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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民间投资参与盘活国有资产。 支持通过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战略投资者和专业运营管理人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盘活交通、水利、能源、土地、园区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场馆等国有资产。 建立资产盘活台账,用好中央预算内专项投资示范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国有存量资产盘活,对纳入盘活台账的国有存量资产项目给予支持并在民间资本的参与下成功盘活。
全文如下:
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渝发改标[2023]1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持续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推动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现印发《重庆市进一步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经市政府批准后发给您。 请根据实际情况执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 年 11 月 17 日
重庆市进一步加大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促进民营经济高水平发展。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善政策环境加大支持民间投资发展力度的意见》(发改投资[2022]1652号)、《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落实促进民间投资工作努力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的通知》(发改投资[2023]1004号)根据《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23]10号),经市政府同意,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民间投资重点领域项目
(一)建立健全重大项目推进机制。 围绕国家“十四五”102个重大项目、国家重大战略以及全市“十四五”532个重大项目清单,遴选回报机制明确、收益良好的重大项目水平,适合每年晋升为私人资本。 通过投资项目网上服务监管平台进行公开推介,并通过多种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 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将滚动纳入年度市级重点项目清单,并积极推荐至国家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申请纳入国家重大项目用地保障机制,强化项目要素保障。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相关部门、区县政府)
(二)支持民间投资交通项目。 支持民间投资收益稳定、预期投资回报良好、条件相对成熟的铁路、公路、通用机场、港口、码头及相关场站等重点交通项目。 因地制宜推广站城一体化开发模式,拓宽项目收入来源,吸引民间资本参与铁路枢纽地上、地下及周边一体化建设开发。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三)支持民间投资城市建设项目。 加快城中村改造、城市老旧小区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引导和支持民间投资积极参与。 支持民间资本重点关注城市基础设施,参与排水污水处理设施、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参与地铁上盖物业、交通枢纽地上地下空间、公路客运站、以及城市公共交通站点。 采取资产升级、定位转型等方式,充分挖掘老厂房、文体场馆、停车设施等资产价值,吸引民间资本参与。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市文化和旅游委)
(四)支持民间投资水利工程。 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水网、城乡供水、灌区灌溉等重点水利工程投资、建设和运营。 鼓励市水利投融资主体通过参股、参股合作、特许经营、优先开发水利资源等方式与民间资本合作。 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转让涉水项目经营权、收费权,盘活现有水利资产,吸引民间资本参与。 (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国资委)
(五)支持民间投资能源项目。 支持民间资本加大对太阳能发电、水电、风电、生物质发电、分布式光伏、分布式储能、充电桩等清洁能源领域的投资。 有关部门不得在布局规划、并网运营、补贴等方面对民间投资附加歧视性条款。(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发改委、市相关部门)
(六)支持民间投资制造业项目。 支持民间资本立足全市工业基础,围绕“33618”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加大项目布局投入,在重庆建设全国重要先进制造业中心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充分发挥重庆产业投资母基金的创新引领作用,加大对先进制造业民间投资项目的支持力度。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相关部门)
(七)支持民间投资新型基础设施项目。 支持民间资本参与人工智能、5G应用、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工业软件等新型基础设施及相关领域的投资、建设和运营。 围绕数字重庆建设,精选一批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的应用场景和创新需求,推出一批吸引民间投资的项目。 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通过政府采购、租赁等方式使用民间投资的数据存储和计算资源。(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大数据发展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八)支持民间投资科技创新项目。 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国家和本市创新平台建设,参与国家和本市重大科技战略任务。 鼓励民间资本牵头承担工业软件、云计算、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大模型、基因与细胞医学、创新医疗器械、新能源存储等领域的重点研究任务。 鼓励民间资本联合高等院校、事业单位、上下游工业企业组建多种形式的技术联合体,申报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重点实验室等支持对民间资本参与的市重大科技创新研发项目给予10-3000万元补助,对解决主导产业关键核心技术问题的民间资本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相关部门)
