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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增储能容量补偿、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参与电力交易、推动建立共享储能容量租赁制度等问题回复如下。
新增储能容量补偿:根据《关于建立健全支持新型储能健康有序发展配套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独立储能电源实行容量补偿2025年底前我区建成并网的电站,补偿标准按排污量计算,2023年暂定为0.2元/千瓦时,2024年起逐年下降20% (即2024年补偿标准为0.16元/kWh,2025年补偿标准为0。)。 对采购和使用自治区本地储能设备一定比例以上的项目给予电力补贴不可行。
新能源储能参与辅助电力服务:《通知》规定,弃风弃光期间全网按照调度机构指令进入充电状态的,其充电电量将得到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为0.55元/kWh,放电电量为0.25元/kWh。 元/千瓦时结算,不再享受容量电价补偿。
同等条件下,电网公司保证优先使用储能设施。 原则上,2023年南疆四地州投运的独立储能项目满放电次数不少于100次。
新能源储能参与辅助电力服务:《通知》鼓励储能以独立身份参与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或现货交易。 新能源储能可以选择与建设主体一体化参与市场化交易,也可以通过技术改造进行改造。 独立储能后单独参与。
独立储能向电网放电时,作为发电市场主体实行分时交易上网电价; 充电时,按电力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独立储能电站向电网输送电力时,其对应的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政府基金及附加费。
共享储能容量租赁:《通知》鼓励新能源企业通过共建、租赁容量的模式实现储能需求配置,支持独立储能项目通过共享服务等方式回收建设成本并获得合理回报。作为销售和租赁调峰能力。 相应容量不再享受容量价格补偿。 如果同一区域已建成的储能设施具备独立计量、独立控制条件,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改造为独立储能(包括共享储能)。 鼓励已获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市场化新能源配套储能,分地区集中建设共享储能,规模不低于5万千瓦/20万千瓦时(4小时)能量存储时间)。
原回复如下。
对自治区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37号提案的答复
九三学社新疆区委等:
你报的《关于加快新型储能电站建设提高系统调节能力的建议》收悉。 经咨询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现将研究处理回复如下:
1、关于新增储能容量补偿
2023年5月,我委下发《关于建立健全支持新型储能健康有序发展配套政策的通知》(信发改规[2023]5号)(以下简称《通知》),在我区建立并网设施。 独立储能电站将实行容量补偿。 2025年底前,补偿标准按照排放量计算。 2023年暂定为0.2元/千瓦时,2024年起逐年下降20%(即2024年补偿标准为0.16元/千瓦时,2025年补偿标准为0.16元/千瓦时)。为0.128元/kWh)。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全国统一市场建设的意见》要求消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及时清理取消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各地对有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交易等政策以及新政策的出台严格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据此,对采购和使用自治区本地储能设备一定比例以上的项目提供电力补贴的建议并不可行。
2、关于新能源储能参与电力辅助服务
《通知》鼓励独立储能自行报告并参与调峰辅助服务市场。 现阶段实行特殊的通话支持政策。 全网弃风弃光期间,按照调度机构指令进入充电状态的,将获得充电电量补偿。 具体来说,补偿标准为0.55元/千瓦时,放电量按0.25元/千瓦时结算,不再享受容量电价补偿。 同等条件下,电网公司保证优先使用储能设施。 原则上,南疆四地州投运的独立储能项目2023年全年满放电次数不少于100次。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正在修订《新疆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细则》将新能源储能纳入辅助服务范围,逐步推动新能源储能通过参与调峰、调频等辅助服务获取效益。
三、关于新能源存储参与电力交易
《通知》鼓励储能以独立身份参与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或现货交易。 新能源储能可以选择与建设主体整体参与市场化交易,也可以通过技术改造转变为独立储能后单独参与。 独立储能向电网放电时,作为发电市场主体执行分时交易上网电价; 充电时,按电力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独立储能电站向电网输送电力时,其对应的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政府基金及附加费。 2022年3月,我委印发《自治区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信发改规[2022]6号),设定月份高峰电价当电网出现最高负荷时,这将对提高新能源储能的投资回收能力起到积极作用。
我委正在制定《新疆独立储能参与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将于近期发布。 下一步,我委将抓紧制定《新疆电力现货市场交易实施细则》,明确新储能、新能源在现货市场的主体地位,如何参与现货市场,鼓励新能源仓储利用现货市场的峰谷价差来扩大盈利模式。
四、关于推动建立共享储能容量租赁体系
《通知》鼓励新能源企业通过联合建设、租赁容量模式实现储能需求配置,支持独立储能项目通过出售、租赁调峰容量等共享服务收回建设成本并获得合理回报。 对应的容量将不再享受容量。 电价补偿。 如果同一区域已建成的储能设施具备独立计量、独立控制条件,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改造为独立储能(包括共享储能)。 鼓励已获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市场化新能源配套储能,分地区集中建设共享储能,规模不低于5万千瓦/20万千瓦时(4小时)能量存储时间)。
感谢大家对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希望大家今后继续关注和支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的工作。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