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风电项目基座及新建配套道路等占用草原

文章最后更新时间:2023-11-23,由天天资讯负责审核发布,若内容或图片失效,请联系客服!

广告3宽

文件指出,占用草原的风电项目基础和新建配套道路,必须履行征用、征用或使用草原审批手续。

光伏发电项目征用草原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执行《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土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源办发[2023]12号)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支持光伏发电发展的通知》的规定落实《发电产业和规范草地利用》(办草字[2023]126号)。

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征用审批管理条例》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同时失效。 施行期间国家政策如有调整,本规定将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全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征用占用审批规定》的通知

各盟市林业和草原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自然资源局:

为加强草原征用、占用审批管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草原征用审批管理规范》等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征用审批管理规范》占用审批管理规定。 已发给您,请关注。

2023 年 10 月 25 日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征用审批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规范草原征用、占用审批管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 《蒙古自治区草原保护基本条例》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草原征用条例》根据本自治区草原保护和利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矿产开采、工程建设征用、征用或者利用草原的审查;

(二)临时占用草原的批准;

(三)在草原上建设直接服务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和草原利用的工程设施的审批。

第三条 草原征占草原类型(包括天然牧场、人工牧场和其他草原)的审批,应当根据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和年度土地变化数据编制的林草资源图确定。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草原征用、占用的审批和管理。

旗县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对下放至苏木乡的草原征用、占用审批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矿产开采、工程建设等各类项目建设应当节约集约利用草原。 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以临时使用为名长期占用草原。

第六条 自治区实行严格的草原基本保护制度。 除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外,国防和外交建设项目、依法依规批准的国家重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以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除基础设施、公用事业、民生建设项目明确下放给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外,基本草原不得被征用、征用或使用。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油气管网等; 公共事业和民生建设项目,包括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与资源保护、防治减灾、文物保护、市政公共服务、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等。 ; 国防和外交建设项目是指符合有关规定的国防和外交建设项目。

符合有关规定的农牧民住房和农村牧区道路建设项目确实无法回避基本草原的,可以占用并办理草原征收、征用或使用审批手续。

第七条 因矿产开采、工程建设确需征收、征用、利用草原的,按照下列权限办理:

(一)征收、征用、使用草原70公顷以上,以及征收、征用、使用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经营范围内的草原,由国家林业局审核和草原管理局;

(二)征用、征收、使用70公顷以下草原的,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审查。

第八条 因建设工程、地质调查等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按照确定的权限分级批准。

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因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临时占用草原且工期较长的,可延期一次。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批准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 申请,但总审批期限不得超过四年;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临时占用期限届满,使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临时占用草原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内恢复草原植被,并按照约定及时归还。

第九条 在草原上建设直接服务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的工程设施,确需使用草原的,按照下列权限办理:

(一)使用草原超过70公顷的,应当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批准;

(二)使用70公顷以下的草原,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苏木乡、镇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分级批准。 其他项目建设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直接服务于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的工程设施是指:

(一)草种、饲料生产、储存设施;

2、畜栏、饲养点、剪毛点、药浴、人畜饮水设施;

3、科研、检测、示范基地;

4、草原防火、灌溉设施。

第十条 征收、征用、使用草原七十公顷以上的,应当提供

以下材料:

(一)《草原征用占用申请表》;

(二)项目批准文件;

(三)补偿协议;

(四)草原权属资料;

(五)拟占用草地区域坐标图。

征收、征收、使用70公顷及以下的,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草原征用占用申请表》;

(二)项目批准文件;

(三)草原权属及补偿事项的说明文件;

(四)草原占地坐标图。

符合规定的农牧民住房建设需要使用草原的,(一)应当提供草原权属材料及农牧部门的有关意见。

第十一条 临时占用草原,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草原征用占用申请表》;

(二)项目批准文件或者占用草原情况说明;

(三)草原权属及补偿事项的说明文件;

(四)草原植被恢复方案;

(五)临时占地草原区域坐标图。

第十二条 矿产资源勘查、采矿建设项目确需征用、占用草原的,除提供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有效的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

第十三条 在草原上建设并利用草原的直接服务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的工程设施,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草原征用占用申请表》;

(二)项目批准文件或者草原利用情况说明;

(三)草原权属及补偿事项的说明文件;

(四)草原占地坐标图。

第十四条 拟征用的草原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各类自然保护区、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栖息地或者分布区的,按照有关规定,必须征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征用。提交拟议收购。 申请占用草原。

