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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昌平区促进氢能产业创新发展支持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相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昌平区促进氢能产业创新发展支持措施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昌平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 年 5 月 4 日
全文如下:
昌平区促进氢能产业创新发展支持措施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家《氢能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2035年)》和《北京市氢能产业发展实施方案(2021-2025年)》,实施《昌平区氢能产业《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年)》推动昌平区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部署。根据《昌平区促进氢能产业创新发展支持措施》 ”并结合昌平区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鼓励科学研究、开发创新
第一条 支持基础前沿技术研究。 以氢能全链条创新为突破口,支持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前瞻性布局氢能前沿衍生技术和基础共性技术研究。 对承担国家和北京市重大科技产业项目的,按照评审后收到的项目给予支持。 金额的10%作为财政配套,每单位每年最高限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二条 支持关键核心技术研究。 重点推动氢能、燃料电池领域“卡脖子”项目突破,鼓励各类主体或创新联合体聚焦产业链关键环节,开展技术攻关和推动创新成果产业化,投资年度研发经费总额1000万元(含)以上项目经审核后按上年度研发投入的20%给予支持,每台年度最高限额2000万元。
第三条 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推动重点实验室、检验检测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重大平台落地,加快氢能领域创新研究成果涌现。 对获得国家级资质的一次性资助1000万元,对获得市级资质的一次性资助200元。 一次性资助1万元。
第二章 推广技术装备应用
第四条 支持创新产品的应用。 鼓励氢能领域创新技术和产品参与北京市首批(套)产品和重点新材料应用,按市奖励资金30%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年度最高限额每台500万元。
第五条支持氢能装备推广。 鼓励氢能产业链主体企业采购氢能和燃料电池零部件及设备,形成配套供应链或应用于氢能综合示范应用场景。 累计采购相关零部件及设备产品且实际合同履约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经审核后按实际合同履约金额的5%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扶持资金不超过10万元。 (同一组件产品不再支持重复)
第三章 促进企业集群发展
第六条支持创新型企业培育。 打造一批拥有自主核心技术、较强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 对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首次“专专特新”称号的氢能源企业给予30、30万元、一次性财政资金奖励50万元。 对开建生产线的氢能源企业,按照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购置费用)的30%给予财政支持,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第七条支持企业上市。 建立健全氢能源企业挂牌上市综合服务机制,加强培育、孵化、引导和激励。 对成功登陆国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对在境外知名资本市场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上市公司或境内经营主体8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元,对回归境内A股上市的企业再给予400万元一次性财务奖励; 对成功在北交所上市的企业,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成功在新三板底层挂牌的企业,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符合相应条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 对成功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差额将在新三板公司成功转让或上市后补足; 对新搬迁企业入驻的上市企业,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100万元。
第八条支持企业并购重组发展。 鼓励氢能领域上市企业发挥资源整合能力,通过并购重组构建产业生态系统,从科技型企业向平台型企业转型。 并购对象为境内企业、境外企业或境内并购对象的,按并购交易金额的1.5%给予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促进企业供应链的引进和发展。 鼓励氢能领域重点企业带动产业链配套项目(或企业)落地,提高产业集聚发展水平。 对于引进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项目(或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外商企业投资等,昌平区招商引资中介服务机构奖励措施提供资金支持。
第十条支持企业贷款融资。 鼓励金融机构以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质押和应收账款质押作为信贷结构,开展融资业务,为氢能领域创新企业提供政策保障的信贷服务。 单笔贷款授信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含),对贷款总额300万元(含)以上且实际用于约定用途的企业,给予贷款担保费补贴并提供贷款贴息支持。 利率折扣按实际情况确定,不得高于上年同期。 贷款基准利率不超过100万元。
对氢能领域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或已获得贷款的总体性、战略性重大产业化和示范应用项目,给予一次性贴息支持。 贴现利率以实际发生为准,不得高于上年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不得超过500万元。
第四章 发展要素保障
第十一条增加产业空间供给。 加强产业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协调联动,积极引导氢能源企业和项目集中布局。 对氢能企业或引进氢能重点企业、创新型企业,租赁具有合法建设程序、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下的生产用房、办公楼的,经审核后,给予连续缴费从租赁合同签订当年算起。 三年租金补贴。 租赁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自租赁合同签订当年起,连续三年按年租金的50%补贴超出部分的面积。 第四、五年按上述标准给予租金50%的补贴。 每个企业年度最高金额不得超过500万元。 生产用房、办公楼租金补贴价格上限分别为2元/平方米/天、3.5元/平方米/天。
第十二条支持加氢设施科学布局。 在示范推广和终端集氢区科学布局建设10-15座加氢站,推动创新产品和先进装备推广应用。 鼓励利用现有加油站整合建设油氢混合站,在规划和项目立项上给予优先支持。 对新建加氢站、油氢混合站,按照市站建设补贴的20%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对2022年起正式投入运营的加氢站,经审核后给予5元/公斤氢气运营补贴。
第五章 支持试点示范应用
第十三条支持氢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鼓励企业采购物流、倾倒、牵引、环卫、旅游、通勤等燃料电池汽车参与京津冀示范城市群建设。 纳入北京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项目的,示范期第一年至第四年。 按照国家奖励基金标准的40%、30%、20%、10%给予财政支持。
对符合氢燃料平均运行里程条件的轻型汽车(总质量4.5吨以下)和中重型汽车(总质量4.5吨及以上,含乘用车),20万元/辆根据车辆每年累计氢运行里程奖励10,000公里。 运营奖励为5000元/万公里,每辆车年度扶持资金最高分别不超过1万元和3万元。
对产品列入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关键零部件目录的零部件生产研发企业,按国家奖励资金的30%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支持氢能综合示范应用。 加快氢能在发电、能源供应、工业等领域示范推广应用。 对市级及以上认定的氢能领域重点示范项目,给予项目承担单位市级示范项目支持金额30%的财政奖励。 每家企业每年扶持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六章 打造产业发展生态圈
第十五条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鼓励氢能企业、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等共同建设氢能领域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创新创业、研发设计、试点验证等服务,引进和培育10个以上更多新型科技创新企业。 对实际经营管理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50万元。
第十六条设立氢能源产业投资基金。 引导市场化、社会化资本支持氢能产业创新发展,鼓励各类股权投资机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投资氢能产业; 对推动创业企业发展并后续成功上市的,对做出实质性贡献的投资机构(仅限首报机构)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支持制定创新标准。 鼓励高新技术企业主导氢能产业领域关键标准的制定、发布、修订和完善。 标准公布后的前两名起草单位,将按照重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对各企业进行排名。 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财政补贴,单个企业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八条支持人才培养。 鼓励高层次人才和研发团队发展,对氢能企业或引进的重点氢能企业、创新型企业,在人才安置、住房保障、子女入学、医疗服务、工作居住许可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在这里定居; 支持企业与高等学校、职业技术学校等机构联合建立专业技能人才培养创新基地。
第十九条支持高端活动品牌建设。 鼓励各类机构举办在国际国内有较大影响的行业交流活动,给予不超过实际活动经费50%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单项活动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 设立昌平区氢能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奖励、补贴、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 原则上采取事后补贴的方式。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制定本措施实施指南,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政策落实、项目征集、审核督导、评估评价等工作。 全流程管理产生的服务费用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同一项目、同一事项符合本政策或昌平区其他扶持政策多项规定的,按照“优惠、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符合北京市其他支持政策规定的,除另有说明外,可同时申请享受市、区两级政策支持。 对特别重大项目,经区政府同意可以给予专项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试用期为3年。 试点期间,如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将进行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