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篇宁波某天然气电力有限公司无证充装案2023年

文章最后更新时间:2023-12-06,由天天资讯负责审核发布,若内容或图片失效,请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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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装备

宁波某天然气电力公司无证加气案

2023年6月,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海曙区横街镇工业区的一家宁波天然气电力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 检查中发现,该单位正在公司LNG旁边的空地上,通过金属编织软管连接罐车的液相和气相接口,将LNG从大罐车充装到小罐车中。储罐区。 经查,该公司在未取得移动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23年3月1日起擅自将采购的液化天然气通过金属编织软管与罐车的液、气相连接。车辆加注成小罐车,然后运往各LNG用户单位进行卸货和销售。

宁波某天然气、电力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宁波海曙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取缔当事人非法加油点,没收违法所得8084.5元,并处罚款30万元。

慈溪市某五金配件厂、慈溪长河市某五金厂未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生产气瓶阀门案

2023年7月,慈溪市市场监管局对慈溪市一家五金配件厂和慈溪长河一家五金厂因未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制造气瓶阀门进行查处。 查明,慈溪市某五金配件厂于2022年4月至2023年5月生产销售气瓶阀门8000个,违法经营总额11.2万元,违法所得11.2万元。 慈溪长河某五金厂2022年7月至2023年5月生产销售气瓶阀门4000个,共计违法经营额4.15万元,违法所得4.15万元。

慈溪市某五金配件厂、慈溪市长河某五金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慈溪市市场监管局没收慈溪市某五金配件厂违法所得11.2万元,并处罚款48万元; 慈溪市长河长河五金厂没收违法所得4.15万元,并处罚款38.5万元。

长兴县某液化气有限公司

海宁市燃气有限公司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

2023年7月3日,长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长兴县一家液化气公司。 现场发现,该公司在办理液化气充装业务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对气瓶进行充装。 预残留液体萃取操作。 经查,长兴县某液化气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未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相关安全规章制度,疏于对特种设备作业现场和操作人员的管理。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在充装气体前未操作特种设备。 、部分钢瓶未进行残液处理,残液处理记录不完整; 气体充装完成后,部分气瓶充装后未进行检查和重新称重,未实行记录制度。

长兴县某液化气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长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罚款。

海宁市市场监管局调查发现,海宁市某燃气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6日向嘉兴中交预制构件有限公司销售的3个气瓶已超过检验日期。 7月17日,海宁市一家燃气公司现场检查发现,4个气瓶已超过检查日期现场加气。 当事人在气瓶检验日期到期后未对气瓶进行检验,继续充装使用,且充装后未及时更新气瓶信息。 它于 2023 年 7 月 17 日在现场被查获。

海宁某燃气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海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8万元的行政处罚。

兰溪市钢瓶检验有限公司

检查人员无证作业案件

2023年6月23日,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兰溪市某气瓶检验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现场查明,气瓶气密性试验操作人员为董某。 该项目当时没有其他人在做,但现场记录单上的检查人员都是邵某,但没有董某的签名,而董某现场也无法提供相应的检查人员资质证明材料。 经查,该公司因节假日突然加班,其气密性检测认证工作人员邵某外出无法上班。 董某无检验资格,独自进行气瓶气密性试验。

兰溪市一家气瓶检验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兰溪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0万元罚款。

舟山市某液化石油气公司

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充装

2023年7月25日,舟山市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大队与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办联合执法时,发现舟山市普陀供应站瓶装气体满瓶区存放的气瓶a 舟山液化气体有限公司混有标有一定气号、钢封的50Kg两相液化石油气钢瓶8个,充装时间为2023年7月2日至7月25日。无上述气瓶气液两相钢瓶阀门(或液相加衬螺纹管)出气口的连接型式和螺纹尺寸有明显区别。 没有任何结构可以防止误装和误用燃气,从而带来严重事故的风险。 执法人员当场依法查扣了上述8个气瓶。 经检查发现,舟山市某液化气公司所属50Kg气瓶管理混乱,气瓶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气瓶充装安全主体责任没有认真落实。 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管理员未按要求落实落实安全责任。

舟山某液化气体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责任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安全主体(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要求。 舟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2万元。

庆元县某燃料公司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充装活动案件

2023年8月15日,清源县市场监管局在对丽水市清源县某燃料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工作人员胡某正在对液化石油气进行充注前、充注后检查。钢瓶和气瓶同时进行充装作业。 涉嫌违反“气瓶充装作业时,操作人员不得兼任检验人员”的技术规定; 检查还发现,该公司供气工人魏某参与了气瓶充装作业,且该供气工人并未获取天然气。 瓶装灌装经营资质,涉嫌无证经营。

庆元县某燃油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加注活动。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庆元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并处罚款2万元。

工业产品

杭州市余杭区一家日用品店

销售不合格燃气灶案

2023年9月13日,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余杭区公安分局依法对一家日用品商店进行联合检查。 现场查获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商用燃气灶22个型号,共计69件。 该批次商用燃气灶不符合2018年《商用燃气燃烧器具》要求,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 经查,2019年3月1日至事发前,该商行向供应商朱某采购了不带熄火保护装置的商用燃气灶及配件,共计50万余元。

