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氢能产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出台,绿氢生产不需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

文章最后更新时间:2023-11-24,由天天资讯负责审核发布,若内容或图片失效,请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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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继河北、广东之后第三个明确化工园区不一定要建加氢站的省份。

原文如下:

吉林省氢能产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加快落实《氢能吉林省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21-2035年)》(吉政办发[2022]36号)重点任务,有效管控氢能吉林省重大安全风险促进氢能源产业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并结合我省实际。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氢能产品,是指不按危险化学品管理、用作能源的氢产品。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氢能源产品生产、储存、运输、充装和使用的安全管理。 若作为工业生产原料,则不适用本方法。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氢能源产品生产、储存、运输、加注、使用的企业(以下统称氢能源企业)对安全生产负责。 该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氢能企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双重防范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保障安全生产。

第四条 各级有关部门应当遵守《吉林省管行业管安全、管业务管安全、管生产经营管安全实施细则》(吉安委[2023] 8号文)和“谁主管、谁负责、谁负责”氢能产业安全监督管理按照“谁负责审批、谁负责落实”的原则实施,以及谁负责使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氢能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氢能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和督促各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及时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问题。 主要问题。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氢能产业安全发展支持政策,鼓励氢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工艺技术推广应用,提高氢能产业安全生产水平。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七条 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氢能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氢能产业总体发展规划布局和产业政策要求,按照产业发展规划进行管理。 氢能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充分考虑交叉安全风险。

第八条 氢能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履行审批或者​​备案等相关手续,并办理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生态环境、资源利用、安全生产、消防、特种设备等相关手续依法。

电解水制氢(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等绿色制氢项目及其制氢加氢一体化站无需建设在化工园区。

第九条 氢能企业按照行业分类实行集中安全监督管理。 生产氢能的化工企业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绿色制氢不需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加氢站参照天然气加气站管理模式,商业加氢站应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氢能运输按照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应当取得危险货物运输相关许可证。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取得充装许可证。

第十条 氢能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十一条 氢能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熟练掌握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 明确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未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持证作业。

第十二条 氢能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及时修订。

氢能企业应建立分级安全风险管控体系,根据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应当建立、健全和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制度,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三条 氢能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

第十四条 氢能建设项目采用的工艺技术应当成熟、先进、安全可靠。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第十五条 氢能生产、储存、加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相应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设计。 涉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的,设计单位应当取得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

氢能建设项目的设备制造、施工、安装、监理等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应当办理使用登记,领取登记证书,并按照规定进行年度检验。 国家规定需要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检验。 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应当定期检查、校准、校准和检查。

第十七条 临氢容器、设备、管道及附件材料应当符合强度、低温韧性、抗氢渗透、氢脆敏感性等要求。

第十八条 氢能企业应当在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控、监控、通风、防火、防爆、泄压、防雷、防静电、防泄漏等安全设施和设备,并按照规定安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相关国家标准。 规定定期检查、定期维护保养,并建立台账,保证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 爆炸危险区域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设计、选型、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应当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气装置设计规范》和《电气防爆安全规范》的规定。危险场所预防”()等待请求。

第二十条 防雷设施应当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和《石油化工设备防雷设计规范》( )的要求,并定期进行防雷装置检测。

防静电设施应符合《防止静电事故通用指南》()的要求,可能产生静电危害的金属设备和管道应可靠接地。 氢气相关区域入口处应安装本质安全型人体除静电装置。

第二十一条 固定式可燃气体加气站应当设置在可能发生氢气泄漏、液氢溢出的场所、氢气可能聚集的场所、可能释放氢气的建筑物通风口、可能产生氢气的建筑物吸入口等与氢有关的区域。可吸入等检测报警仪并配备便携式氢气检测报警仪。 可能发生火灾的场所应安装火灾探测器,并配备便携式氢火焰探测报警器。 报警装置应具有声光报警功能。

第二十二条 氢系统边界区域出入口、风险较大的设施设备以及其他有相关规定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指南》()和《化学品工作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点火、进入限制空间等特种作业,参照《危险化学品企业特种作业安全规范》()进行管理,并履行审批手续,识别作业风险,落实安全措施。实施的。 在没有安全操作的情况下,不得检查或修理与氢气相关的设备。

第二十四条鼓励氢能企业利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推动安全风险管控数字化转型和智能化升级。 推动氢能产业全生命周期信息系统建设,对生产、储存、运输、充装、使用等全产业链各环节实施数字化安全监管。

第三章 安全生产

第二十五条 氢能生产系统的布置和防火距离应当符合《工业企业总体规划设计规范》( )、《化工企业总体规划运输设计规范》( )、《建筑消防通用规范》的要求。保护》()和《氢气系统安全基本要求》(GB/)等要求。 加氢站还应符合《加氢站设计规范》()的要求。