(九)支持民间投资乡村振兴。 在充分保障农民权益的前提下,鼓励民间资本深入农村发展种苗畜牧、规模养殖等现代养殖业,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发展数字农业和智慧育种。 鼓励民间资本勘探开发当地资源,盘活低效闲置的农村资源,因地制宜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产业。 充分发挥生态资金对食品和农产品加工业的杠杆作用,用好财政联动促进乡村振兴补贴资金。 对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业100家龙头企业和100家高成长企业新增贷款,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60%给予最高1000万元贴息支持。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委、市乡村振兴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委)
(十)支持民间投资社会民生、文化旅游、生态环保等项目。 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养老、体育、社会福利等项目建设,参与敬老院适龄改造、公民健身设施短板改善等重点工程。 支持民间投资文化创意、旅游设施等项目。 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休闲应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和运营维护。 支持民间投资静脉工业园区、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固废建设等生态环保项目处理、处置和利用设施。 支持民间投资国家储备林、土地综合整治等重点领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 引导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委、市体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市应急局、及市相关部门)
2.多渠道支持民间投资盘活存量资产
(十一)支持民间投资项目参与基础设施领域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申请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鼓励成渝地区企业联合申请基础设施REITs项目。 重点围绕文化旅游、仓储物流、消费商业等领域,加强民间投资REITs项目规划和储备,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加快REITs产品发行。 加强项目申报、发行、运营等全流程服务,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重庆证监局、市相关部门)
(十二)引导民间投资参与盘活国有资产。 支持通过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战略投资者和专业运营管理人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盘活交通、水利、能源、土地、园区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场馆等国有资产。 建立资产盘活台账,用好中央预算内专项投资示范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国有存量资产盘活,对纳入盘活台账的国有存量资产项目给予支持并在民间资本的参与下成功盘活。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相关部门、区县政府)
(十三)鼓励民间资本积极盘活现有资产。 鼓励民间资本通过产权交易、并购重组、不良资产收购处置、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自有资产,加强现有资产优化整合。 引导企业将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用于补短板基础设施项目、新建基础设施项目、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等项目,形成投资良性循环。 中央预算内安排投资等资金时,对盘活现有资产、回收资本投资的新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支持。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相关部门)
三、加强民间投融资支持
(十四)引导金融机构积极支持民间投资项目。 按照“成熟一批、推荐一批”的思路,向相关金融机构推荐民间投资重点项目,引导其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应民间投资需求的融资产品,合理增加民间投资贷款规模和比重,降低利率。 推动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通过续贷、展贷、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支持民间投资项目,避免盲目抽贷、断贷影响项目正常建设。 用好再融资、再贴现、普惠性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碳减排支持工具、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和小微企业,支持涉农领域和绿色低碳领域的民间投资项目。 (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管局重庆监管局、人民银行重庆分行、市金融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
(十五)支持民间投资主体直接融资。 支持民间投资主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融资结构,利用公司债、公司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筹集资金,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实现再融资项目建设的债券等。 和生产经营。 加强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推广指导和债券发行增信,督促金融机构免除民营企业全部债券融资交易费用。 (责任单位:重庆证监局、人民银行重庆分行、市金融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
(十六)加大对民间投资项目的增信支持。 充分发挥10亿元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池作用,完善贷款风险分担机制。 进一步增强政府融资担保机构增信能力,鼓励为交通、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提供融资增信支持。 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政府融资担保机构将逐步将民间投资项目的平均担保率降低至1%以下。 (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十七)加大民间投资项目融资服务保障力度。 依法依规加快民间投资项目银行融资先决条件。 以有偿方式取得项目国有建设用地的,企业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缴纳相应价款后,可以申请分期、分段、分层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对符合独立建设条件的地块,加强企业融资担保。 能力。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相关部门)
