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各类典型法律纠纷及实务经验

文章最后更新时间:2023-11-27,由天天资讯负责审核发布,若内容或图片失效,请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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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因其投资门槛低、建设周期短、回报率高等特点,成为近年来新能源投资领域的热点。 此类项目运营过程中可能涉及项目公司、电力用户、屋顶业主等多方,可能形成购售电、房屋租赁、合作开发等多种法律关系,更有可能造成实践中的争议。 为此,我们特别关注涉及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各类典型法律纠纷,对300多起相关司法案例进行了梳理和分析。 我们总结以往司法实践中的裁判意见,结合代理分布式光伏案件的实践经验,提出相关建议,供业内人士参考。

一、能源管理合同性质及效力典型纠纷

实践中,能源管理合同通常被定义为既包括“供电”又包括“屋顶供应”的综合性未命名合同。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的相关判决中就采纳了这一认定。对于前者,实践中普遍认为构成了电力的供用与用电的法律关系。 [1] 但对于后者,究竟构成“租赁关系”还是“合作关系”往往存在争议,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存在合作关系下无法直接适用租赁保护规则的风险

如果项目公司通过“租赁关系”取得屋顶,可以适用民法第725条“买卖不违反租赁”的规定。 同时,当发生征收、拆迁时,项目公司还可以根据承租人的身份,按照当地《征地拆迁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等规定,索赔相关停产停业损失。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据此,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的要求也适用,超过20年的部分可能无效。

如果项目公司通过“合作关系”获得屋顶,笔者理解,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突破民法典中对租赁期限的限制,但未必能够直接主张适用房屋租赁合同。上述“不破租买卖”、“停产停业损失”等相关保护性规定,不利于项目的稳定。 例如,在(2022)浙06闽中4075号案件中,项目公司与屋顶业主约定采用“零租金”模式。 尽管涉案能源管理合同中含有“租赁”等字样,但法院仍认为“租赁与租赁有本质区别,且合同中没有对租金作出约定,故本案不构成租赁”。租赁合同纠纷。” 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法院在上述案件中认为,项目公司无权向受让房屋新业主主张继续履行能源管理合同或赔偿损失。

(二)未取得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租赁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未取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房屋建造,出租人应当承担责任”。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 因此,如果项目涉及的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则存在租赁关系无效的风险。 例如,在(2023)京民申2129号案件中,北京高院以相关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认定涉案项目屋顶租赁协议无效。

因此,项目公司需要特别关注租赁屋顶本身的合规性,在开发项目之前必须充分核实涉案房屋的产权证书。 未取得产权证书的,至少应确保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完成规划验收。 否则,存在屋顶租赁关系无效的风险。 实践中,由于不少地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登记流程不明确,可能导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领取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因此,项目公司尤其需要关注和核实该类土地范围内的房屋。 认股权证。 此外,设施农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较困难,项目公司也应注意这一点。

2、项目公司电费理赔典型纠纷

供用电法律关系是能源管理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 实践中,因电费索赔引发的诉讼案件较多。 尤其是如何确定索赔人、合同能否终止、电价调整等问题值得各方关注。 专注于。 [2]

(1)项目公司可以考虑以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为由,直接向实际用电用户索取电费。

由于产业升级等因素,实践中分布式光伏项目建成后,项目涉及房屋的租户(电力用户)可能发生变化,当事人不得对原能源管理合同进行变更或签订补充合同,导致实际用电方并非合同项下的用电单位。 在这种情况下,司法实践通常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进行判决,认为项目公司只能向合同对方索取电费。

但司法实践中也有少数案例,为项目公司直接向实际用电用户索取电费提供了参考路径。 例如,在(2020)鲁13民终4445号案件中,原告项目公司以“不当得利”和“能源管理合同一般继承”为“不当得利”和“能源管理合同一般继承”的理由。两次审判中的“管理合同”。 工厂的新租户索要电费。 尽管上述两个理由均未得到认可,但法院认为项目公司与实际用电用户“通过消极的事实行为形成了供用电的法律关系”,最终支持了项目公司的决定,理由是: “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 实际用电用户索取的电费。

