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出台意见促进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

文章最后更新时间:2023-11-01,由天天资讯负责审核发布,若内容或图片失效,请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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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绿氢生产规模:

(一)具有氢能消费能力的大型绿色制氢项目,应根据制氢能力配置相应规模的风电、太阳能发电资源,发电量全部由项目自身消耗。 理论分配量按照制氢电耗5千瓦时/标准立方米、风电满负荷发电时间1800小时/年、光伏满负荷发电时间1500小时/年的标准计算。 实际分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理论数量。

(二)优先保障可再生能源制氢项目对土地、电力、水等要素的需求。 为氢能相关项目在立项、能评、环评、安全评价、稳定性评价等前期工作阶段开辟“绿色通道”。 支持绿色制氢的离网光伏电站,在完成相关土地补偿费缴纳的前提下,按照当年并网发电项目实际租赁价格,减免土地租赁费20%。那年。 租赁费可以分期缴纳,间隔不少于5年。 制氢项目需要使用电网电力的,优先办理并网手续。 支持制氢项目在满足工业用水强度控制指标的前提下优先利用水资源。

此外,为了支持氢能应用场景的拓展:

(一)保障加氢站稳定氢气供应。 对与本市加氢站签订中长期供气合同的绿氢制造企业,出厂价不超过30元/公斤的,给予10元/公斤的制氢补贴。根据加氢站的供氢量给出。 个体企业最高限额不得超过70万元。

(二)鼓励加氢站布局和建设。 综合考虑氢能交通场景建设需要和加气站布局规划,在运营、在建、新建加油站增设加氢设施。 对2024年底前完成竣工验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车加氢)、日加氢能力500公斤以上的加氢站运营企业,给予不超过20%的加氢站建设费。核定的设备购置及安装总投资。 固定站补贴不超过100万元,撬装站补贴不超过50万元。 加氢站获得财政补贴后5年内停止加氢服务的,应主动返还补贴资金。

(3)降低加氢成本。 对氢气终端销售价格不高于30元/公斤的加氢站,根据累计加氢量给予加氢站20元/公斤的运营补贴,单站最高不超过120万元/年。

(四)推广使用氢燃料电池汽车。 鼓励和支持物流交通、市政环卫、公交通勤、景区游览等新增和更新车辆优先采购氢能源汽车。 对与加氢企业签订中长期供气合同的氢能源汽车运营企业,根据氢气使用量给予10元/公斤氢气补贴,最高限额6万元/年对于单一车辆。

用电补助实施细则__电力用地补偿标准

促进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暂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氢能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加快培育产业链,集聚形成生态系统,创建全省氢能绿色制造及综合利用试点示范区,根据国家《氢能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2035年)》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氢能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政策《氢能产业发展规划》、《张掖市氢能产业发展规划》等文件。

第二条 本政策支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体系健全、在张掖市从事符合国家、省、市氢能产业发展规划、诚信经营、纳税的企业依法。

第三条 市政府加强氢能发展顶层设计,制定产业扶持政策,打造绿色制氢、氢基化工、氢能运输、装备制造、氢能等张掖市特色氢相关产业链。统筹推进氢能相关项目的资源配置、科技攻关、行政审批等事宜,为企业做好服务。

第四条 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氢能产业发展,奖励资金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承担。 其中:市财政承担赣州区、经济开发区企业奖励资金的20%。 各区、经济开发区承担80%; 省直辖县企业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承担。

第五条精准开展产业链招商引资。 围绕氢能产业“生产、储存、运输、加工、使用”全产业链,针对“破点、缺环”开展定向招商,积极引进3家“500强”企业和产业龙头企业,投资建设氢基化学品等产业。 应用、生产、储运等各个环节的装备制造项目正在加速形成集群、集群。

第六条有序扩大绿色制氢规模。

(一)具有氢能消费能力的大型绿色制氢项目,应根据制氢能力配置相应规模的风电、太阳能发电资源,发电量全部由项目自身消耗。 理论分配量按照制氢电耗5千瓦时/标准立方米、风电满负荷发电时间1800小时/年、光伏满负荷发电时间1500小时/年的标准计算。 实际分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理论数量。

(二)优先保障可再生能源制氢项目对土地、电力、水等要素的需求。 为氢能相关项目在立项、能评、环评、安全评价、稳定性评价等前期工作阶段开辟“绿色通道”。 支持绿色制氢的离网光伏电站,在完成相关土地补偿费缴纳的前提下,按照当年并网发电项目实际租赁价格,减免土地租赁费20%。那年。 租赁费可以分期缴纳,间隔不少于5年。 制氢项目需要使用电网电力的,优先办理并网手续。 支持制氢项目在满足工业用水强度控制指标的前提下优先利用水资源。

