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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货车内非法存放气瓶
2月23日,海口综合执法局龙华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椰海大道6号时,发现车主吴某某在皮卡车内非法存放煤气瓶。
这种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燃气用户及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规定。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海口综合执法局龙华分局决定依法暂扣燃气瓶,并对吴某某处以1000元行政处罚。
将液化石油气钢瓶存放在通风不良的地方
去年5月19日,海口市综合执法局秀英分局对海口新世纪液化气站秀英燃气服务部进行检查,发现该部门将液化石油气钢瓶存放在通风不良的地方,不符合规定。液化石油气法规。 《气瓶供应站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章第十条第(六)项、第(九)项安全技术条件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海口综合执法局秀英分局决定对其行为给予1万元行政处罚。
液化石油气瓶储存超过规定的安全技术条件
去年1月26日,海口综合行政执法局琼山分局检查海南正宏液化气体有限公司河口道路服务部时发现,该部门在燃气经营场所存放的液化石油气瓶超标。规定的安全技术条件。 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琼山分局对海南正宏液化气体有限公司河口公路服务部处以16000元的行政处罚。
在不安全的地方储存天然气
7月24日,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检查中发现付某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天然气。 付某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燃气使用者及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 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对付某处以1000元行政处罚。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燃气
去年12月,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线索称,林某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燃气。 线索反映,林某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陵水县广坡镇擅自经营燃气。 国有灵门农场直属地区及周边地区的橡胶厂从事燃气经营活动,销售瓶装燃气。
今年1月,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以涉嫌无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罪对林某立案侦查,经核实,林某无燃气经营许可证销售瓶装燃气的违法事实证据确凿。 。 、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林某4月份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52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