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上述案例存在,但笔者的观察是,这条路径在实践中并不常见。 项目公司直接向实际用电用户索赔仍存在一定难度,且由于人民法院会扣除部分应支付的屋顶业主获得的收入,因此最终支持的电费也可能会受到影响。低于合同约定的金额。 因此,如果供电可能涉及第三方,项目公司仍应尽力协调三方签订能源管理合同,或获得第三方的付款确认,或至少规定引入、更换、消耗等。合同中第三方的结算、结算等。 事项已达成一致。

(2)项目公司仅因对方未缴纳电费而主张解除合同的难度较大。

合同解除是解决合同僵局的最终手段,因此司法实践中对解除权的行使存在一定的限制。 因此,即使对能源管理合同的终止有明确约定,法院仍可审查用电单位的违约程度是否显着轻微以及是否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是否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 信用原则决定合同是否应当终止。

实践中,如果项目公司单纯以拖欠电费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屋顶业主承担巨额赔偿,则可能存在违约、责任失衡的情况,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 例如,在(2019)鲁1392民初1706号、(2019)鲁1392民初2449号等案件中,法院认为“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合同事实上无法履行”,终止合同不符合经济学原理。 项目公司提出终止合同的主张,不予支持。 因此,项目公司只有能够初步证明电力用户的财务状况已经明显恶化,或者严重拖欠电费将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才有可能胜诉。 例如,(2020)鲁1525民初4128号案件中,电力用户长期拖欠电费,且未提出抗辩理由。 法院认为,“支付电费是用电单位的主要义务”,“未按照约定履行主要债务”。 原告“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合同,符合法定解除合同事由”后,支持了项目公司解除合同的请求。

因此,对于因屋顶业主拖欠电费而导致的取消,必须进一步核实拖欠电费的严重性。 如果违约情况不够严重,合同是否明确规定了电费违约的取消权,或者是否有取消协议,都没有关系。 由于后续赔偿方式、违约金计算公式等规定,项目公司直接主张解除合同、赔偿损失较为困难。 但即使不能直接终止合同,项目公司始终有权向屋顶业主追究电费和逾期费用的责任。

(三)电价政策调整无需纳入情况变动范围。

实践中,能源管理合同大多采用参照当地电网电价贴现的方式结算自用电费。 但相关条款往往没有明确规定价格的具体构成。 比如只包含电价本身,还是还包含代理费? 、网络费用、各种基金等费用,以及是否考虑了租金扣除、业主收入分成等其他因素。 此后,如果电价政策发生变化,实际结算电价的计算可能会出现争议。 此外,实践中仍有少数能源管理合同规定固定电价,但与电网实际电价不挂钩。 此时,如果电价波动不利于项目公司,很容易引发纠纷。

从司法判例来看,上述情况诉讼双方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关键在于合同约定是否明确、明确。 如果没有相关约定,当事人可以主张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规定适用情势变更制度。 但由于电价政策变动频率较高,从我们目前检索到的案例来看,实践中法院往往会认定电价政策波动不构成情势变更。 例如,在(2022)浙05闽中151号案件中,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政府对售电价格的调整“是市场主体参与经营活动时可预见的市场规律,不属于又如,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苏06民终一号判决中, 1497认为,新能源项目补贴政策的变化“并非合同签订时不可预见的情况,因此不能认定合同签订后情况发生了变化”。

3、项目涉及房屋权属典型纠纷

分布式光伏项目严重依赖租赁关系的稳定性。 但电站运行20多年期间,租赁房屋可能被征用、拆除、扣押、抵押、出售等,屋顶业主也可能发生变更或破产。 上述权属变更可能导致相关项目无法继续运营,从而在实践中产生不少争议。

(1) 如果租赁是在抵押或扣押之后发生的,则抵押或扣押的权利人不得有争议。

现有法规明确规定,租赁不能与先前建立的抵押权或扣押权竞争。 因此,如果租赁前存在抵押或查封,在权利人行使权利并处分房屋后,项目公司不能要求新业主继续履行原协议。 [3] 在(2020)苏0902执一160号、(2021)鲁09执一65号等多起案件中,法院在涉案房屋司法拍卖后,驳回了项目公司继续履行的请求。按照相关规定。 租赁协议请求。