水电解制氢设备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应符合《水电解制氢系统技术要求》(GB/)和《加氢站设计规范》()等相关规范。

化石能源制氢系统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应符合《变压吸附制氢系统技术要求》(GB/)、《加氢站设计规范》()等国家和行业标准。

第二十六条 制氢系统应当考虑正常和非正常工况下有害物质的安全控制,实现全流程自动化,并设置氢气泄漏和火焰检测报警、紧急切断、联锁保护、安全泄压等功能。预防意外。 排放和安全仪表等系统。 设置蒸汽或氮气供应设施,用于氢气系统吹扫、置换、灭火等。

第二十七条 氢能生产区域原则上不得设置控制室。 若确实需要,应采取防爆设计。 安装区内不允许设置办公室、倒班室、休息室、外部操作间、检查室等人员聚集的场所,尽量减少危险环境中的人员数量。

第二十八条 制氢装置应当采用开放式或者半开放式布置。 如需室内布置,应安装必要的泄压设施。 泄压设施宜采用不燃轻质屋顶作为泄压区。

第二十九条 建筑物内有氢气储存或者运行设备时,应当设置通风系统,风机必须采用防爆风机。 通风系统的进风口应位于墙的底部,出风口应位于墙的顶部或建筑物的顶部并面向安全区域,并应安装防雷装置。

第三十条 氢气压缩机的冷却水系统应当独立设置。 氢气压缩机入口应设有压力高低限报警系统,出口应设有压力和温度高高限停机联锁系统,具有自动/手动操作方式。 每台氢气压缩机应配备隔离阀。 使用隔膜压缩机时,应安装隔膜破裂报警装置。 氢气压缩机应按要求定期维护和检查。

第三十一条 液氢系统应当采取防止氧化性物质积聚和爆炸的措施。 液氢系统冷箱运行期间和临时停运冷库期间,应监测冷箱夹层密封气体的压力变化。 当压力达到上限报警、氧含量超标时,应停止运行。

第三十二条 氢能企业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备案。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定期检测、评估、监测、备案和安全管理,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责任制度。

第四章 存储安全

第三十三条 储氢场所应当自然通风,并宜布置在全年频率最低的风向的上风侧。 与民用建筑、重要公共建筑、架空电力线路、明火或发出火花的场所等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加氢站设计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及其他要求。

第三十四条 氢气储罐应当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的要求。 氢气罐应配备超压泄放装置、压力测量仪表、压力传感器、氢气泄漏报警装置、氮气吹扫更换接口、无油压力表等安全附件。 液氢储罐还应配备液位计、紧急切断阀、真空层间安全泄压装置、层间真空检测装置和高液位报警联锁装置。

第三十五条 氢气罐应当安装在高于地面的基础上。 底座及装卸平台地面应平整、耐磨、无静电、无火花。 根据《液氢储运技术要求》()规定,液氢储罐的支架和底座应绝缘、不燃、安全,底座距地面0.3米。

氢气罐区域应通风良好,设有防撞墙或围栏,并有明显的禁火标志。

第三十六条 氢气抽放应当符合《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等要求。 氢气罐放空阀、安全阀及更换排放管路系统均应设有排放管。 排放管道应设有阻火器并设置蒸汽或氮气稀释灭火设施。 排放管应高出屋顶或操作平台2米以上,距地面不应小于5米。 应采取措施防止雨雪侵入和堵塞。

第三十七条 氢气设备使用的仪表、阀门等部件应保证密封良好。 氢气设备运行时,严禁带压敲击、修理、紧固,不允许超压,严禁负压。

液氢储存容器和管道应符合《氢气系统安全基本要求》(GB/)中的相关规定。 应安装保温系统和保温效果良好的安全泄压装置; 汽化器及其管道应设有超压泄压保护装置。 汽化器排气口应采取措施,防止液氢流入其他设备,汽化器应设有防止氢气回流的装置。

液氢储存应符合《液氢储存和运输技术要求》(GB/)等规定。 液氢储罐区域应配备氢气浓度检测和报警系统。 报警浓度限值应不大于0.4%(体积分数),响应时间不大于30秒。

有机液氢储存应符合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和规范。 首次使用的工艺和设备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业生产前,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科研机构和行业专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论证。

第三十八条 固体储氢容器应当防止固体填充材料局部堆积,单管或者排管的管端应当设有过滤精度与固体储氢材料颗粒相匹配的过滤器。

根据储氢容量的大小和固体储氢材料的热效应,固体储氢容器应配备热交换结构。

第五章运输安全

第三十九条 氢能产品运输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危险(易燃)产品运输的法律法规。 从事氢能产品道路运输和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和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证。 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第四十条 氢能产品运输车辆及其维护、保养、检测应当符合《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作业车辆安全技术条件》(JT/T1285)等规定。要求。

