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印发《光伏、风电资源开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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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提到,开发建设光伏、风电项目应当符合光伏、风电发展规划。 光伏、风电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区域规划和其他土地利用、林业、农业、水利、交通、电力等专项规划衔接协调,并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环境分区控制要求和能源发展规划。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根据全省光伏、风电发展规划,组织电网企业编制配套电网实施方案。 电网企业要按照“适度超前、统筹网源”的原则落实光伏、风电项目并网条件,加快配套电网建设。 对于光伏、风电项目法人建设配套交付项目,电网企业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应当依法依规回购。

根据电力发展需要、土地利用状况、资源普查深度以及光伏、风电技术进步等情况,滚动修订光伏、风电发展规划和配套电网实施方案。

全文如下:

四川省光伏、风电资源开发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光伏、风电资源科学有序开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国》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政府资源配置方式的通知》《指导意见》和国家光伏、风电资源开发管理规定,根据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光伏、风电资源的开发和管理。 抽水蓄能、地热能、农林生物质能等资源的开发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光伏、风电资源,是指经资源调查确定,在现有技术经济条件下可以开发发电的电力工程项目。

第四条 光伏资源分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是指原则上并入35kV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配电侧的光伏发电项目,所发出的电量主要消耗在并网变电站区域,包括光伏发电项目有户用光伏和工商业分布式光伏两类。 户用光伏项目是指业主自建的户用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是指就地开发、就近利用、单点并网装机容量小于6兆瓦的除户用光伏以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光伏发电项目。 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是指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外的光伏发电项目。 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纳入光伏发电发展规划。

风电资源分为分散式风电项目和集中式风电项目。 分布式风电项目是指总容量不超过50兆瓦,接入电压等级为110kV及以下,110kV电压等级并网点仅有1个,电网电压为1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 内部消费,不将电力回送到110 kV上层电压电网的风电项目。 集中式风电项目是指分散式风电项目以外的风电项目。 集中式风电项目应当纳入风电发展规划。

第五条 光伏、风电资源开发管理主要包括规划管理、开发权授予、项目审批、监督管理等。

第六条 开发光伏、风电资源的投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光伏、风电资源开发权,成为光伏、风电资源开发的项目法人。 光伏、风电资源开发权,是指投资主体按照批准的工程技术方案开发、建设、经营光伏、风电项目,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履行项目法定权利和责任的权利。方式。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光伏、风电资源开发权的统一管理,授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能源局)负责集中式光伏、集中式风电的集中管理和监督。省内资源开发权。 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能源局)指导下负责分布式光伏、分布式风电资源开发权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八条 光伏、风电项目开发建设应当符合光伏、风电发展规划。 光伏、风电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区域规划和其他土地利用、林业、农业、水利、交通、电力等专项规划衔接协调,并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环境分区控制要求和能源发展规划。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组织全省光伏、风电资源普查,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和资源普查,统一组织全省光伏、风电发展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国家公布的结果。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指导市(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光伏、风电发展规划。 市(州)光伏、风电发展规划征求同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业草原等部门(单位)意见,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发改委)能源局)报市(州)审核后批准。 市(州)光伏、风电发展规划应当符合本省光伏、风电发展规划。

各市(州)能源主管部门在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的指导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年度分布式风电开发建设计划,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后组织实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能源局)。 严禁以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项目名义建设未纳入规划的集中式光伏项目、集中式风电项目。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根据全省光伏、风电发展规划,组织电网企业编制配套电网实施方案。 电网企业要按照“适度超前、统筹网源”的原则落实光伏、风电项目并网条件,加快配套电网建设。 对于光伏、风电项目法人建设配套交付项目,电网企业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应当依法依规回购。

第十二条 光伏、风电发展规划和配套电网实施方案应当根据电力发展需要、土地利用状况、资源普查深度以及光伏、风电技术进步等情况滚动修订。

第十三条 光伏、风电发展规划是能源发展规划的主要组成部分。 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根据能源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

第三章 开发权的授予

第十四条 光伏、风电资源开发权授予采取市场遴选和申请审批两种方式。

鼓励通过市场化优化方式配置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资源。

第十五条 市场优化是指政府按照规定程序,通过综合评价、项目招标、电价竞争等市场化方式,授予多个投资主体光伏、风电资源开发权,成为项目法人。光伏、风能资源开发人员。 。

在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指导下,市(州)人民政府结合当地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科学确定光伏、风电资源开发模式,提出具体要求。采用市场化优化方式,形成项目初步实施方案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审核; 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市场化优化工作,并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报送项目法人市场化优化结果建议和实施方案)经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审核确认,并将项目法人市场化优化建议报省政府。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将备案结果通报市(州)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 申请核准办法,是指符合条件的投资主体按程序申请取得光伏、风电资源开发权,成为光伏、风电资源开发的项目法人。

根据申请审批办法相关规定,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按照加快多能互补电源建设激励措施要求,另行制定方案报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涉及跨市(州)等主要集中光伏、风电资源的。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根据相关市(州)的初步意见,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报省政府审查批准后给予资源开发权。

第四章 项目审批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规定和规范及时开展光伏、风电项目前期工作,落实相关前提条件后及时申请项目核准(备案)。

第十九条 集中式光伏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能源局)登记,集中式风电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能源局)批准。

第二十条 分布式光伏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登记,分布式风电项目由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第二十一条 光伏、风电项目审批(备案)适用《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和备案管理规定》(国务院令[2016]673号)和《开发管理办法》。 《国家能源发展新能源条例》。 [2022]104号)、《四川省企业投资审批登记管理办法》(川办发[2018]23号)。

第二十二条 已批准(备案)的项目,原则上不改变项目法人、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主要内容。 确需变更的,由原审批(备案)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能源)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光伏、风电资源开发建设监督检查制度,及时了解光伏、风电资源开发建设情况。项目前期工作及施工情况; 项目法人应当如实报告并提供相关信息,不得谎报、隐瞒,不得拒绝检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必须按照有关文件和承诺的期限完成审批(备案)并开工建设。 逾期未完成审批(备案)和建设的,相应资源开发权失效(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由原审批(备案)机关组织清理,项目法人将列入省新能源开发建设不良信用记录。 风电项目的启动以首台风机组的基础施工为标志,光伏发电项目的启动以主体工程的建设为标志。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当在规定或者承诺的期限内建成投产(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逾期未建成投产的项目,由原审批(备案)机关组织注销。 如因客观因素难以按期建成投产的,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不能建设的,酌情废止; 因项目法人自身原因导致项目延期或终止的,将纳入省新能源开发建设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及时调整。 施行期间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此前发布的光伏、风电资源开发、建设、管理政策措施与本办法一致的,继续执行; 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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