因此,项目投资方在选择项目屋顶、与意向客户签订合同前,应调查屋顶业主的资信状况,确认其参与诉讼、执行等情况,同时也可要求业主提供房产登记信息,确认房屋是否抵押。 或被扣押。

(2)破产可能导致能源管理合同终止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破产申请受理后,破产管理人有权解除双方尚未履行完毕且未在期限内通知对方的合同。破产受理后2个月。 应视为终止。 [4]因此,一旦屋顶业主破产,项目公司必须及时与管理人沟通,获得继续履行能源管理合同的确认。 否则,破产管理人未明确表示继续履行合同的,2个月后合同将被视为自动终止。 如果能源管理合同终止,通过拍卖获得房屋所有权的新业主将不再有提供屋顶的义务,可直接要求项目公司拆除光伏项目或借机提高租金。

根据上述规定,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管理人未通知的,2个月期限届满即视为合同终止。 不过,也有一些例外。 例如,在笔者代理的(2020)浙民终7053号案件中,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认为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是为了破产程序的目的。 应尽快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管理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则即使双方继续履行,也将失去要求对方继续履行的权利,而不应推定合同终止。履行合同。 因此,屋顶业主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于备案证据显示项目公司已支付了第一年的屋顶租金,因此所获得的利益已归属于屋顶业主的财产,租赁期从申请破产后开始被接受了。 破产管理人既没有退还租金,也没有提出拆除设备,表明其以实际行为确认将继续履行涉案协议。

(三)房屋抵押可延伸至分布式光伏项目设备

由于BAPV项目本身并非房屋屋顶,且光伏设备与屋顶存在一定区别,实践中普遍认为房屋抵押权并不自然延伸至此类项目的资产。 例如,在(2022)浙02闽中4005号案件中,宁波中院明确认为“屋顶光伏不附着在涉案房产上,不能分割,不应当按照附着物处理”。规则见附件。” [5]但也有法院认为,BAPV项目设备基于“加成”已归业主所有,基于执行方便的考虑,应一并评估拍卖执行情况,如(2021)苏0282案件编号117。 [6]

与BAPV项目不同的是,BIPV项目在设计和施工时直接将整个光伏组件作为墙体、屋顶等建筑物的组成部分。 光伏组件承担了墙体和屋顶的相应功能,具有一定的不可分割的属性。 [7]因此,实践中,此类项目的法律关系认定更为复杂,适用“附加”制度的可能性也会更大。 例如,在(2021)浙0522民初5437号案件中,法院认为,BIPV项目建成后,动产权利不再单独存在,而是由建筑物业主集体享有,故房屋抵押权利可能适用于此类项目。

因此,为避免因附着而丧失项目资产所有权,项目公司应在能源管理合同中明确各方权利关系、资产归属、资产分割方式,从而减少适用附着制度的可能性。

4、分布式光伏项目屋顶渗漏、损坏引发的纠纷

分布式光伏项目运营周期内,屋顶功能可能会因光伏电站拆装或其他原因而受损,导致屋顶漏水,无法继续发挥保温等功能。 屋顶业主经常要求项目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甚至要求终止能源管理合同,这将对分布式项目的持续运营产生较大影响。

(1)屋顶业主向项目公司索赔时,需证明因果关系。

如果出现屋顶渗漏相关纠纷,无论是BAPV还是BIPV项目,司法实践中一般都会严格审查屋顶破损、渗漏与分布式光伏项目之间的因果关系。 这时,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就可以作为判断因果关系是否存在的关键证据,如(2021)辽0903民初583号等案件。

相反,如果原告未能提供因果关系鉴定报告等有力证据,其主张可能不予支持或不完全支持,例如:

