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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如下: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开放总体方案》的通知
国发[2023]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性开放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
2023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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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
宣传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高水平制度开放总体方案
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试验区)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动高水平制度性开放的重要举措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 。 为全面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完善战略,更好发挥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行先试作用,建设国家制度性开放示范区,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稳中求进,全面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发展与安全,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稳步扩大规则、法规、管理、标准等制度开放,在上海自贸试验区规划范围内,率先构建与高水平衔接的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规范经贸规则,为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探索新路径、积累新经验。
二、加快服务贸易开放
(一)金融服务
1.鼓励金融机构和支付服务提供商牵头推出电子支付系统国际先进标准,开展数字身份跨境认证和电子识别。 支持依法合规引进境外电子支付机构。 电子支付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公开电子支付相关法律法规。
2.在国家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体系框架内,允许金融机构将日常业务所需的数据向境外传输。 对于金融数据出境,监管部门可以基于国家安全和审慎原则,在确保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的同时,采取监管措施。
3.深化金融科技国际合作,便利金融机构跨境资产管理,为境外设立的基金产品提供境内投资管理、估值核算等服务。 有序推进数字人民币试点,探索数字人民币在贸易领域的应用场景。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审慎探索放宽临港新片区非居民并购贷款限制,拓展贷款应用场景,支持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在充分总结个别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业务指引。案例并综合评估风险管理情况。 。
4.优化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支持跨国公司设立资金管理中心,完善资金池安排。 临港新片区建设国际再保险板块。 支持保险资金通过上海自贸试验区相关交易所试点投资黄金等大宗商品。
五、完善自由贸易账户体系功能,优化账户规则,依法实现上海自贸试验区与境外资金有序自由流动。
6.研究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公司(不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支持证券跨境转让业务,探索融资租赁资产跨境转让并试点以人民币结算。 支持商业保理公司在满足进出口和收付汇一致性要求的前提下,办理基于真实国际贸易背景的商业保理业务。
(2) 电信服务
七、基础电信企业应在不影响质量和可靠性的前提下,提供合理、非歧视待遇,依法依规及时提供手机号码(非物联网号码)携网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八、基础电信企业应当在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要求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移动通信转售服务体系,合理确定资费,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三、提高货物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
(一)特定货物进口
九、对符合条件的、暂时允许从境外进入上海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修理的货物实行保税。 复运出境的货物将免征关税。 那些不重新运出国而在国内销售的,将被征收关税。
十、进口葡萄酒、白酒进入上海自贸试验区且境内代理商在区内注册的,贸易商无需展示商标或商号的中文译名、有效期和有效期。容器、标签和包装上的保质期。 ,最晚销售日期。 若因包装或容器问题或添加易腐烂成分而导致上述日期短于消费者预期,商户应注明。
十一、进口医疗器械进入上海自贸试验区,境外注册人或者备案人指定的境内代理人住所地在区内的,境内代理人可以在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控制下,销售或供应前应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应当按照规定加贴中文标签或分标签。 加贴中文标签或者分标签的,应当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接受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海关与地方药品监管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共享进口带有中文标签或分标签的医疗器械信息。 海关根据当地药品监管部门提供的信息,在进口过程中实施通关和检验监管。
(二)商用密码产品管理
十二、除列入商用密码进口许可清单的产品外,对不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商用密码产品进口不采取限制措施。