第十五条 草原征收占用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

(一)草原征用、占用申请表

征用、占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逐项、规范、完整地填写《征用、占用草原申请表》。 若相关内容较多,可另附页。

(二)项目批准文件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批准、批准或者备案文件。

(三)草原权属及补偿事项说明文件

草原权属与补偿事项应当包括草原权属、补偿状况、是否存在矛盾纠纷等。

自治区、盟市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的草原征用、占用审批事项,由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征用、占用草原的审批事项由旗县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由苏木乡人民政府颁发; 木香镇负责的草原征用、占用审批事项由嘎查村签发。

(四)草原植被恢复规划

草原植被恢复面积、拟采取措施、时间表、财政投入、责任及监管措施等。

(5)草原占地坐标图

拟占用草地矢量数据坐标图(采用国家大地坐标系)。

第十六条 征用、征用、使用草原的申请、受理、审核、决策全过程实行网上办理。 申请材料等通过“全区综合政务服务平台”提交,并实行电子化管理。

第十七条 自治区林业草原局负责审批草原征占项目审批程序。

(一)初步审查

旗县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将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 审查合格的,出具书面初审意见报告,报联市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审查不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审查

盟市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复审意见。 审查通过的,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报告,报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审查不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审查与决定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对申请材料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作出审批决定; 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初审意见和复审意见的内容包括:拟征用、占用草原项目的基本情况; 征用、占用草原的面积、用途、权属、补偿以及生态保护红线、各类自然保护区和基本草原。 、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 项目建设状况; 违法用地及查处等; 明确审查意见。

第十九条 征用、征用、使用草原七十公顷以上的,由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进行现场检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另有规定。 七十公顷以下的,由国际联盟执行。 由市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现场检查报告等材料必须与征用、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申请材料一并提交。

第二十条 草原征用占用审批现场检查按照《草原征用占用审批现场检查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确认属于受理范围。 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依法确认属于受理范围,但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的,应当立即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将需要提交的全部内容书面告知申请人。有待补充和纠正; 确认不属于依法管辖范围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确认依法不需要行政审批的,立即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林业草原局负责审批草原征用事项。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旗县、盟市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一一办理。 级别报告。 1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部门负责人书面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的理由。

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检查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时进行现场检查的,办理时限顺延。

第二十三条 光伏发电项目征用草原,按照《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厅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执行《关于规范土地利用管理的通知》(自然资源办发〔2023〕)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草原利用的通知》(板草子)执行[2023]126号)。

风电项目基础和新建配套道路占用草原的,必须办理草原征收、征用或者使用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公路、铁路、油气管道、水利水电以及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建设项目中的桥梁、隧道、围堰、导流(渠)洞、引道和输电;省道设施、配套工程等控制性单项工程,以及因工期紧张或季节影响确需开工的其他项目,向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申请控制性单项工程及配套工程开工建设。首先按照批准文件开展前期工作。 使用草地时,使用规模原则上不超过土地利用预审控制规模的30%。

申请整体项目时,应当附单项工程及配套项目首次使用草原的批准文件和整体项目的申请材料,并于当年办理征收、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审批手续。按规定权限提出一项申请。

申请提前使用草原,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项目批准文件;

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准文件;

土地利用预审文件;

(四)草原权属及补偿事项说明;

(5)拟优先使用草原面积矢量数据坐标图。

第二十五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转由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其他规定,经审批批准征收、征用、使用草原的,申请人应当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经审查不予批准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并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依法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建设用地申请不予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向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草原植被恢复费,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无效。

第二十七条 申请临时占用草原或者建设直接服务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需要使用草原的工程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向所在地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苏木乡人民政府。 作出是否给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八条 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面积取得、占用草原,不得擅自扩大面积。 因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确需扩大征用草地面积的,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申请审批按照规定的权限办理草原征用、占用手续。 减少征用草地面积或者改变征用草地地点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草原征用、占用审批管理电子档案。

第三十条 盟市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初汇总上报上年度临时占用草原和草原上直接服务于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的工程设施建设的审批情况。生产。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第三十一条 《草原征用占用申请表》和《草原征用占用现场核查表》应当采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规定的格式。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征用占用审批条例》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同时失效。 施行期间国家政策如有调整,本规定将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广告3宽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演示站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
取消
微信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支付宝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