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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明确,2023年3月20日自然资源办发[2023]12号文件发布后,新建、扩建光伏发电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光伏阵列用地不得占用耕地。 2023年3月20日自然资源办发[2023]12号文件发布前,按照《关于支持光伏扶贫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源厅)核准光伏项目条例[2017]8号) 发电项目(包括已开工建设和尚未开工建设),可按照立项时的用地预审和用地相关意见实施,项目用地面积和耕地面积不得扩大。
通知明确,光伏发电项目必须严格执行耕地规划,占用耕地而不种植的项目不得并入国家电网。
对已安装光伏组件但两年内未并网发电的光伏方阵,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能源)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将责令其及时拆除光伏方阵设施恢复土地耕作条件; 土地耕作没有按要求恢复。 符合条件的,将项目投资主体纳入失信主体名单,并组织实施联合惩戒。
原文如下: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能源局关于规范光伏发电项目耕地利用的通知
鄂自然资源函[2023]706号
各市、州、直辖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为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促进光伏发电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土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源办发[2023]1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用地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光伏发电项目耕地面积如下:
1、2023年3月20日自然资源办发[2023]12号文件发布后新建、扩建光伏发电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其中,光伏阵列用地不得占用耕地; 配套设施用地按照规定办理。 建设用地程序必须与县、乡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尽量少占或少占耕地。 确需耕地的,必须按照规定实行占补平衡; 直接支持光伏阵列的道路可按农村道路管理,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规定实行进出平衡或占补平衡。
2、2023年3月20日自然资源管理办发〔2023〕12号文件下发前,根据《关于支持光伏扶贫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批准该项目《国土资源条例[2017]8号》光伏发电项目(包括已开工建设和未开工建设)可按照用地预审和用地相关意见实施批准项目时,项目用地面积和占用耕地面积不符合规定的; 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尚未开工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纳入省能源局2022年及往年新能源建设规划的为准)。 占用一般耕地的光伏阵列必须严格按照E能源新能源[2020]6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建设; 2020年12月30日后开工建设 对不符合建设标准的光伏发电项目,将按照E能源新能源[2020]6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整改。
3、光伏发电项目必须严格执行耕地规划。 占用耕地而不种植的,该项目不得并入国家电网。 对已批准但尚未建设的项目,涉及占用耕地的,开工前应制定科学的耕地规划,明确光伏阵列及配套设施用地范围以及种植利用模式光伏阵列用地,确保农用地可持续利用; 已完成的项目,用地企业必须在当地农业农村部门的指导下种植适宜的农作物。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特别是光伏阵列用地的日常监管,坚决制止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建设非必要配套设施等违法行为。 光伏发电项目违法占用耕地和“非农”“非粮”问题必须整改,严肃查处。
4、对已安装光伏组件但两年内未能并网发电的光伏方阵,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能源)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将责令其拆除光伏组件。及时整理设施,恢复耕地条件。 未按规定恢复耕地条件不足的,将项目投资主体列入失信主体名单,并组织实施联合惩戒。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湖北省能源局
2023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