十三、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外,不强制要求制造、销售、分销、进口或者使用商用密码产品获取专有密码信息或者要求其制定或者实施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与国内企业建立合作伙伴关系。 或者使用特定的密码算法等。
14.加快商用密码测试认证体系建设,鼓励主动接受商用密码测试认证结果。 涉及国家安全、国计民生、社会公共利益的商用密码产品,必须经过有资质的商用密码检测认证机构检测认证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
(三)通关便利化
15.优化国际中转集运平台运营模式,吸引全球拼箱企业在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设立拼箱中心,允许出口拼箱、国际中转、拼箱等多种业务在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开展。同一个网站。 对从境外运出的转口货物,经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重新包装、分拆、拼箱后运往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不予查验(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六、进口至上海自贸试验区的货物,允许境外出口商或生产商通过区内代理人向当地海关申请预裁定。
17.简化境外已实施检疫的特定类别进口货物的国内检疫措施。
18.支持境外利益相关方依法平等参与上海自贸试验区相关标准制定和修订。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上海自贸试验区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草案及其说明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期限一般不少于60天。 鼓励重要文件提供外文版本供参考。 。
19.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支持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跨境数据交换系统; 采用国际公认的标准和可用的开放标准,加强系统兼容性和互操作性; 通过国际合作共享数据 交流系统开发和管理领域的信息、经验和最佳实践,共同开发数据交换系统试点项目。
20.鼓励物流企业优化创新“最后一公里”配送解决方案。 在洋山港试点建设自动驾驶专用智能测试车道。
21.在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试点实行区港一体化管理,允许在港区进行物流加工,取消货物仓储期限限制。 在符合监管条件的情况下,对经外高桥港区、浦东国际机场等上海其他口岸进出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的货物,试点实行海关一线放行政策。
(四)海关监管执法
22.对于相关经营主体依法依规向海关报送的保密信息(包括泄露可能损害信息提供者竞争地位的信息),上海自贸试验区应建立相关程序,防止信息泄露。未经经营主体授权不得泄露。
第二十三条 对涉嫌侵权假冒的进出口货物,海关依据职权采取边境措施。 对于在运输过程中发现的涉嫌侵权、假冒的货物,海关可以将货物相关信息通报目的地国海关。
四、牵头实施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
(一)数据跨境流动
24.企业和个人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数据且符合国家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要求的,可以向境外提供。
25.按照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牵头制定重要数据目录。 引导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探索建立合法、安全、便捷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提高数据跨境流动便利性。
26.在遵守网络管理制度的前提下,消费者可以使用不对网络造成损害的终端设备接入互联网,使用网上提供的服务和应用程序。
27.实施数据安全管理认证制度,引导企业通过认证提高数据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形成符合个人信息保护要求的标准或最佳实践。
(二)数字技术的应用
(二十八)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参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推广电子提单、电子仓单等电子票据的应用。
29.加强数字电子发票综合管理,增强电子发票跨境交互性,鼓励分享最佳实践,开展国际合作。 支持电子发票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支持企业开展电子发票国际标准应用培训。
30.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研究完善与国际接轨的数字身份认证系统,开展数字身份互认试点,开展政策法规、技术工具、保障标准等方面的国际合作,以及最佳实践。
31.借鉴国际经验,研究建立人工智能技术伦理和治理框架。 支持设立人工智能伦理专家咨询机构。 制定人工智能伦理标准指引,发布企业人工智能伦理和安全治理体系示范案例。
32.支持值得信赖、安全和负责任的使用人工智能技术。 优化“人工智能+医疗器械”申请审批流程,加快进入创新医疗器械专项审批流程的人工智能辅助诊断医疗器械审批。 完善外资企业参与创新药物研发等领域人工智能创新合作的方式和要求。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探索高度自主车辆在高速公路、高架道路上的测试和示范应用,加快智能网联汽车的商业应用。 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高精度地图深度试点应用。
(三)数据开放共享与治理
33.建立健全数据共享机制,支持企业依法依规共享数据,推动大数据创新应用。 支持建立国际开源促进机构,参与全球开源生态系统建设。 支持探索发展数据交易服务,建设以交易链为核心的数据交易流通关键基础设施,打造数据要素流通创新平台,制定数据和软件资产登记通证标准和规则。
34.扩大政府数据开放范围,明确公共数据获取和使用方式,公布开放数据集目录。 探索公共数据的开发利用,鼓励开发基于数据集的产品和服务。
35.举办数字中小企业对话会,促进中小企业合作和数字化发展。 支持中小企业利用相关平台、数字化工具等参与政府采购。
36.推动境内外机构合作,搭建中小企业参与数字经济的信息交流平台。 支持数字包容性国际合作,分享数字经济可持续发展成果和最佳实践。
