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发改委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虚拟电厂运营管理细则》

文章最后更新时间:2023-12-13,由天天资讯负责审核发布,若内容或图片失效,请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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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电厂按照国家和自治电力政策文件及相关交易规则参与电能市场、辅助服务市场和电力需求响应,不能从同一调整行为中重复受益。

虚拟电厂运营商与其代理用户之间的收益分成以套餐的形式结算,有利于双方准确、高效地结算成本,保障双方利益。

详情如下: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虚拟电厂运营管理细则》的通知

五市发展改革委、宁东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宁夏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有关市场主体:

为保障区域内虚拟电厂规范建设和运行,培育健康可持续的虚拟电厂生态系统,充分发挥各类灵活调节资源的调节能力,协助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和安全保障。为保障宁夏电网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我委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虚拟电厂运行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 请遵守它们。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 年 12 月 11 日

(本文向社会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虚拟电厂运行管理细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虚拟电厂管理,充分发挥各类灵活调节资源的调节能力,保障宁夏电网安全、稳定、经济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供用电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的通知》(发展改革委〔2023〕 】126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发展改革运行条例[2023]128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种能源互补发展》(发改能源条例[2021]2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电源网荷储一体化的意见》 《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发改能源[2022]20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的通知》(宁发改云[2023])根据269号文件精神,制定了其他文件。

第三条 本办法用于规范自治区虚拟电厂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引导自治区虚拟电厂参与电力平衡和市场交易相关活动。

第四条 虚拟电厂依托负荷聚合商、售电公司等机构,利用新一代信息通信、系统集成等技术,实现可调负荷、分布式电源、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等需求侧功能,以及新能源存储。 资源的聚合、协调和优化,形成大规模的调节能力,支撑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 虚拟电厂运营者是虚拟电厂建设和运营的主体。 他们通过商业合同聚合客户能源资源,并作为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第六条鼓励电网企业和社会资本积极参与虚拟电厂建设,促进虚拟电厂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虚拟电厂的归口管理部门,授权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宁夏电力”)协调各市电力运营部门、电力负荷管理中心、电力调度中心、电力交易中心、虚拟电厂运营商和电力用户进行虚拟电厂的建设和运营。 市发展改革委、宁东经发局负责落实自治区虚拟电厂建设统一要求,指导市供电公司和电力用户开展虚拟电厂建设和运营。

第八条 西北能源监管局负责对虚拟电厂运营商等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情况进行监督,对电力负荷管理中心、电力调度中心等运营机构执行本细则及相关市场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电力交易中心。

第九条 国网宁夏电力负责自治区虚拟电厂管理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并配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虚拟发电厂的开发; 负责指导运营区域内虚拟电厂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对虚拟电厂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评价; 负责虚拟电厂并网调度管理,组织虚拟电厂参与辅助服务市场和现货市场。

第十条 自治区电力负荷管理中心负责将虚拟电厂资源纳入自治区电力需求侧管理,组织虚拟电厂参与电力需求响应; 负责组织和进行虚拟电厂聚合资源用户可调的资源建模,建立虚拟电厂及其聚合资源的档案。 信息; 负责为调度、交易等市场运营机构提供虚拟电厂参与电力市场的相关数据和服务支持,开展虚拟电厂运行分析等工作。

第十一条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虚拟电厂运营商的市场准入,组织中长期电力交易,发放中长期、现货及辅助服务的市场清算结算依据对于虚拟发电厂。

第十二条 虚拟电厂运营商负责按照自治区虚拟电厂并网运行相关技术规范建设虚拟电厂聚合运营系统,按照自治区虚拟电厂并网运行相关技术规范,对聚合资源进行现场改造。根据实际需要,签订代理用户协议等,并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安全评估。 经过检测认证后,将按程序接入自治区虚拟电厂管理平台,进行虚拟电厂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 电力用户有责任挖掘自身监管潜力,积极参与虚拟电厂建设。 根据实际调节能力,自愿选择虚拟电厂运营商并签订代理协议,按照双方约定参与虚拟电厂聚合运营。

第三章 施工及准入管理

第十四条 国网宁夏电力依托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自治区统一的虚拟电厂管理平台,为全区所有虚拟电厂提供准入管理、运行管理、市场信息等服务,并在该地区实现虚拟电厂。 统一接入、统一管理、统一服务。

第十五条 虚拟电厂聚合运营系统由虚拟电厂运营方自行建设。 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法规和要求,具有资源接入、运营管理、资源监控、聚合调整、数据上报等功能。 经自治区电力公司批准,负荷管理中心接纳后,统一接入自治区虚拟电厂管理平台。 不得以“源网荷储一体化”名义非法建设占用电网现有调峰资源的源网荷储和多能互补一体化虚拟电厂项目逃避支付交叉补贴、政府资金和附加费。

第十六条 虚拟电厂代理用户应当是在宁夏拥有电力营销账号、能够实现电能计量和用电量信息远程采集的电力用户。

第十七条 虚拟电厂项目建设并网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方案申请。 按照自治区虚拟电厂建设相关要求,虚拟电厂运营商向国网宁夏电力提交项目建设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各用户用电量、负荷规模及特性曲线、可调整容量、运行机制、聚合运营系统建设方案、网络安全防护方案、拟定聚合负载协议及预期技术指标等。