(2)能源管理合同的规定将直接影响屋顶业主索赔的难度。

如上所述,如果业主因屋顶渗漏或损坏而要求赔偿,则需要证明因果关系。 但实践中我们也发现,部分屋顶业主以项目公司违反能源管理合同中规定的“保证屋顶功能”、“更换屋顶”等义务为由,直接提起诉讼,从而将侵权诉讼转为侵权诉讼。陷入违约诉讼。 淡化因果关系的要求。 例如,在(2022)浙06闽中3142号案件中,涉案能源管理合同中明确规定项目公司需要“保证屋顶的正常使用功能”,并明确规定如果项目公司未能履行该义务后,业主有权享有合同解除权。 本案中,虽然项目公司以原告未证明渗漏与涉案工程存在因果关系、且渗漏原因尚未查明为由进行抗辩,但合同中已有关于渗漏的约定。有权终止,并证明屋顶“没有达到正常功能”。 “这比侵权法上证明因果关系的难度要小。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仍然支持了屋顶业主的诉讼请求,并判决终止能​​源管理合同。”

因此,项目公司需要特别注意合同中有关屋顶维护事项的规定,避免签订类似“更换屋顶”义务的协议,否则发生漏水后会给项目公司带来较大的压力。

此外,如果能源管理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相关终止权,屋顶业主在漏水发生后只能以“法定终止”为由主张终止合同。 在实践中,类似的主张往往难以得到支持。 例如,在(2021)运07民终628号案件中,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只要双方配合,协商修复方案,屋顶渗漏情况是可以解决的,租赁双方签署的协议并非不可能履行。” 即使对于BIPV项目,法院在实践中也采取了同样的观点。 例如,在(2023)浙0111民初案第1780号中,法院认为房屋业主“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争议房屋漏水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债权人的履约利益受到挫伤。”因此,业主提出解除合同、拆除工程的请求,不予支持。

最后,如果能源管理合同中的损失赔偿范围较大,如预期利润、对第三方的违约责任等,可能会导致项目公司承担相关间接损失、预期利润、纯粹经济损失等责任,造成赔偿责任的笼统化。 如果合同中没有相关约定,项目公司可能需要承担漏水房屋的修复费用并赔偿因漏水造成的设备损坏。 在(2021)河南民中2892号案件中,法院还认定项目公司应承担因屋顶渗漏导致工厂租户退租而给工厂业主造成的租金损失。

5. 结论

本文所描述的纠纷只是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中的一些典型纠纷,实践中的纠纷类型实际上更加多样。 目前,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数量和装机容量快速增长,进入运营期的项目也在逐年增加。 这一时期的各种问题也将进一步凸显。 因此,如何结合司法实践的倾向,在项目开发和合同签订阶段尽可能避免或降低项目风险,以及当风险发生时如何有效应对,将是相关从业者面临的重大挑战。 光伏行业急需专业的行业法律人员处理和解决。

笔记:

[1] 如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16民终1761号、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9民终7186号等案件。

[2] 通常电力账户由屋顶业主登记。 租用厂房的企业,即实际用电用户,不登记用电账户。 也就是说,当工厂租赁或租户发生变化时,电表或电表通常不会发生变化。

[3]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间,租赁房屋权属发生变化,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租赁房屋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租赁前已设立抵押,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而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化的; (二)房屋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征收的。 依法予以扣押。”

[4] 《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有权决定终止或者继续履行受理破产申请前已成立但已成立的合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完全履行的,并通知对方;管理人自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通知对方,或者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收到对方催告之日起,合同即视为终止,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对方应当履行;但对方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合同终止。”

[5] BAPV()是附加式屋顶光伏电站,是在建筑物屋顶安装光伏发电系统进行发电应用的电站形式。

[6]《民法典》第322条规定,加工、扣押、混合所得物的所有权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加工、扣押、混合所得物的归属,依照法律的规定; 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事物效力、保护当事人无过错的原则确定。 因一方过错或者财产所有权给另一方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补偿或者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相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财产被扣押,抵押人享有该扣押物的所有权。以及抵押权人主张的抵押权的有效性以及财产有新增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增加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增加的,抵押权的效力不等于增加的价值。

[7]BIPV(BIPV),即光伏建筑一体化,是将太阳能发电设备集成到建筑中的一种电站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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