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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教育”涵盖专题学习研讨、警示教育、专题培训、应急演练、宣传教育五项内容。 “大检查”“大整治”主要针对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建筑、交通(道路交通)、民爆、文化旅游、消防安全、冶金工贸等重点行业; 火灾风险较大、人员活动集中、可能造成群体性死伤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人口密集场所、特殊敏感场所、混合生产经营场所等可能造成群体性死伤的重大风险隐患场所; 办公场所、食堂、宾馆、饭店、浴室、宿舍、工作棚、文体场所等人员密集、管道容易泄漏和失控的场所; 火灾、有限空间、高空作业等危险作业环节,包括安全隐患、作风不良、违法违规生产四个方面的安全问题,包括作业施工、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机构不健全,现场管理混乱,“三违”频发,自救互救能力薄弱,应急处置能力差。 消除风险隐患。 县级所属企事业单位检查要做到全覆盖、无遗漏、“过筛”。 省、市监管部门将分别对不低于3%和10%的行业企事业单位进行抽查。
山西省安委会要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强化各方责任,严格落实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在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突出问题,加大突击检查和派专家详查力度,加大执法问责力度。 对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固、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检查流于形式、监管执法松懈、隐患排查整改不力、存在安全隐患的,进行揭发、通报、约谈。工作滞后,推卸责任被推诿,责任被敷衍。 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和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中存在应发现而不发现、应处罚而不处罚等“败坏”行为的,必须移交向纪委、组织、公安等部门追究责任。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责任,而且要追究当地党委、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对非法煤矿、非法采矿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不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或者放任不管,造成严重后果的,县(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并尽快免去行业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职务。 并进一步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