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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指出,分布式风电项目免征电力业务许可证。 在现行免证政策的基础上,分散式风电项目将纳入免证范围,不再需要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
本通知发布前,已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分散式风电项目运营企业应向国家能源局地方分局(以下简称分局)申请注销电力业务许可证。
规范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许可登记。 风电、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申请电力经营许可证时,可在“单位身份登记”同一栏目中对单个单位/机组(以下统称单位)进行登记,或者可以注册多个单位。 单元。 如果是单台机组注册的,开机日期为该机组首次并网发电的日期; 如果注册了多台机组,则开机日期为多台机组中最后一台机组并网的日期。 同批次投产机组因机组型号不同而单独登记的,投产日期登记为该批次最后一台机组并网日期。 项目运营公司应对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时填报的投产日期的真实性负责。 本通知下发前已取得电力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许可证上登记的单位投运日期与上述要求不一致的,应在一年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本通知下发后,并提供证明该机组投入运行日期的相关材料; 逾期未变更的,按照企业经营单位实际情况与许可证登记不符的情况办理。
调整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机组)换证政策。 对达到设计寿命的风电机组,按照《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源规[2023]29号)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安全评估。 45)。 相关运营企业经考核符合安全运营条件并将考核结果报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后,应当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换发许可证。 ; 未进行安全评估或者评估结果不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的,吊销(变更)电力业务许可证。
原文如下: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国能发资质规定[2023]67号)
各派出机构、有关电力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力经营许可管理,助力推动能源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分布式风电项目免办电力业务许可证
在现行免证政策的基础上,分散式风电项目将纳入免证范围,不再需要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
本通知发布前,已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分散式风电项目运营企业应向国家能源局地方分局(以下简称分局)申请注销电力业务许可证。
2.明确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相关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运营企业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时,其生产经营经理、技术经理、安全经理、财务经理的资质和工作经历应当符合《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上述项目由企业(集团)内专业运维公司或所属企业管理的人员中,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可以跨省项目间兼职; 生产经营负责人只能在同一省内不同项目之间兼职。 其他情况不能同时举行。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运营公司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上述人员的任职证明及相关工作经历。
已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运营企业管理人员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年内进行变更。 如果未在期限内进行变更,许可条件将被视为未维持许可条件。
三、规范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许可登记
风电、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申请电力经营许可证时,可在“单位身份登记”同一栏目中对单个单位/机组(以下统称单位)进行登记,或者可以注册多个单位。 单元。 如果是单台机组注册的,开机日期为该机组首次并网发电的日期; 如果注册了多台机组,则开机日期为多台机组中最后一台机组并网的日期。 同批次投产机组因机组型号不同而单独登记的,投产日期登记为该批次最后一台机组并网日期。 项目运营公司应对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时填报的投产日期的真实性负责。 本通知下发前已取得电力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许可证上登记的单位投运日期与上述要求不一致的,应在一年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本通知下发后,并提供证明该机组投入运行日期的相关材料; 逾期未变更的,按照企业经营单位实际情况与许可证登记不符的情况办理。
光伏发电项目按照交流侧容量(逆变器额定输出功率之和,单位为MW)在电力经营许可证上登记。 已批量投产的,可以批量注册。 本通知发布前,电力业务许可证登记的光伏组件标称总功率(单位MWp)不再变更。
四、调整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机组)换证政策
对达到设计寿命的风电机组,按照《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源规[2023]29号)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安全评估。 45)。 相关运营企业经考核符合安全运营条件并将考核结果报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后,应当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换发许可证。 ; 未进行安全评估或者评估结果不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的,吊销(变更)电力业务许可证。
达到设计寿命的生物质、光热发电机组按照燃煤发电机组许可换发政策和标准执行。
根据现行水电行业管理政策,水电机组暂不纳入换证管理。 水电机组申请电力经营许可证时,不登记机组设计寿命。
五、明确异地注册企业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管理职责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所在地与运营企业注册地不在同一省份的,发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申请和变更应当向项目所在地主管机关提交位于。 同一企业在不同派出机构管辖范围内经营多个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但未在项目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公司、非法人法人或者分支机构的,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及其变更许可事项应由项目法人分别向各项目所在地派出机构提出申请。 派出机构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有项目只能取得一份电力业务许可证。
六、加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许可数据和信息管理
建立许可数据信息定期核查机制。 取得许可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运营企业应当结合日常业务,每年核对一次运营项目许可相关数据和信息,登记事项和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向主管部门报告。 派出机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并补充完善其他相关数据信息。 对于2年内未登录系统完善数据信息的企业,派出机构要重点关注,加强日常监管,确保许可证数据信息动态调整,同时更新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备案系统。 。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国家能源局
2023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