氢能源产品运输车辆应配备防撞报警系统和远程提醒监控系统,对车辆行驶轨迹、驾驶员状态和车辆技术状况实施全程监控和记录。

第四十一条 氢能源产品运输容器的材料、设计、制造、改装、维护、使用、充装、检验和监督应当符合《移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规定。规范》(JT/T617)等要求。氢能源产品运输容器应设有超压、泄漏等异常情况的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

第四十二条 氢能产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企业驾驶员、船员、押运人员等必须通过考核,取得职业资格,方可从事运输活动。

第四十三条 氢能源产品运输车辆应当严格遵守危险品运输路线、时间、速度等有关规定。运输车辆应当露天停放,不得停放在桥梁、隧道、地下通道附近。 停放时应接地,设置警示胶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四条 氢能源运输企业应当制定相应的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组织和响应体系,配置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五条 输氢管道应当采取外防腐层、阴极保护等联合保护措施,设置里程桩、试验桩、角桩、标志桩、交叉桩、加密桩、警示标志等永久性标志,并设置专人进行检查。 日常巡逻。

第四十六条 氢气管道应当符合完整性管理要求,定期开展高后果区域识别和评估,落实风险降低措施,建立健全高后果区域安全风险管控政企联动机制。

第六章 充装及使用安全

第四十七条 加氢站的设计、建设、验收和安全管理应当符合《加氢站设计规范》()、《加氢站技术规范》()和《车辆加氢及加氢站技术标准》( )及其他要求。

加氢站是指向燃料电池汽车储氢瓶加注氢燃料的专门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加氢站、供氢站、制氢加氢一体化站等。

第四十八条 加氢站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应急抢修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四十九条 建设联合加气加氢站、一体化制氢加氢站,选址和布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充分考虑交叉安全风险。 城市中心区加氢站应靠近城市道路,但不宜设在城市主干道交叉口附近。 加氢站应与高敏感防护目标、重要防护目标、一级防护目标保持足够的外部安全距离。 一级加氢站不宜建设在中心城区。

第五十条 储氢容器、氢气压缩机的区域应当按照《汽车加氢及加氢站技术标准》的要求,与公众可进入的区域用实体墙分隔。 实体墙与加氢设施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0.8米。 实心墙应采用不燃材料制成,高度不宜低于2米。 氢气长管拖车卸料端不应面向办公区、加氢岛及邻近场外建筑。

第五十一条 使用运输车辆卸气时,厂场应当设置固定的卸气作业停车位,并有明显标志。 停车位数量不应超过2个。

第五十二条 卸气塔应当配备安全阀、紧急切断阀以及就地和远程测压仪表。 与氢气运输车连接的管路应采用金属软管,并应设有拉断阀和防脱落装置。 。

第五十三条 液氢罐车卸货管路应当设置截止阀和止回阀,气相管路应当设置截止阀。 输送液氢的装卸阀、软管和快速装卸接头应采用真空绝热或其他绝热结构。

第五十四条 储氢设施设计单位应当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判断容器可能出现的各种失效模式,提出风险管控措施。 储氢设施用户应严格执行风险评估报告中提出的对策和管理要求。

第五十五条 加氢站禁止接收不具备危险品运输资质的车辆交付的氢能产品,不得为未取得使用登记、车用氢瓶超过检验期限、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者未取得使用登记的车辆加氢。被报废。

第五十六条 加氢运营应当符合《加氢站技术规范》( )等要求。 加氢前应测量车载氢气系统的初始压力。 如果系统初始压力小于2MPa或大于公称工作压力,应立即终止。 增加。

第五十七条 气瓶充装人员应当经市场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审批部门颁发相应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五十八条 使用压缩气态氢的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应当符合《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安全要求》以及国家强制性机动车标准和电动汽车安全标准。

使用压缩气态氢的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用气瓶应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和《车用压缩氢铝内胆碳纤维全缠绕气瓶》(GB/)的要求和规定。 使用登记并定期检查。

第五十九条 使用气态氢的燃料电池电动汽车进入车库或者其他无法自然通风的场所前,应当检查车载氢气系统和安全装置,确保其工作正常,无泄漏和故障。 场所内应设有强制通风装置和氢气安全报警联锁系统。

第60条氢能车辆应具有自动诊断功能,并在检测到异常时及时发出警告。 应定期维护和检查氢能车辆,检查项目应包括氢安全,电池系统,车辆安全等。

第7章应急管理

第61条氢能企业应设立一个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有紧急管理职责或员工全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澄清紧急响应,指挥,处置,救援,恢复等的责任。部门劳动和详细执行职位。