(十八)支持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共同投资。 鼓励市和区县国有企业通过投资、联合投资、并购等方式与民营企业进行股权整合、战略合作、资源整合,共同参与重大重点项目投资建设。项目。 通过联合投资,双方的合资比例将在招标过程中明确。 对并购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不动产登记等,按照现行相关税收政策给予优惠。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重庆市税务局、区县政府)
(十九)支持民营企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 安排15亿元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本市支柱产业提质增效、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以及数字化转型、绿色制造、和技术改造投资。 私营企业实际投入技术改造或者扩大再投资后,年工业增加值首次超过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300亿元、500亿元的,分阶段奖励100万元。 人民币、15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奖励。 私营企业的扩建和再投资项目视为招商引资项目。 各区县可按照招商引资部门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市招商部门纳入招商考核范围。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招商局、区县政府)
四、加强政府对民间投资的服务
(二十)坚决破除民间投资隐性障碍。 要坚决打破民间投资的“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 除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外,不得对民间投资设置任何准入门槛。 政府采购招标中,不得违规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所有制形式等与经营能力无关的门槛,不得设置资质、技术等与实际需要不符的条件不得违规设置招标采购项目。 对依法依规完成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垫付建设资金,民间中标企业不得在资金拨付、决算审核等方面“加码”。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相关部门)
(二十一)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积极利用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建设。 在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时,对民间投资项目一视同仁。 对交通、城市基础设施、水利等领域的民间投资项目,给予一定数额的车船税、城建配套费、水利专项资金等支持。 原则上,政府采购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其他金额的中小企业专项采购项目的采购比例规模以上企业比例不低于30%。 在政府投资招标领域,全面实行保函(保险)代替现金保证金,鼓励投标人对民营企业投标人免交投标保证金。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相关部门)
(二十二)深入落实各项降成本政策。 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继续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按月足额退还增量增值税抵税额。 规范港口、机场、高速公路等运营收费,鼓励工业企业合理优化调整生产时间、错峰用电,进一步挖潜降低企业物流和用电成本。 对日均用气量超过1万立方米的城市天然气经营企业转出的具有调峰能力的工业企业,实行0.1~0.3元/立方米的配气价格优惠。 鼓励民间投资对现有工业用地进行增容增效,提高符合条件的工业用地和物流仓储用地的土地利用率,增加带产能或不带产能的建筑面积,无论土地收购价格如何。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税务局、市经信委、市交通运输局、民航重庆监管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相关部门)
(二十三)落实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各级政府在鼓励和吸引民间投资项目过程中,必须严格履行依法依规作出的政策承诺。 加快清理政府拖欠企业债务专项行动,将政府拖欠中小微企业债务、拒不履行司法判决等政府失信信息纳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它向公众公开。 依法依规,为诚实守信经营主体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审批等方面建立快捷通道。 提高民间投资企业信用信息修复效率,优化“信用中国(重庆)”网上平台信用修复结论共享互认机制,推动企业信用信息“一申同修”。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相关部门、区县政府)
(二十四)引导民间投资科学合理决策。 依托投资项目网上服务监管平台和市部门门户网站,发布产业规划、产业政策、投资动态、财政金融政策等信息,加大对《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参考大纲》的宣传解读《企业投资规划(2023年版)》加大力度引导民营企业聚焦产业、细化主业,不断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探索开展投资项目ESG评价试点,帮助社会资本更好预测、防范和管理投资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质量。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相关部门)
(二十五)畅通民间投资问题举报渠道。 全市确定了一批民营企业定点联系人,建立政企“朋友圈”,精准回应投资主体关切和诉求。 依托投资项目在线服务监管平台,建立民间投资问题专栏,收集民间投资遇到的市场准入障碍、招投标不公平待遇、投资手续进展缓慢等线索以及前期工作情况。对民间投资主体提出的项目相关政策咨询和意见建议,将分类转发有关部门加快处理和解决。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联、市相关部门)
(二十六)加强民间投资工作调度和考核。 明确民间投资目标,对各区县民间投资增速等指标开展露天比赛、跑马比赛。 定期通报项目清单清理、要素保障、举报问题处理进展情况,评估民间投资增速、推荐项目数、金融吸引融资支持规模等工作成果机构,项目要素保证的优势以及解决私人投资问题的效率。 调度和评估,并合并各方的职责。 (负责部门:市政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相关市政部门以及地区和县政府)
(27)营造一种良好的氛围,以支持私人投资的发展。 鼓励所有地区和县积极探索,大胆尝试,创新方法和方法,并支持私人投资的高质量发展。 为在促进私人投资方面取得了出色成果的地区和县提供激励措施,并及时选择私人投资具有快速增长,高比例和强大的活力,良好的经验和实践方面的地区和县,以促进私人投资和实践促进彼此学习。 提高杰出私人投资案件的宣传,并为私人投资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负责部门:市政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市政工业联合会,地区和县政府)
该措施应从发行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