(2)方案审查。 国网宁夏电力组织了方案评审工作。 按照“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从政策要求、技术规范、电网安全、综合性能等方面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三)项目公告。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授权国网宁夏电力将通过审核的虚拟电厂项目通过网上国网APP、网上营业厅等渠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天。 公告无异议后,将其纳入自治区虚拟电厂建设目录,并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四)施工管理。 虚拟电厂运营方应当根据相关政策要求、技术规范和建设方案审查意见开展虚拟电厂建设。 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五)资格审查。 项目完成后,系统应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网络安全测试和认证。 获得信息安全防护三级及以上评估报告后,自治区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将组织进行虚拟电厂准入资格审查(具体见附件2)。 虚拟电厂资质和系统测试符合要求后,自治区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将出具虚拟电厂准入认证意见,将聚合运营系统接入自治区虚拟电厂管理平台,并向自治区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备案。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四章 交易管理

第十八条 虚拟电厂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电力政策文件及相关交易规则参与电力市场、辅助服务市场和电力需求响应,不得从同一调整行为中重复受益。

第十九条 虚拟电厂运营商取得准入认证意见后,参与中长期、现货或辅助服务市场的,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售电公司注册要求,并在电力交易平台取得交易资格; 如需参与需求响应,需签署需求响应协议并在“国家电网在线”APP上注册,获得参与需求响应的资格。 企业法人、账户、营业地址等相关企业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在电力交易平台办理相关手续。 虚拟电厂运营商与代理用户基于自治区虚拟电厂管理平台建立代理关系。 每月15日前完成代理关系绑定。 代理关系于次月生效。 原则上,约束期至少为1个月。

第二十条 虚拟电厂参与电力需求响应,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电力需求响应管理办法和需求响应实施方案执行; 虚拟电厂参与辅助服务市场时,参照宁夏及西北地区电力辅助服务。 市场运作的相关规则得到执行; 虚拟电厂参与电能市场按照宁夏有关电能交易规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虚拟电厂运营者参与规范市场和电力能源市场交易,应当单独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保险。 参与中长期和现货市场的,按照自治区售电公司管理相关要求执行; 参与需求响应和辅助服务市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按照合计最大调整能力提交履约保证金或保险。 虚拟电厂运营商调整能力发生变化的,按照标准按月增加或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参与需求响应和辅助服务市场交易的虚拟电厂缴纳的担保和保险,适用《宁夏电力市场售电公司履约担保和履约担保保险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同一时期内,同一类型电力市场的用户只能与一个代理服务机构(包括售电公司、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商等)建立代理服务关系。 电力用户在建立代理关系前,必须书面告知各代理服务机构,确保代理关系公开、透明、信息灵通。 当电力用户与第三方服务机构达成协议时,同一电力用户可以由虚拟电厂运营商代表参与监管市场,同时由售电公司代表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能源市场。

第二十四条 虚拟电厂参与区域或省级辅助服务市场时,应当优先保障省级市场需求。 当虚拟电厂的调节能力超过当地需求时,多余的调节能力可以参与区域辅助服务市场,获得跨区域效益。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虚拟电厂参与电网调节,应当服从调度管理。 发生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情况时,电力调度中心有权暂停其交易执行。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电力负荷管理中心每年夏(冬)高峰前组织对引入虚拟电厂资源的响应能力进行动态有效性测试和评估。 期间有效响应资源的数量。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电力负荷管理中心依托负荷管理系统、用电信息采集系统等,为虚拟电厂提供运行监控、定期容量核查、可调容量管理、运行效果评估、市场交易信息获取等服务。以及数据交互等服务,降低虚拟电厂建设、运营和维护成本。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定期对虚拟电厂调节能力进行监测评估,重点关注现场运行状况、设备参数、聚合资源能力、调节响应能力等。考核不合格的,虚拟电厂运营者应当限期完成整改。

第二十九条 虚拟电厂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机制,通过身份认证、访问控制、安全审计、入侵防御等手段,保障系统平稳运行。 数据传输方面,应采用协议层HTTPS和应用层国密算法加密,同时验证数据完整性。

第三十条 虚拟电厂运营者应当定期对虚拟电厂运行可靠率、数据验证通过率等系统指标进行自我评估。 当汇聚代理关系、调整响应能力等关键指标发生变化时,应向自治区电力负荷管理中心提出测试申请,自治区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应完成汇聚资源能力和调整响应能力的测试15个工作日内完成能力变更,并将变更信息同步至自治区虚拟电厂管理平台。

第三十一条 虚拟电厂运营者应当建立虚拟电厂聚合运营系统软硬件设备设施的维护和维修制度,定期进行设备操作和维护,形成维护档案,确保系统平稳可靠运行。

第六章 机构管理

第三十二条 虚拟电厂运营商与其代理用户之间的收益分成采取打包结算方式,有利于双方准确、高效地结算成本,保护双方利益。

第三十三条 国网宁夏电力根据市场需求制定《宁夏虚拟电厂结算方案指南》,经宁夏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审核,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后发布实施。 代理套餐主要适用于自治区需求响应及配套服务市场。 电能市场按照中长期和现货市场交易规则和零售套餐实施。