第七条支持扩大氢能应用场景。

(一)保障加氢站稳定氢气供应。 对与本市加氢站签订中长期供气合同的绿氢制造企业,出厂价不超过30元/公斤的,给予10元/公斤的制氢补贴。根据加氢站的供氢量给出。 个体企业最高金额不得超过70万元。

(二)鼓励加氢站布局和建设。 综合考虑氢能交通场景建设需要和加气站布局规划,在运营、在建、新建加油站增设加氢设施。 对2024年底前完成竣工验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车加氢)、日加氢能力500公斤以上的加氢站运营企业,给予不超过20%的加氢站建设费。核定的设备购置及安装总投资。 固定站补贴不超过100万元,撬装站补贴不超过50万元。 加氢站获得财政补贴后5年内停止加氢服务的,应主动返还补贴资金。

(3)降低加氢成本。 对氢气终端销售价格不高于30元/公斤的加氢站,根据累计加氢量给予加氢站20元/公斤的运营补贴,单站最高不超过120万元/年。

(四)推广使用氢燃料电池汽车。 鼓励和支持物流交通、市政环卫、公交通勤、景区游览等新增和更新车辆优先采购氢能源汽车。 对与加氢企业签订中长期供气合同的氢能源汽车运营企业,根据氢气使用量给予10元/公斤氢气补贴,最高限额6万元/年对于单一车辆。

(五)探索构建新的应用场景。 结合各行业绿色低碳转型要求,积极探索氢能在工业、农业、储能、发电等领域的应用。 对列入国家和省部级重大示范工程的氢能应用示范项目,将“一事一议”给予氢能成本补贴。

第八条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鼓励政策性银行、开发银行、商业银行研究制定适合氢能领域企业的创新信贷产品。 支持金融机构为氢能领域小微企业提供银行授信、担保支持等金融服务。 鼓励政产业链优质企业。

第九条 促进产学研融合发展。 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在我市设立研究院所、研发中心或协同创新联合体。 支持氢能科研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基础研究、技术创新、标准制定和成果转化。 按照《甘肃省首套新材料和重大技术装备首台软件版保险补偿机制管理办法》、《甘肃省培育和推广甘肃省首套新材料及首台软件版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甘肃省“专精特新”企业”首批合格企业拥有台湾(套)涉氢技术装备并被授予“专精特新”称号的涉氢企业“将优先落实补贴政策。

第十条加强人才引进和教育。 按照本市人才引进政策,支持氢能领域高层次、紧缺人才引进和落户。 鼓励企业依托大学、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加大氢能产业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并按照现有扶持政策提供保障。 支持企业与当地职业技术院校合作开设氢能产业与技术相关专业课程,共建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加快本土人才培养。

补充规定

本政策由张掖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并制定配套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至2024年12月31日。该政策与其他专项政策性质相同的,按照“从高到低”的原则,享受一次奖励补贴,其余奖励补贴不再重复。 执行期间,国家、省级政策如有调整、变化,按照本政策的规定执行。

《促进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暂行)》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促进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暂行)》规定的各项支持政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张掖市支持氢能产业发展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氢能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符合产业、技术、人才、投资等专项政策支持条件的,应当按照各项专项政策的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第三条 申请奖励补贴的企业,除特殊情况(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等)外,应提交张掖市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及纳税证明材料。 无法提交的,应当提交说明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条 申请奖励、补贴所需证明材料

(1)氢能交通领域制氢补贴:申请年度供氢合同、交易票据(使用自产氢气的企业应提供内部结算票据)等,年度氢气销售量应与销售量一致相关灌装公司的数据。

(2)氢能汽车氢补贴:申请年度购氢合同和交易票据(使用自产氢的企业应提供内部结算票据)等,年度购氢量应与相关充装的销售数据一致公司。

(三)加氢站建设补贴:加氢站项目登记证、燃气经营许可证、按照相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各类验收文件、具有专业审核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建设资金审核报告。

(4)加氢站运营补贴:加氢站项目登记证、燃气经营许可证、购氢合同、氢气销售合同、申请氢气相关业务年度销售收入证明、氢气交易收据(使用自产氢气的企业需提供)内部结算票据)等

(5)新应用场景氢能补贴:国家、省部级重大示范项目的项目证明文件、年度氢销售合同及交易票据申请(使用自产氢的企业应提供内部结算票据)等。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建评估小组,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参与根据各自的职能完成。 评估小组在合法合规审查的基础上(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研究提出奖励补贴金额,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后下达奖励补贴金额。以文件形式奖励和补贴资金。 市财政局依据文件向企业下拨资金。

第六条 申报工作原则上在次年一季度开展。 评审组完成评审后,奖励补贴资金将在3个月内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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