斤的加氢站;

(三)加氢站已完成验收并取得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和《车用压缩氢气经营许可证》;

(4)加氢站正式运营(以开具正式氢气销售发票为准)。 临时加氢站必须自开具第一张氢气销售发票之日起正式运行一年以上;

(五)氢气每日挂牌销售价格连续一年不超过35元/公斤(不满一年的自正式运营之日起至申报前一天);

(六)未发生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

三、申请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市级以上有关职能部门核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和《车用压缩氢气经营许可证》;

(三)上一年度与氢气销售业务相关的合同、凭证、发票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并反映氢气销售价格和氢气销售量);

(四)申请期间每日氢气挂牌价不超过35元/公斤的销售价格记录表;

(5)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需二维码识别);

(六)未发生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的承诺书;

(七)诚信承诺书;

(八)同一项目申请中央、省级补助资金或申请多个市级专项资金的,申请单位应提供已获得和正在申请的补助资金的资金分配文件(资金分配清单)和申请项目清单。申请并提供特别说明。

四、政策咨询

市新经济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新能源、节能环保产业处;

市新经济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天然气与成品油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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