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发改委发布十二项可再生能源发展试点示范项目

文章最后更新时间:2023-12-07,由天天资讯负责审核发布,若内容或图片失效,请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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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开始时间

2025年之前未正式开工建设的项目将自动丧失试点示范资格。

能源+储能网络技术示范。 主要支持离岛或深海新能源联网风电、联网光伏发电、联网储能、低频联网传输等技术研发和工程示范,显着提高新能源并网电压到弱电网。 频率等稳定保障能力,极大提升了大型风电、光伏基地项目输电通道的安全稳定输电能力。

高比例新能源开发供应和利用示范。 主要支持园区、企业、公共建筑业主等能源用户探索构建以新能源为基础、采用新能源直供电、新能源储氢等多能互补、源荷互动的综合能源系统耦合、柔性负载等技术。 通过创新开发利用模式,推动新能源开发、输送和终端消费一体化,打造高比例新能源发电、供应、使用示范,实现新能源发电占比70%以上。

绿色能源示范园区(区)。 重点支持绿色低碳产业聚集、工业节能减碳基础较好、能耗计量工作扎实的工业园区,因地制宜开发利用光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展可再生能源消费替代行动,使全区新能源消费10​​0%由可再生能源满足。 优先支持国际合作生态园区、国家级经济开发区、省级工业园区等示范带动效应显着的园区。

新能源微能源村镇电网示范。 主要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当地资源和能源消费特点,综合利用新能源及各类新能源技术,以乡镇为单位建设以光能为主的高度自给自足的新型新能源。生物质能源为主,其他清洁能源为辅。 能源微能源网络提升农村能源清洁化、电气化水平,支撑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

原文如下: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发展可再生能源的通知

关于申报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的通知

闽发改能[2023]497号

各区市发展改革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通过示范工程推动可再生能源规模化、高比例、市场化、高质量发展,加快培育新能源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发展试点示范的通知》相关要求,推动可再生能源技术、新模式、新业态的发展,助力构建新能源体系。 2023]66号),我委决定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主要目标:到2025年,组织实施一批技术先进、经济效益合理、推广应用前景好的试点示范项目,推动形成一系列相对成熟、完善的配套政策、技术标准、商业模式等,有效推动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发展。

二、试点示范内容根据全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资源禀赋条件、发展重点、研发水平、装备制造能力等,经研究确定重点支持范围如下:

(一)技术创新

1.深海风电技术示范。 主要支持近海、远海大容量风电机组应用,重点探索新型浮动基础、±500kV及以上电压等级柔性直流输电、大容量风电机组等。单机容量15MW及以上。 ,推动海上风电运维数字化、智能化发展。

2、新型高效光伏电池技术示范。 主要支持异质结等高效光伏电池、钙钛矿及叠层太阳能电池、新型柔性太阳能电池及组件等新型、先进、高效光伏电池技术的应用,推动前沿技术和装备进入市场。规模化应用市场,持续推动光伏发电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单个示范项目装机容量不得低于5万千瓦。

3、海洋能发电技术示范。 主要支持有一定工作基础、资源条件好的地方潮汐能发电、海水抽水蓄能示范,推广兆瓦级潮汐能发电机组、海水抽水蓄能机组应用,开展独立电源示范应用潮汐能供应。 探索推进波浪能发电示范工程建设,推广多种形式的波浪能发电装置的应用。 开展海岛可再生能源多能互补示范,探索海洋能在海岛多能互补电力系统中的推广应用。

4、新能源+储能网络技术示范。 主要支持离岛或深海新能源联网风电、联网光伏发电、联网储能、低频联网传输等技术研发和工程示范,显着提高新能源并网电压到弱电网。 频率等稳定保障能力,极大提升了大型风电、光伏基地项目输电通道的安全稳定输电能力。

(二)开发建设

5、深海海上风电平价示范。 主要支持“十四五”期间规划开发的海上风电项目,融入深海风电技术示范,推动深海海上风电项目降低工程成本、提高经济性和实现落地。通过规模开发、优化设计、产业协同等措施,打造海域。 无需补贴即可负担得起的互联网接入。 深海海上风电平价示范项目规模不低于100万千瓦。