第三十四条 代理套餐按照价格形成方式分为固定价格套餐、比例份额套餐、阶梯价格套餐、市场价格联动套餐等。

第三十五条 虚拟电厂运营方应当与代理用户在代理套餐中约定执行期限,包括起始月份和终止月份。 代理套餐有效期以自然月为单位,最短期限为1个月。

第三十六条 虚拟电厂运营商、代理用户可以通过场外双边交易方式选择代理套餐,即虚​​拟电厂运营商、代理用户通过签订双边代理合同的方式选择套餐交易,并上传自治区虚拟电厂管理部门备案平台。 。 还可以通过现场交易的方式选择代理包,即虚拟电厂运营商根据“国家电网在线”APP等信息平台提供的技术标准制定并发布代理包,代理用户自主选择代理套餐并与虚拟电厂运营商签订合同。

第三十七条 代理套餐可以按月变更。 双方代理均可在合同期内向对方提出变更代理套餐的申请。 本月15日前经双方确认后,申请将重新上传至自治区虚拟电厂管理平台备案,并于次月生效。

第三十八条 虚拟电厂运营方与代理用户协商一致,或者因国家法律法规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能源监管机构出台相关法规、规章,导致双方无法正常履行合同的,双方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规则协商变更代理合同条款。

第七章 结算管理

第三十九条 国网宁夏电力遵循“法律法规、公平正义、诚实守信”的原则,对相关虚拟电厂经营者实行逐户计量、监控和结算。

第四十条 虚拟电厂响应费用按照电力需求响应、电力辅助服务等市场规则结算结算。 国网宁夏电力将按照虚拟电厂套餐条款分别为运营商和代理用户结算,并出具结算依据。

第四十一条 国网宁夏电力将虚拟电厂运营商的相关费用按月结算至虚拟电厂运营商账户; 代理用户的收益分成将以电费返还和补贴的形式分配到代理用户的电费账户上,并在电费账单中列出。 展示。

第四十二条 国网宁夏电力将加快推广新型电能表、采集终端负荷管理装置等设备的部署安装,提高计量采集和数据传输频率,满足虚拟电厂需求参与现货、辅助服务、需求响应等市场计量和结算。 数据要求。

第四十三条 虚拟电厂运营商应当遵守电力能源市场、电力辅助服务和电力需求响应的相关评估规则,并承担相应的评估费用。

第四十四条 因市场交易结算规则、交易价格等政策变化或不可抗力造成偏差而需要调整补贴费用的,国网宁夏电力将按照相关规定退还补贴费用。

第八章 评价管理

第四十五条 根据电力市场相关政策和规则,虚拟电厂参与响应数量、响应合格率等指标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参与资格,并报国家电力市场监管总局备案。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相应虚拟电厂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自治区电力负荷管理中心提出测试申请,测试合格后恢复运行。

第四十六条 国网宁夏电力每年1月份发布上一年度虚拟电厂运行报告,公布虚拟电厂参与需求响应、辅助服务等市场响应的次数、响应合格率等信息、补贴金额等信息。

第九章 退出管理

第四十七条 虚拟电厂运营商可以主动申请退出市场。 市场运营机构办理完相关退出手续后,应当向自治区电力负荷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详见附件2-5),明确退出原因和终止计划。 交易月份等,所有有效合约必须完成或转让后方可申请提现。 经公告无异议后,虚拟电厂运营商可以退出市场,并将退出结果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虚拟电厂被迫退出辅助服务市场和需求响应,并必须重新进入市场办理登记手续。

(一)虚拟电厂运营商未按时足额缴纳监管市场履约保证金和保险费,经电网企业书面提醒后拒不足额缴纳的。

(二)暂停虚拟电厂响应权限且3个月内未完成整改的。

(三)虚拟电厂完成整改后首次响应不合格。

(四)虚拟电厂一年内两次暂停运营。

第四十九条 虚拟电厂申请或者被迫退出时,与虚拟电厂经营者的代理关系自动终止,代理用户可以重新选择其他虚拟电厂经营者。

第五十条 虚拟电厂在申请期间或者强制退出、暂停运行期间不得参与监管市场交易申报。

第十章 信息公开

第五十一条 根据信息披露范围,虚拟电厂市场披露的信息分为公开信息、公共信息和私人信息三类。

(一)公开信息:是指向社会公开披露的信息。

(二)公开信息:是指向市场主体公开的信息。

(三)非公开信息:是指根据电力市场运行需要向特定市场运营主体公开的信息。

第五十二条 国网宁夏电力、电力负荷管理中心、电力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定期披露、主动披露”的原则,公平对待市场主体,无歧视地公开信息和公开信息,并严格禁止获取或披露超出职责范围的信息。 私人信息。

第五十三条 市场主体对信息披露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各类市场规则申请解释,由国网宁夏电力、电力负荷管理中心、电力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信息公开的监督工作。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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