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燃气公司因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被处罚

文章最后更新时间:2023-11-16,由天天资讯负责审核发布,若内容或图片失效,请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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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察局在检查中发现,燃气公司与用户签订的《供气使用合同》第五条第5.1.2项规定:“燃气供应单位有权停止供气,用户逾期未缴纳燃气费的,应当遵守合同约定。” 收取标准违约金”,第5.1.3条为“燃气用户燃气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安全运行,需要限期整改的,燃气供应者有权提出整改建议。 拒不整改的,供气单位有权停止供气。 ”。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劝阻、停止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燃气消费; 并对恶意欠费的行为进行催收。 若用户拒不改正的,可在通知24小时后暂停向用户供气。 安全隐患消除或欠费清偿后,应及时恢复供气。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时,不得采用格式条款或者其他方式作出减少或者减少损害赔偿的条款。格式条款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六))其他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自身责任的内容。

市监察局认为,《供气使用合同》格式条款5.1.2、5.1.3并未规定当事人事前通知后督促、停止供气的程序和义务。 当事人通过本格式条款免除责任,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

根据民法典第534条规定,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负责监督处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在《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基础上,对合同行政监督工作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梳理,主要包括总则、合同行为规范等。 、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监督管理办法、法律责任等内容。

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针对消费者投诉强烈的经营者,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减少或免除自身责任、增加消费者责任、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等。监管机构对格式条款向消费者进行提示解释、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等义务作出了详细规定。 对于违法规定的处罚后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没有规定的,按照《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通过单独告知、粗体、弹窗等。价格或费用、履约期限及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及风险提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消费者重大利益的内容应当按照要求进行说明的消费者。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针对特定行业或者领域,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合同范本文本。 上海、北京、江苏等地已经出台了燃气供用合同示范文本,可供参考。 双方可以对示范合同文本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自行约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 但需要注意的是,格式条款必须特别说明,提醒用户注意,以保证合同的公平性。

甲方:天门华然天然气有限公司

2023年5月,我局报送天门华然天然气有限公司《供气使用合同》审查。 2023年6月11日,经湖北省合同标准条款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对《2023年湖北省合同标准条款》下发《审查意见》,审查建议为“经审查发现,本《燃气《供用合同》存在“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责任”的情况。

2023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例行检查中发现,天门华然天然气有限公司仍在使用“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免除责任”的《供气使用合同》。 ”。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规定。

2023年9月21日,我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通过询问、调查当事人经营者,收集了当事人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责任的相关证据和材料,认定了违法事实。 该案于2023年10月9日侦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从事天然气经营活动,目前总部位于天门市黄坛市瑶台村玉龙湾社区,分支机构包括月口、旺场、江场、张岗、江湖、多宝、拓石、裕鑫、黄 潭、九镇、石家河、佛子山设有12个乡镇售楼处。 自2022年5月12日起,当事人与消费者(燃气用户)签订的《供气使用合同》由富林能源制定。 各乡镇销售部门与当地消费者签订《供气用气合同》并收集并报总公司备案。

2023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所属石家河镇销售部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双方签订的上述《供用气合同》第五条第5.1.2项当事人和消费者认为“燃气供应方有燃气用户逾期未缴纳燃气费的,燃气供应商有权停止供应燃气,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收取违约金。 ” 第5.1.3条“燃气单位对燃气用户燃气设施存在危及安全运行的安全隐患,有权提出整改建议,并要求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燃气单位可以责令改正。”有权停止天然气供应。” 《供气使用合同》标准条款5.1.2、5.1.3没有规定当事人经提示、事先通知后停止供气的程序和义务。 双方通过这些标准条款免除责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2:当事人《供气使用合同》复印件、查询记录复印件、​​《2023年湖北省合同格式条款审查意见》复印件、石家河镇3名购气居民身份信息、天然气购买票据和合同。 证明当事人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责任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于2023年9月16日签订的新版《供气使用合同》,证明当事人已纠正使用格式条款免除责任的行为。

证据四:当事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申请书,证明当事人认错改正的态度符合从轻处罚的情节。

基于上述查明事实,我局按照《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通知书》(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572号)的规定,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通知书》(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通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给予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或者申辩意见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享有的权利。

我局认为,《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时,不得采用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减少或者免除自身费用”。格式条款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六)其他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自身责任的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责任的违法行为。根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并使用格式条款免除责任的行为,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侦查过程中,当事人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调查,积极纠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社会不良后果。 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少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和第十二条第(三)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有违法行为的,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惩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天门营业部(收款人:天门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出结算账户,账号:175***** ******879、市场监管处罚并没收收入,代码)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加处罚款额百分之三的罚款,并向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逾期不服的,可以向天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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