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发改委印发关于做好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建设的通知

文章最后更新时间:2023-12-23,由天天资讯负责审核发布,若内容或图片失效,请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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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按照“独立调峰、自用自用”的原则,由同一投资主体建设供电、电网、负载、储能,作为市场主体统一规划建设,统一接入电网,统一调度运营,属于不同投资主体的应成立合资公司。

在“一体化”项目中,电源、负载、储能等应连接到同一个采集点。 采集点与大电网应通过专线连接,与大电网形成清晰的物理接口。 “一体化”项目应当在发电、厂用电、并网、自用、储能等环节安装符合相关标准的计量装置。

原文如下: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源网荷储一体化工程建设的通知

宁发改条例[2023]17号

五市发展改革委、宁东基地经济发展局、国网宁夏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源互补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条例)文件要求[2021]280号),加强我区新能源利用。 建立电力发展主体系统运行效率和综合效益,构建新型新能源供应和消费体系,促进新能源自发自用,提高可再生能源发电比重增加新增负荷消费,推动我区相关产业高质量发展。 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宁发改规发[2023]4号),现就电源、电网、负荷、存储一体化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源、网、荷、储一体化工程建设相关要求

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按照“独立调峰、自用自用”的原则,由同一投资主体建设供电、电网、负载、储能,作为市场主体统一规划建设,统一接入电网,统一调度运营,属于不同投资主体的应成立合资公司。

(1)电源侧要求。 “一体化”项目合理确定新能源装机规模,交流侧装机容量不超过相应新增负荷与储能规模之和。 同一负荷单位不得重复支持新能源项目。 “一体化”项目新能源电站原则上不回馈电网,不纳入区新能源利用统计。 投资主体承担弃电风险。

(2)电网侧要求。 配套电网设施由投资主体自主建设。 该项目并网工程原则上由电网企业统一建设。 电网企业建设有困难或计划建设时间不符的,可以由投资主体建设。 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后,电网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回购。

(3)负载侧要求。 负荷项目应当符合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规划,在《通知》发布后开工建设,年新增负荷用电量不少于5亿千瓦时; 新能源制氢项目。 优先支持自治区鼓励发展、可灵活调整的工业负荷。 为了保证接口清晰和测量准确,新负载和现有负载之间不得有任何电气连接。

(4)储能侧要求。 “一体化”项目综合新能源发电特点和负荷特点,自主确定储能建设方式和规模。 已竣工的稳压电源不得参与源、网、荷、储一体化工程建设。 “一体化”项目中配套的储能设施不能作为独立主体参与辅助服务等电力市场,也不得通过租赁方式配置或对外租赁获利。

2、“一体化”项目并网的相关要求

(1)整个项目过程的“整合”。 “一体化”项目实行一体化申报、一体化评估、一体化列入清单、一体化建设、一体化并网、一体化运营。 “一体化”工程中的供电和负荷原则上应在同一区域内,不得异地建设。

(二)科学调整经营能力。 新增负荷和调节容量的运行周期不得短于新能源项目的全生命周期。 如果运行期间用电负荷和调峰能力减少或中断,项目单位需要重新引入用电负荷和调峰能力,以确保实施效果不低于项目实施计划的水平。 若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应根据负荷和调峰能力的变化,同步对配套新能源进行等比例的去采样、去调度。

(3)明确定义访问接口。 在“一体化”项目中,电源、负载、储能等应连接到同一个采集点。 采集点与大电网应通过专线连接,与大电网形成清晰的物理接口。 “一体化”项目应当在发电、厂用电、并网、自用、储能等环节安装符合相关标准的计量装置。

(四)规范电网接入工作。 电网企业应按照《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相关要求,将基本完成的“一体化”项目并网,并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 必要时,可参考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特点,制定我区“一体化”项目并网技术规范。

3、“一体化”项目运营管理相关事项

(一)公平承担社会责任。 “一体化”项目自发自用电量应按规定缴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交叉补贴和制度储备费。 在国家相关政策出台前,系统备用费按照自治区燃煤自备电厂备用费相关标准执行。 电网企业按照协商容量(需求)安排接入空间,超出协商容量(需求)的,免责供电责任,并收取基本电费和系统备用费超过容量(需求)。 ,并按默认电费三倍收取附加电费。

(二)支持参与市场交易。 “一体化”项目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在完全自用新能源电力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大电网购电。 离网电力按照自治区电力市场相关规则参与市场交易。 电价由上网电价、上网链路线损成本、输配电价、系统运行成本、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组成。

(三)必要时参与保障供电。 电网企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标准、要求和验收意见与并网“一体化”项目签订调度协议。 当电力系统出现供电不足时,“一体化”工程应根据全网电量平衡和调度指令,对离网电量进行控制。 离网电量按照宁夏电力市场辅助服务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费用分摊。

(4)剩余电力可以交易。 原则上,“综合”项目不会将电力送回电网。 当公共电力系统确实有消纳空间时,“并网”项目剩余电量可按照调度指令有序并网,并网电量结算电价通过参股确定区域内的电力交易。 并网电力应公平承担公共电网发电企业调峰辅助服务共享等社会责任。

四、“一体化”项目审批和实施的相关程序

(一)申请批准。 各市自行组织申报辖区内“一体化”项目,会同相关部门和电网企业进行评估,必要时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提出评估建议,报送报地方、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施行。 跨地市“一体化”项目升级梳理。 获批的“一体化”项目自动纳入年度发展计划,不占用其他类型新能源项目规模。

(二)组织实施。 各市能源部门承担项目组织实施的主体责任。 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审批意见,会商行政审批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及时备案(核准)220kV及以下光伏、储能和输变电项目。 风电、330kV以上输变电项目、负荷项目要按照审批权限及时向有关部门办理前期审批手续。 每季度向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建设和运营情况。

(三)监督管理。 地市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一体化”项目建设和运营的监管,避免项目审批不一致,影响供电安全; 要会同有关部门和电网企业对并网项目进行动态监测和定期预警,评估存在的重大风险。 ,督促整改。 投资单位承担建设单位的责任,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建设和运营,并对项目的经济和安全全面负责。

上述政策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确定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国家政策调整与国家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 年 12 月 21 日

(本文向社会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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