6.海上光伏试点项目。 主要支持在太阳能资源和建设条件良好的电站暖流区以及盐田等发达海域试点推广海上光伏项目建设,通过设计、建设等措施提升项目技术水平、运维生命周期优化和产业协作。 提高经济效益,结合相关产业发展需求,探索海域再利用互利示范,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海上光伏发展模式。 重点分析评估海上光伏阵列和桩基对海洋资源生态环境的影响,注重生态修复措施有效。

7.海上能源岛示范。 主要支持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整合区域储能、制氢、海水淡化、海水养殖等发展需求,探索推进以海上能源供应转换枢纽为特色的海上能源岛建设。 建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海上风电、海上光伏、海洋能、制氢(氨、甲醇)、储能等多种能源转化利用综合设施。 海上风电制氢、海水淡化、海洋牧场等不少于两个海洋综合立体开发利用示范类型。

8.海上风电与海上油气田深度融合开发示范。 主要支持石油企业在海上油气生产平台10公里范围内建设海上风电场,探索推进海上风电与海上油气协同发展、就近接入、绿色电力替代、联合运营等一体化发展方案。维护,形成海上风电和油气田区域电力系统互补供电模式。

9.生物天然气产业化示范。 主要支持畜禽养殖集中区等有机废弃物丰富、禽畜粪便紧急处理、用气需求大的地区,按照规定建设年产千万立方米生物天然气示范项目。因地制宜带动农村有机垃圾处理,建立有机肥生产、消费和清洁燃气利用的循环产业体系。

(三)占比高的申请类别

10.高比例新能源开发供应和利用示范。 主要支持园区、企业、公共建筑业主等能源用户探索构建以新能源为基础、采用新能源直供电、新能源储氢等多能互补、源荷互动的综合能源系统耦合、柔性负载等技术。 通过创新开发利用模式,推动新能源开发、输送和终端消费一体化,打造高比例新能源发电、供应、使用示范,实现新能源发电占比70%以上。

11.绿色能源示范园区(区)。 重点支持绿色低碳产业聚集、工业节能减碳基础较好、能耗计量工作扎实的工业园区,因地制宜开发利用光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展可再生能源消费替代行动,使全区新能源消费10​​0%由可再生能源满足。 优先支持国际合作生态园区、国家级经济开发区、省级工业园区等示范带动效应显着的园区。

12、新能源微能源村镇电网示范。 主要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当地资源和能源消费特点,综合利用新能源及各类新能源技术,以乡镇为单位建设以光能为主的高度自给自足的新型新能源。生物质能源为主,其他清洁能源为辅。 能源微能源网络提升农村能源清洁化、电气化水平,支撑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

三、相关工作要求

(1)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试点示范项目技术先进,采用的技术路线和工程装备达到行业先进水平,鼓励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技术; 项目投资和收益合理,经济评价可行,鼓励探索创新商业模式。 支持示范工程,组织制定一批行业标准,加强标准的实施和应用。

(2)适应性强,综合效益好。 试点示范项目要能够适应未来电力市场的发展需要,符合“双碳”发展方向和新型电力体系建设的需要; 能够带动产业升级发展,引导相关产业项目实施,具有良好的环境和社会效益。

(三)效果显着,可广泛推广。 试点示范项目应具有突出设计理念、创新成果和示范效应,重点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促进可再生能源高效利用,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经济性。 同时,它们应该具有高度可复制性。 性能和应用潜力。

(四)基本要素齐全,按时开工。 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前期工作已充分,投资主体、项目开发权、消费条件、实施方案等已基本落实。 示范项目原则上在“十四五”期间开工建设,项目将持续建成投产。

4、积极组织项目申报。 请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辖区内相关项目的申报组织、初审和推荐工作,并于2023年12月底前将相关项目的申报表和实施方案报送我委。 12个试点示范项目类别每类申报项目数量不得超过2个。请通知相关企业(单位)审慎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列入我省试点示范项目名单后,要依法依规办理各项建设手续,尽快开工建设。 2025年之前未正式开工建设的项目将自动丧失试点示范资格。

联系人:张志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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