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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双湖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2023年7月7日,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的相关材料,对南京高淳双湖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涉嫌装瓶液化石油气调理不合格产品。 该公司对以合格产品销售调压器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购买了JYT-0.6型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以下简称JYT-0.6调压器)。 涉案人员销售的JYT-0.6型稳压器货值合计9840×15,违法所得48375.6元(9303×15-9303×9.8)。 当事人销售JYT-0.6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时未履行进货记录义务。 当事人将不合格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下处罚: 一、没收家用瓶装食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GB 35844-2018)31项电压调节器的液化石油气; 2、没收违法所得48375.6元(其中高淳区人民检察院查获违法所得1万元); 3、罚款人民币48,375.6元。 罚款、没收共计0.6元,已上缴国库。
2、安徽省广德市广德华东气体有限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案
2023年4月26日,安徽省广德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移送令》和宁国市市场监管局《案件移送函》,反映涉案各方重新充装了非自有气瓶。 安装燃气、充装未定期检验合格、已报废的气瓶属于违法行为。 经调查,当事人涉及未通过定期检验的充装气瓶,于2022年2月为甘报废; 2023年6月,他们为广德市桃州镇一家小吃店等餐饮单位非自有气瓶加气。 充装未定期检验合格的气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七项的有关规定。 广德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处罚。 处以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茂联气体有限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气瓶案
2022年11月30日,广东省湛江市市场监管局对遂溪县茂联燃气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存在非法充装过期、未经检验的气瓶和报废气瓶的情况,因此违法线索已移交遂溪县市场监管局进一步处理。 经遂溪县市场监管局调查,该公司因充装超过保质期未检验的气瓶并报废而被罚款1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1万元罚款,并吊销该公司充装许可证。 许可证材料移交市局进一步办理。 鉴于该公司已被遂溪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3次,属《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法[2003]206号)确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况。 2023年5月31日,湛江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该公司备案许可证,并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4.广东省江门市开平瓶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违法检验气瓶案
2023年7月6日,根据举报线索,广东省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开平开瓶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 经查,当事人7月1日对70个送检气瓶进行安全评价时,未对“耐压试验”项目进行检验,却出具了安全评价合格报告,构成出具虚假检验结果。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未在检验合格的气瓶上加施“检验机构名称”,准备出厂,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气瓶检验,违反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鉴于该公司已于2022年9月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严肃查处,决定对开平市开瓶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处以重罚,对公司法定代表人、技术总监许廷达罚款3.6万元,对公司检验员王天勇罚款3.5万元,对巡视员张良聪被罚款3万元。
五、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三合储气站未取得充装许可证从事气瓶充装案
2023年3月14日,广东省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前往梅州市大埔县三合储气站依法进行检查。 他们发现,工人正在给57个气瓶充装液化石油气,但当事人未能提供充装说明。 执照。 执法人员立即责令涉事当事人停止充装,并依法在现场查获涉嫌非法充装的气瓶57个,并封存了用于充装设备的两台电子充装秤。 经调查,认定当事人未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从事气瓶充装违法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当事人违法充装活动,没收非法充装气瓶57个,并处罚款28792元,没收违法所得28792元。
六、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国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对气瓶进行检验
2023年6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场监管局办案机构依法对宁夏国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经查,该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特种设备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结果。 严重失实报道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 8月15日,银川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发布银川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2023号。 。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审查认为,宁夏国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气瓶检验检测。 银川市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1月17日作出银行和市场监管处罚【2022《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022号】宁夏国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依法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资质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检验、检测。 但在运营过程中,未按照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对特种设备进行检验,出具检验结果严重不准确的报告,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经处罚后再次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严重,应当撤销其机构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吊销宁夏国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批准证书》的处罚决定。
7、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宁夏龙江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短时间内连续发生超标违法行为
2023年7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市场监管局西夏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龙江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调取当事人6月份50公斤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记录8053条2023年,发现其中333个超过了《液化石油气钢瓶》(GB/T 5842-2022)中钢瓶型号YSP-118规定的最大充装量( TSG 23-2021)。
经调查,银川市市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1月对当事人超充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当事人于2023年6月再次实施超充违法行为,且超充气瓶数量较多,情况很严重。
银川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行政处罚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认定当事人未遵守有关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书及其他有关规定。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充填活动情况严重。 2023年7月31日,作出撤销当事人气瓶充装资格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人员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条、第七条的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不诚实的人。
8、重庆巫山县兴隆石化有限公司混装二甲醚案例
2023年3月10日,重庆市巫山县市场监管局对巫山县兴隆石化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调取了当事人现场加油站的监控录像。 经查,当事人于3月2日至3月3日期间,使用液化石油气瓶充装部分液化气,然后移至二甲醚充装口混合充装二甲醚,数量为25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巫山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9、江西省新余市榆水区红霞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气瓶充装
2023年4月7日晚,江西省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新余市榆水区红霞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可能存在无证非法加气行为。 。 4月8日上午,执法人员结合举报线索,调取新余市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监控视频,发现该公司存在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在加油站和卡车上发现了30个真正的丙烷瓶和几个等待加油的空瓶。 经查,当事人未取得丙烷气瓶充装许可证,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充装丙烷,没收丙烷。 30 个丙烷气瓶,罚款 1 美元。
10、新疆检测集团科技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并出具虚假报告案
2023年9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新疆克拉玛依市某检测集团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在检验厂外发现了512个经过检验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其中包括2014年生产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厂内的员工正在从事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检验过程。 执法人员发现,检查区域内的水压测试仪停放,且水压测试仪上贴有“维修中”的牌子。 该公司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安全评价)报告,报告编号:new-2023-,是该公司为克拉玛依市顺利燃气检验的84只“YSP-15”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定期检验报告有限公司检验报告包括生产日期为2013.2、2013.4、2015.1的钢瓶。 报告显示,检验依据为《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和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瓶定期检验与评价》(GB/T 8334-2022),方有关单位未提供超过设计使用寿命(8年)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评估的相关资料。 2023年1月至9月出具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报告和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安全评估)报告共441份,报告编号为新-2023-至-2023-。
该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中国及《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人员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根据第44号令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处分: 1.责令改正; 2、对公司处以1万元罚款; 3、罚款王先生5万元; 4、罚款何先生4万元。 5、罚款杨先生5万元; 6、罚款周某4万元; 7、将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