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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划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布局。 按照“先桩后行、适度提前、公共设施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特种设施快慢充并重”的原则,布局完善与自治区相适应的公共充换电设施(包括公共设施和专用设施,下同)。 新能源汽车快速发展的需求。 形成“城市面状、公路线状、农村点状”的充换电设施布局。
2.加强城市充换电设施建设。 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原则上100%配备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已建成住宅小区“一车多车”的原则是,符合条件的住宅小区应纳入共享充换电设施建设。 在社区综合改造范围内,新增公共停车位,建设共享充换电设施。
支持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和各类园区通过第三方招标方式建设和运营充电基础设施,支持乡镇事业单位建立充电示范点。 结合我区实际,积极探索研究制定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补贴政策,调动市场主体参与建设的积极性。 支持地方(市)加强与充换电设施建设企业合作,引入第三方投资,采取联合运营、BOT等模式,加快完善高速公路充换电设施布局。
地(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自然资源局、国资委、地方(人民银行各市(口岸)分行、税务局、市场监管局、能源局,各供电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的通知》(发改就业[2023]1017号)精神,进一步稳定和扩大我区汽车消费,促进消费持续复苏西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制定了《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 现在已经发给你了。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
西藏自治区公安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西藏自治区商务厅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
国家税务总局 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西藏自治区能源局
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
2023 年 10 月 7 日
附录:
促进汽车消费的多项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印发的《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发改综业[2023]101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优化汽车购置和消费。为大力推动新能源汽车持续健康发展,制定了以下措施:
1.支持新能源汽车和农牧区汽车消费。 结合西藏自治区“幸福西藏·享受消费”促进消费活动,积极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配合用好自治区促消费补贴政策。
2.支持老旧汽车更新消费。 鼓励各地(市)用好自治区促消费补贴政策,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补贴标准和政策期限,支持旧车置换消费,明确补贴对象,针对已完成补贴对象在我们地区注册(许可)。 对新购置新能源汽车给予补贴。
3、加快培育二手车市场。 全面落实二手车经销纳税人增值税征收政策。 严格实行二手车异地交易跨省登记并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取消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小型非营运二手车限迁限制。 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规定和车辆交易登记。 规范二手车交易和收费行为,加快发展二手车经销业务。
4.规划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布局。 按照“先桩后行、适度提前、公共设施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特种设施快慢充并重”的原则,布局完善与自治区相适应的公共充换电设施(包括公共设施和专用设施,下同)。 新能源汽车快速发展的需求。 重点关注拉萨等地(城市)的核心区域,包括机场、火车站、医院等,国道G109、G219、G317、G318,高等级公路G6、G4218等重点线路,以及往返A级及以上景区的线路,长度100公里。 考虑左右充换电设施布局(以实际计算结果为准),规划新能源汽车充换电网络,优先考虑国道G109、G318西藏段,拉林、拉里和拉纳高速公路沿线的服务区。 配备充换电设施,形成“城市面、公路线、农村点”形式的充换电设施布局。
5.加强城市充换电设施建设。 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原则上100%配备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已建成住宅小区“一车多车”的原则是,符合条件的住宅小区应纳入共享充换电设施建设。 在社区综合改造范围内,新增公共停车位,建设共享充换电设施。 支持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和各类园区通过第三方招标方式建设和运营充电基础设施,支持乡镇事业单位建立充电示范点。 结合我区实际,积极探索研究制定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补贴政策,调动市场主体参与建设的积极性。 支持地方(市)加强与充换电设施建设企业合作,引入第三方投资,采取联合运营、BOT等模式,加快完善高速公路充换电设施布局。
6、降低新能源汽车购买和使用成本。 落实扩大和优化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政策措施。 购买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之间且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购买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可按规定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 对购买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之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客车免征税额不超过3万元; 购买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之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税率。 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税前扣除额不超过15000元。 进一步简化购置税免税手续。 居民区公共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居民电价,实行工商业电价的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提供单独安装电表的充电桩和入户服务,更好满足居民需求。 到2030年,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充换电设施免征需求(容量)电费。
7.增加公共部门新能源汽车购买数量。 鼓励政府机关在公共交通、公共交通、出租、邮政、环卫、园林等公共领域适当采购新能源汽车新车或更新换代车辆,逐步提高新能源汽车比例,发挥引领示范作用角色。 鼓励和推广使用可更换电池的重型卡车。 鼓励网约车企业采购新能源汽车。
八、加强汽车消费金融服务。 加大汽车消费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开展汽车消费金融服务,合理确定首付比例和还款期限,有效提供手续简单、审批高效的金融信贷服务。 继续深化车险综合改革,完善商业车险费率形成机制,支持保险公司开发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保险等创新产品。 鼓励汽车消费金融服务创新,优化服务模式,扩大服务范围。 支持与汽车经销商合作打造汽车消费金融综合服务体系,满足消费者融资需求。 严格规范汽车金融市场秩序,不得强制消费者销售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得违规收取不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