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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3)琼总执行儋州罚字第02-23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华能儋州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擅自占用儋州市崖州。法律批准。 兴镇乐满村委会土地用于建设华能农林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升压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海南省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规定,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没收新建建筑物违法占用土地上的设施和其他设施; 按照非法占用土地面积8576.30平方米,每平方米处400元罚款,罚款总额1万元。 2022年以来,水利部、自然资源部、农业部均出台农业光伏互补、水上光伏互补、渔业光伏互补等项目政策。
光伏项目用地土地类型要求
自然资源部对土地类型的具体要求
2023年3月20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国家能源局综合司联合下发《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的通知》 《规范土地管理》对光伏阵列用地进行了规范。 配套设施用地实行分类管理,对可用土地类型的要求不同。
1)光伏阵列用地
光伏板、采用直埋电缆敷设的集电线路等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可按照地表用地类型进行认定和管理。
位于光伏阵列内部及周围、直接支撑光伏阵列的道路可认定为农村道路用地并进行管理。
允许通过租赁等方式取得光伏阵列用地。用地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土地权利主体、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土地使用及补偿协议,并报当地县政府。级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农用地的:不得占用耕地。 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控制占用其他农用地,节约集约用地,避免对生态和农业生产造成影响。
涉及林地:必须采用林光互补模式,年降水量低于400毫米的地区可利用灌丛,其他覆盖度低于50%的地区可利用灌丛。
涉及草原:对于基本草原以外的草原,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科学评估本地区草原资源和生态条件,合理确定项目适宜的建设面积、建设模式和建设要求。 鼓励采用“草光互补”模式。
2)配套设施用地
包括变电站、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场址内外道路等配套设施用地,划定为建设用地并进行管理。
依照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按照规定实行占补平衡。 符合光伏用地标准、位于方阵内部及周围、直接支撑光伏方阵的道路,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涉及占用耕地的,平衡准入退出必须按照规定执行。 其他道路按建设用地管理。
3)历史光伏项目处理
2022年8月16日,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要求严格遵守自然生态安全边界。 文件提出,要有序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现有零星水电、风电、光伏、海洋能设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严禁扩大现有规模和范围。 项目期满后,建设单位负责做好生态恢复工作。 确实需要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范围包括: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国务院投资部门或者国务院投资部门国务院会同有关部门确认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
2、水利部:涉及水利管理政策
2022年5月25日,水利部印发《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岸线空间管制的指导意见》。 文件规定,不得在河流、湖泊、水库建设光伏电站、风力发电等项目。 严格控制各海域岸线使用。 不得在河流、湖泊、水库建设光伏电站、风力发电等项目。 围绕湖泊、水库支流建设光伏、风电项目,要科学论证、严格把控。 不得部署在具有防洪、供水功能和水生态、水环境保护需要的地区。 不得阻碍洪水畅行,损害水库。 堤坝、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不得影响河道稳定和通航安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对各类水域岸线的使用作出具体规定。
3.农业部:渔灯互补管理政策
近日,农业农村部渔政局起草了《关于规范渔业水域部署光伏发电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对渔业水域部署光伏发电项目进行规范和指导。 “渔光互补”发展模式。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已于12月7日完成反馈。文件显示,“渔光”项目计划要坚持“以养殖为主”,优先保障养殖功能。 为确保这一目标,提出以下要求:渔业和光伏互补项目划定限制区和禁止区,光伏板覆盖率不超过40%,必须配备专业渔业人员; 项目实施前必须进行《渔业影响评估》报告,并投入使用《水产养殖尾水处理系统》。 运行期间必须进行水质监测。 对现有“渔光”项目确实存在“重光轻渔”问题,特别是造成养殖水面荒凉、破坏资源的,要限期整改,违规者必须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知下发前建设的“豫光”项目如出现问题,短期内难以恢复,要根据实际研究方案妥善处理、优化整改,做到“一刀切、大放异彩”。不宜进行“规模拆除”,防止对养殖生产和渔业资源造成进一步破坏。 。 详情请参见《农业部:“以光优先、轻渔”工程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