37.加强对未经请求的商业电子信息的监管,加强监管技术应用和国际合作。
38.完善数字经济公平竞争常态化监管体系,发布数字市场竞争政策和最佳实践,推动竞争政策信息和经验国际交流,开展政策制定和执法能力建设培训。
5、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一)商标和地理标志
三十九、上海自贸试验区经营主体申请商标注册时,主管部门应当在商标注册公告和初步审定公告中注明商品或者服务名称,并按照尼斯分类进行分组。
40.全面公开国外地理标志(包括意译、音译、直译)在中国得到保护的法律手段,明确异议处理和撤销的相关规定。
41. 通过规范以下行为,对地理标志产品实施高水平保护: 使用地理标志表明产品源自非其真实原产地的地理区域; 表明并非来自该原产地的相同或类似产品; 表明该产品不符合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受保护名称产品规范。
(2) 专利
第四十二条 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在十八个月内未作出审查决定的,应当公布专利申请信息。 初审不符合有关要求或者需要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说明理由。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根据申请提前公告申请结果。
43.保护已批准在我国销售的新农用化学品未公开的实验数据和其他数据。 即使该化学品的另一国内专利的保护期先到期,数据也应按照保护期继续受到保护。
(三)行政监督和司法保护
44.加强对权利人的行政执法监督和司法保护,规范商业规模故意使用下列标签、包装:擅自使用与中国注册商标相同或者不能使用的标签、包装独特的商标; 该标签或包装旨在用于商业交易过程中的商品或服务,且该商品或服务与已在中国注册的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相同。
45.对于以营利为目的、在影院放映期间擅自复制电影作品并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害的,加大对权利人的行政执法监管和司法保护。
46.进一步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为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全面的法律救济。 对于下列严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加强对权利人的行政执法监管和司法保护: 擅自获取计算机系统商业秘密的; 未经授权盗用和泄露商业秘密(包括通过计算机系统进行上述行为)。
六、推进政府采购领域改革
(一)采购程序
47.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指定采购主体,为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通过合同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签订《建设工程“运营—移交”合同和公共工程特许合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适用本方案有关规定。
48.上海自贸试验区政府采购原则上实行公开竞争。 以下情况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无投标、无合格投标、无合格供应商或串通投标; 只能由特定供应商提供; 为保持技术一致性或避免重复采购,对原采购进行补充采购; 用于有限试验或委托研发的原创商品和服务; 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以及无法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等。
第四十九条政府采购实行限制竞争时,采购人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内容包括采购人信息、采购说明、资质要求等充分信息,并邀请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采购人拟选择有限数量的合格供应商投标的,必须注明相应的选择标准和数量限制。
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实行邀请招标时,采购人应当提前发布相关信息。 采购金额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或者工程采购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采用招标方式的采购人应当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日期。 一般不应晚于资格预审文件颁发之日。 25日以内,紧急情况不少于10日。
第五十一条 政府采购实施招标时,采购人规定提交招标文件的最后期限,一般应不少于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40日。 特殊情况可适当缩短,但不得少于10日。
(二)采购管理
第五十二条 采购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当充分考虑下列因素:各种费用、佣金、利息等; 选择性购买的价格; 同一采购项目下的所有合同。
53.依照法律法规公开政府采购信息。 尽可能向供应商免费提供招标文件,并鼓励以中英文发布采购公告。
54、采购人有证据证明相关供应商在履行与采购人或者与采购人有管理关系的单位的采购合同时,存在重大实质性违约行为,未及时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 ,可以拒绝参加采购活动,但这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注明。
55.采购人在编制政府采购要求时可以提出环境保护、信息保护等技术要求。 采购标的有国际标准的,采购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国际标准。
第五十六条 应未中标、未成交供应商的要求,采购人应当向供应商回复未中标、未成交的原因或者对中标供应商的优势进行说明。出价或完成交易。 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政府采购项目每次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记录和报告,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 采购相关文件应自采购完成之日起保存至少15年。
58.提高政府采购电子采购平台数字化技术应用水平,促进采购流程透明化、规范化、智能化,推广电子证照应用。
59.政府采购应便利中小企业参与,鼓励电子采购。 根据采购的规模、设计和结构,中小企业可以实行分包。
(三)采购监管
