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氢能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3-2025)》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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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提出,支持商业加氢站运营和“绿色氢能”生产。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加氢站运营期间,保证提供加氢服务,且销售价格不高于20元/公斤。 加氢站是根据加氢站加氢的重量来计算的。 加氢补贴20元/公斤。 前款加氢站氢源采用可再生能源发电或者电解水“零碳”绿氢生产的,对提供氢能生产企业给予10元/公斤补贴。氢源。

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氢能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我们修订了《大连市氢能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 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30日。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渠道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传真: 电子邮件:

附件:《大连市氢能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3-2025年)》(征求意见稿)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 年 11 月 30 日

大连市氢能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3-2025年)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是贯彻落实《大连市关于加快氢能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大委办发[2020]60号),抓住氢能产业发展机遇,培育经济新动能发展,加快“大连市氢能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建设,促进氢能产业发展,经市政府批准设立专项资金。根据《大连市财政专项资金《大连市氢能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大政发[2020]6号)修订《氢能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形成《大连市氢能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3-2025年)》。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安排的专门用于促进我市氢能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有利于监督”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条 支持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 针对产业发展新趋势、新特点、新需求,围绕制约产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协调带领全市各县区协调完善,准确制定政策措施,建立体系,夯实产业基础,提升产业竞争力。

(二)坚持重点突破。 跟踪国际氢能产业先进技术,加快氢能产业核心零部件和成套装备研发,推动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深度融合。

(三)坚持有序发展。 立足现有产业基础,统筹优化全市氢能项目布局,因地制宜错峰发展,防止一哄而上、盲目布局和重复建设,重点扶持氢能项目。优势企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

(四)坚持高标准示范。 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应用示范,通过试点示范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和氢能产业化商业化,进一步拓展氢能应用领域。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健全财务制度的独立法人、企业分支机构或者非法人组织。

(二)依法进行生产经营管理,合法许可手续齐全。

(三)申请专项资金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范围和使用标准

第六条 支持氢能核心零部件、关键设备和整机(车辆)发展(由市发展改革委落实)

(一)支持范围:围绕氢燃料电池汽车、船舶、机车、分布式电站等重点发展方向,发展新一代燃料电池电堆、关键材料、核心零部件、关键动力系统集成装备提升 集成关键装备的小型化、模块化、轻量化、性能提升以及氢能整机(车辆)研发制造的研发支出。 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和实验室处理费、燃料动力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以及与项目研发相关的专家咨询费等支出。

(二)支持标准:项目验收合格后,根据项目实际研发费用给予最高30%的补贴,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氢能产业重大制造业投资项目建设(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实施)

(一)支持范围: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氢能产业链上下游重大制造业投资项目。

(2)支持标准:项目建成投产并通过验收后,给予不超过新增固定资产投资10%的补贴,总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市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重点项目的支持政策。

第八条 支持商业固定加氢站建设和示范(市发展改革委落实)

(一)支持范围:支持符合城市布局要求、日加氢能力(按压缩机每日12小时加氢能力计算)以上新建、改建、扩建加氢站500公斤(含)以上。 。

(二)支持标准:日加氢能力(按压缩机每日12小时加注能力计算)大于1000公斤(含)的新建、改建、扩建加氢站,2024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每座加氢站一次性给予250万元定额补助; 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按压缩机每日12小时加氢能力计算)在500公斤(含)至1000公斤之间的加氢站,2024年12月31日前竣工的每座建筑给予1个一次性定额补助2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商业加氢站运营和生产“绿色氢气”(市发展改革委落实)

(一)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确保加氢站运营期间提供加氢服务且销售价格不高于20元/公斤,按加氢站加氢重量计算加氢站,对加氢站给予加氢20元/公斤补贴。

(二)前款加氢站氢源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或水电解生产的“零碳”绿氢的,对符合条件的制氢企业给予10元/公斤补贴提供氢源。

第十条:支持氢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落实)

我市相关机构或个人采购氢燃料电池车船(财政资金采购不属于补贴范围)并投入实际运营的,对生产企业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各级财政补贴总额原则上不超过整机总额。 价格的 50%。

(一)氢燃料电池汽车,参照国家相关积分计算方法,根据车用燃料电池系统的额定功率计算总分。 每积分奖励20万元,最高补贴100万元。

燃料电池汽车补贴资金分两期拨付。 车辆登记并首次集中申请后分配60%; 车辆累计行驶里程达到3万公里后,剩余补贴资金将集中使用、分配。

(二)2024年12月31日前购买并投入运营的氢能源船舶,按照总造价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及时调整氢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政策和标准。 具体申请通知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为准。