第62条高于指定规模的氢能企业应建立一个全职紧急救援团队; 其他企业应指定兼职紧急救援人员,并与附近的紧急救援队签署紧急救援协议。 氢能行业可以共同建立紧急救援团队的氢能公司。

第63条氢能企业应配备自包含的呼吸器,反静态服装以及其他必要必要的紧急救援设备和材料,这些救援设备和材料基于可能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征和危害,并定期维护和维护以确保它们处于状况良好,适合使用。

第64条紧急救援人员应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健康和心理质量。 氢能公司应加强教育和商业培训,以确保救援人员精通公司的紧急响应程序,自我救援和相互救援知识,并避免盲目指挥和盲目救援。

第65条氢能企业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全面的紧急计划,特殊紧急计划和现场处置计划,并根据法规进行计划审查,签署,宣布和提交。

第66条氢能企业应制定应急演习计划,并每六个月组织紧急演习。 确定危险的位置,编译应急卡,并定期对危险职位的人员进行应急能力培训。

第67条氢能企业应建立并改善急救系统,设立固定的办公室,配备工作设施和设备,具有专业人员的员工,并执行24小时的职责。

第68条县级或更高的政府应建立并改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通知,决策咨询,指挥和派遣以及联合处置机制。 发生氢能事故后,他们应立即启动紧急计划并组织紧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以及环境,公共安全,健康,运输和其他相关部门应根据该公司组织和实施救援事故应急计划,不延迟或推翻。 相关的与氢相关的企业应为氢能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帮助。

第8章监督和管理

第69条: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根据法律批准或在其各自的行政区域内提交氢能源建设项目。

第70条:行业和信息技术部门负责指导和促进氢能设备产业链的构建,并促进氢能设备的第一个(集合)主要技术设备的推广和应用。

第71条公共安全部负责氢能的公共安全管理以及氢能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72条自然资源部负责批准和保证其自身行政区域内的氢能源建设项目的土地利用。

第73条生态环境部负责氢能企业预防环境污染和控制的监督和管理,并负责环境紧急监测由氢能事故引起的环境紧急情况。

第74条住房和城乡发展部负责监督和管理氢化站的安全运营以及签发天然气运营许可证; 负责监督和管理生产安全,质量监督以及根据法律获得建筑许可的建筑工地的管理; 负责防火设计审查,接受,备案和点检查。

第75条运输部负责氢能道路运输的许可,并负责安全监督和管理氢能企业,氢能运输车辆和相关人员。

第76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全面监督和管理氢能行业的生产安全; 负责化学企​​业对氢能生产生产的监督和管理,根据法律颁发有害化学品的安全生产许可; 组织,指导和协调氢能为企业生产安全,自然灾害和其他紧急情况提供紧急救援,并根据法律领导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77条市场监督部门负责颁发氢能企业的业务许可; 负责氢能企业特殊设备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发行气缸和移动压力容器填充许可证; 并根据法律研究和制定为氢能行业的当地标准。

第78条能源当局负责指导和协调氢能的发展。 制定该省的氢能产业发展计划和相关政策; 组织对氢能的关键和常见技术的研究; 促进氢能行业的发展和建设; 并负责生产非化学氢能。 企业安全管理。

第79条气象部负责氢能企业的避雷安全性的监督和管理,以及闪电设备的设计审查和完成验收许可。 提供气象技术支持,以紧急救出生产安全事故。

第80条消防局负责根据法律监督和检查氢能企业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并根据其职责进行紧急救援和消防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81条行政批准部应根据行政许可项目列表来批准和发行氢能建设项目。 尚未转让的行政许可事务应是负责行政检查和批准的行业当局的责任。

第82条负责监督和管理生产安全的其他部门应按照责任划分,实施生产安全监督和对氢能企业的管理,并根据法律进行调查并处理对法律和法规的各种违规行为。

第83条所有相关部门在各个层面上的职责和责任均应根据法律和法规执行行政审查和批准,并在活动期间和之后进行安全监督。 建立并改善安全监督系统,以监督和检查企业的实施与生产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应立即命令在检查期间发现的潜在事故危害; 如果在消除重大事故危害之前或消除重大事故危害之前或期间无法确保安全,则应命令工人撤离危险区域,并命令暂时暂停生产和业务或停止使用相关的设施和设备。 消除隐藏危险后,只有在监管当局审查和批准后,才能恢复生产,运营和使用。

第九章附则

第84条这些措施应从发行之日起生效,并有效期为2年。

第85条如果修订了这些措施中涉及的法律,法规,规则,文件,标准和规范,则将适用新法规。

第86条吉林省工作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这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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