60. 指定一个独立于采购方的审查机构来审查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投诉。 鼓励采购商和供应商通过协商解决投诉。
第六十一条 供应商认为政府采购文件、采购流程、中标结果、成交结果损害其自身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采购人提出书面质疑。其权益受到损害。
七、推动相关“出境”管理制度改革
(一)国有企业改革
62.深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对混合所有制企业和国有控股股权多元化的国有独资公司实行有别于国有独资公司的管理新模式资产监管机构,规范股东履行职责的程序,充分发挥股东的工作意愿。
六十三、上海自贸试验区指定独家企业采购、销售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基于商业考虑作出决策。
64.建立科学合理、稳定可靠的上海自贸试验区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企业补偿机制。
65、建立健全国有企业信息披露制度,持续完善和规范信息披露程序,加强对国有企业信息披露工作的分类指导,提升控股上市公司治理运作规范化水平或由国有企业投资。
(二)劳动者权益保障
66.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企业带头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和劳动保障等基本权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医疗、社会保险、职业技能培训。 建立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和正常增长机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 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开展劳动用工合法体检。
67.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工商劳动监察公约等要求,在上海自贸试验区部署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员,实施智慧监管,加大劳动保障力度。和社会治安监督执法。 鼓励和支持国际劳工领域人才的开发和培养。
68.推动完善相关地方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不得为了促进贸易、投资而降低劳动者权益保障水平。
69.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日常接受职工、工会、企业等提出的有关意见; 处理并接受相关领域公众的书面意见,进行舆情评审,并将结果酌情向社会公布; 积极培育基层劳动关系服务点等,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劳动人事纠纷协商调解。
(三)环境保护
70.出台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71.支持绿色低碳领域国际合作、经验分享和能力建设。 加快建立国家碳排放权交易机构。 允许临港新片区企业通过加工贸易或保税物流方式开展以供船为目的的高低硫燃料油调和调配业务。 符合条件的仓储设施可同时具备出口监管仓库和保税仓库的功能。 支持新区域,以加速氢能核心技术的研究和标准系统的构建,允许根据法律和法规制定集成的氢生产和加油站,从而在潮汐公寓上进行小规模的风能氢生产,并改善高压氢存储系统。
72.支持建立认证机构,对绿色产品和生态产品进行认证,对认证产品进行可追溯性,并为认证产品建立可追溯性机制。
73.支持措施,例如标准化渔具和钓鱼方法,减少钓鱼时间,减少渔船数量以及实施捕鱼配额来打击非法,不报告和不受管制的捕鱼以保护相关的鱼类股票。
74.鼓励和出口环境产品和服务,丰富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系统,研究和促进绿色债券以及环境,社会和治理(ESG)指数,并促进环境产品和服务方面的合作。
8.加强风险预防和控制系统的构建
75.改善风险评估机制。 及时跟踪飞行员的进度,分析和评估新情况和新问题,并根据风险程度采取调整,悬架或终止等处置措施。
76.建立风险预警系统。 在支持新技术的支持下,提高监督效率,使用大数据分析技术来判断和识别风险,并根据风险程度进行机密监督。
77.加强预防和控制金融风险。 金融监管机构根据审慎原则采取合理的措施,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并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营。 根据法律和法规,进行财务监管信息共享,监管合作和跨境风险解决合作。 加强跨境收入和付款业务数据的收集,监视和应用。 通过在“沙盒监督”等监管机制中的创新来确保有效隔离风险。 遵守许可金融业务运营的要求,并通过风险提醒,风险控制指标计算和信息报告来加强相关的风险监控和预防。
78.加强监督方面的相互认可与合作。 从共同的国际实践和规则中汲取教训,接受其他国家 /地区的监管机构的报告,研究和启动监管互承认机制,并在数据交流中做得很好,对结果的相互认可,工作协调和相互协调和相互帮助执法。 建立与海外网络安全机构建立合作机制,以促进对网络安全问题的全球合作解决方案的形成。
79.加强安全审查机制。 我们将实施外国投资访问的负面列表,并充分利用外国投资安全审查和其他机制。 全面加强网络安全检查并实施关键信息基础架构保护职责。 根据法律和法规进行信息披露,并进一步标准化重要的信息披露程序。
80.促进完整的监督。 改善监管规则,创新的监管方法,改善具有明确的权利和责任,公平和正义,开放性,透明度,简单性和效率的监管系统,协调市场监督,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网络监督等协调的监督和插入监管漏洞。
上海市政府政府必须加强其主要职责,根据本计划确定的任务进一步改善工作机制,并坚决促进各种措施的实施; 它必须建立并改善机构创新机制,以鼓励大胆的实验和大胆的突破; 它必须充分利用新地区法规,必须加强对改革飞行员的法律保护; 有必要加强安全评估和预防风险,并提高对主要紧急情况的反应水平; 有必要加快建造高级专业开放团队的建设,以为创建国家机构开放示范区的创建提供大力支持。 州议会的相关部门应根据其责任分配工作,提供积极的支持,组成联合部队,并确保实施所有措施。 如果确实有必要制定特定意见,方法,规则和计划,则应在发布本计划之日起一年内完成,以确保有效执行。 商务部应加强整体计划和协调,组织有效性评估,指导试验任务的执行,并支持上海,以总结成熟的经验,并及时复制和促进它。 如果有必要调整现有法律或行政法规,则应根据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上海市政人民政府和商务部必须迅速解决并研究实施本计划期间出现的新情况和问题,不断调整和优化措施,并迅速向党中央委员会和州议会报告重大事件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