第十一条 氢能装备公共检验检测平台和监控平台建设(由市发展改革委实施)

(一)支持范围:氢能源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含改制科研院所)牵头的具有一定资质和能力的氢能装备公共检验检测平台、氢燃料电池示范车等成套装备运营、氢气储运、加氢安全监测公共数据平台等

(二)支持标准:项目验收合格后,按设备(含软件)投资最高给予30%补贴,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对市政府确定的由重点院校和重要专家团队领导组建的氢能源产业发展研究院等研究机构,将因地制宜地研究配套政策。

第十二条:支持氢能产业生态建设(市发展改革委落实)

(一)对氢能产业园运营费用(不含人员费用)给予补贴。 项目入驻10家及以上氢能源企业或项目的,按年度实际运营费用的50%给予补贴,最高可达100万元。

(二)大连市氢能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主办(协办)的重大活动,由市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的氢能行业协会、氢能产业联盟或高校科研院所承办。 对论坛、峰会、展览等活动提供资金支持。 经确认后,按每次活动费用的50%给予补贴,年度累计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申请及资金拨付流程

(一)发布申报公告。 项目申请组织实施单位发出年度资金申报通知书。

(二)各区(市)、县、试点区的建议。 各区(市)、县、试点区相应部门对申请(经营)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要求的申请(经营)单位推荐给项目申报组织实施单位。

(三)信用审核。 项目申报组织实施单位对报告(经营)单位进行信用审查。 报告(经营)单位不得有失信处罚信息,不得被列入社会信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四)组织评审验收。 项目申报组织实施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评审和项目验收。 符合要求的项目将纳入支持项目备选名单,并完成审核和项目验收。 项目申报组织实施单位根据第三方机构审核结果制定资金分配方案。 经单位党组会议批准后予以公告,公示期为7天。

(五)资金配置。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市财政局进行程序审查,实施单位通过项目申请组织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对存在问题的项目,6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获批后按流程拨付资金。

第四章职责

第十四条 各单位职责

专项资金管理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有关部门作为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组织实施单位,共同进行资金统筹规划和使用,并履行相应职责按照“谁用、谁负责”的原则。 承担项目筛选确定和资金监管的主要职责,负责编制专项资金申请方案、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确定资金分配方案、组织项目验收等。

(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查专项资金预算,批准下达年度预算,根据项目申报单位和实施单位的申请,下拨专项资金。

(三)各区(市)、县、试点区有关部门按照与市级对应的原则,根据申报通知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初审、现场专项资金项目的检查核实、推荐和报告、项目实施的监督、配合验收整改等。

第十五条 第三方机构的责任

(一)负责根据评审项目的专业要求、建设类型、实施方式、技术特点等,组织聘请技术领域专家。 评审专家不少于5人(专家必须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现场检查和项目验收等。

(二)根据专家意见出具专题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3)根据验收要求,负责制定验收计划,按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家组开展过程管理和验收工作,总结专家组的验收意见,分析验收结果流程管理及验收情况,并对相关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 专家职责

(一)负责审核项目所有申请材料是否符合相关文件和申请要求。

(二)评审专家按照《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独立评审。 技术专家负责评估申请人的设备、研发活动、产品(服务)等的专业性和合规性; 财务专家负责评估申请期间投资费用、发票、支付凭证等的及时性和真实性。 做出判断。

(三)在每位评审专家独立评审的基础上,专家组根据现场检查情况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 监管职责

(一)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具体要求按照《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19]22号)和其他文件。

(二)申报单位(个人)或第三方中介机构隐瞒真相、串通欺骗、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查实,项目申报组织单位将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委托资格);依照《中华民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会同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追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及其工作人员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审查。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及其工作人员负责项目实施,在资金拨付过程中,存在违规安排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拨付资金的情况,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对财务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确定。财务违法行为。 将按照《纪律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同一项目符合多项政策的,按照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支持。

第十九条 设备投资是指不含增值税的投资额(大学、科研院所和免税企业除外)。

第二十条 申请项目立项并获得专项资金支持后,同一申请(运营)单位在项目受理前不得再次申请专项资金(加氢站建设运营、氢能推广应用除外)燃油车)。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资本项目,按原《关于印发〈关于印发〈关于印发〈关于印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的规定》。 《关于印发大连市氢能源产业发展的通知》(大发改工业字[2020]608号)和《关于印发大连市氢能源产业发展办法的通知》《关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大发改公字[2022]434号)予以管理。 2023年1月1日(含)以后发生的基金项目按本办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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