杭州市余杭区一家日用品商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由于涉案金额较大,已涉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慈溪市某燃具配件厂、某灶具配件厂

生产、销售不合格稳压器案

2023年9月1日,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依法对一家燃具配件厂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现场生产车间发现稳压器半成品及配件,当事人仓库发现稳压器,其中上盖200个,下壳200个,散装成品200个,公司成品1040个。型号 A-103。 生产了 960 架 C-303 成品。 执法人员对涉案两款车型的成品进行了随机抽样并送检。 经慈溪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服务中心检验,结果全部不合格。 经查,该燃具配件厂自2020年至案发为止,销售不合格调压器的金额达21.4万余元。

慈溪市某燃气具配件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因涉案金额较大,已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 慈溪市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023年7月8日,慈溪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慈溪市一家炉具经销厂进行检查。 现场发现160个未包装的成品稳压器。 执法人员对上述稳压器进行了现场抽检。 经慈溪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服务中心检验,得出出口压力不合格的结论。 经查,当事人自2022年9月30日起至事发2023年7月8日止开始生产国标——2018年《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要求的调压器,总生产型号为JYT0。 6L稳压器有2620台,其中已售出2460台,未售出160台。 销售价格为10元/个。 涉案货物总值2.62万元,违法所得2.46万元。

慈溪市某炉具经销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多次强调要保证稳压器产品质量,但仍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稳压器产品,对当事人予以严厉处罚,并对生产的160个稳压器进行处罚。当事人的,予以没收。 截至发稿,没收违法所得2.46万元,并处罚款7.8万元。 罚款、没收金额共计100元。

舟山市的郑先生和诸暨市的一家百货商店

销售不合格燃气灶案

2023年9月1日,舟山市市场监管局六横分局在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行动时,发现郑某销售没有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 该批次家用燃气灶不符合2020年《家用燃气灶具》要求,视为不合格产品。 查明,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已在六横地区销售涉案燃气灶价值4.5万余元,非法获利4.5万余元。 宁波、六横地区货物累计价值超过10万元,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

郑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由于涉案金额较大,已涉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 舟山市市场监管局六横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023年6月25日,诸暨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百货商场进行检查,发现货架上销售的4台家用燃气灶未配备熄火保护装置,且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在规定期限内。 CCC认证。 该批次家用燃气灶不符合2020年《家用燃气灶具》要求,视为不合格产品。

诸暨市某百货商店的行为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诸暨市市场监管局责令该百货商店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处以10200元罚款。

石某某 余姚市人

生产、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2023年8月17日,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发现廊下街道一加工窝点内有工人正在组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现场查获2种已组装完毕的调压器,其中X-5型成品2189件,JTY-0.6-1.2型成品240件。 上述两种调压器的设定和调节部件均未密封。 ,产品结构不符合国家标准——2018年《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要求。 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了涉案两款车型的成品,并随机抽样检验。 经宁波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均不合格。 经查,石某某自2023年8月5日至案发为止,共销售不合格稳压器约3万只。

石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由于涉案金额较大,已涉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 余姚市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海宁市蒋某某与长兴县某百货经营部

杭州市萧山区某百货店、平湖市某营业部

宁波某超市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燃气灶案件

2023年9月14日,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宁市公安局依法对当事人蒋某某租用的仓库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兴发”、“火神”、现场《早报》、《海月胜利》。 “广汇”等品牌47个型号、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商用燃气灶共计845台。 该批次商用燃气灶不符合2018年《商用燃气燃烧器具》要求,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 经查,涉案当事人自2020年9月28日至案发为止,共14次向上游采购货物,累计采购金额逾19万元。 他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向周边商铺销售不合格燃气灶,并现场扣押出售。 不合格燃气灶总价值4万多元。

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由于涉案金额较大,已涉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 海宁市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023年9月13日,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燃气安全专项行动,依法对某百货商场营业部进行检查。 在该党库房内发现了两个“三无”、无熄火保护装置的“暴力火炉”。 该批次商用燃气灶不符合2018年《商用燃气燃烧器具》要求,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 经查,2020年7月10日至案发,该百货营业部采购了多种型号“三无”、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的“火炉”,采购金额12.8万余元。 销售额达14万余元,违法所得达1.5万元。

长兴县某百货商店经营部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由于涉案金额较大,已涉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 长兴县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023年9月14日,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前期获取的线索,依法对某百货商场、仓库进行突击检查。 店内发现6个待售的商用“火炉”,仓库内发现400余件各型号商用“火炉”配件,以及组装工作台和多个用于运输的泡沫包装箱。 执法人员现场对3款商用“猛火炉”进行执法抽查,同时采取措施,现场扣押涉嫌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商用“猛火炉”及配件。 9月15日,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结论:3批次均不合格。 调查发现,截至事发,该百货公司通过网店的销售额已达11.6万余元。

杭州市萧山区某百货商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由于涉案金额较大,已涉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023年9月5日,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燃气灶开展专项监督抽查,发现某经营部门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存在气密性、结构、包装、安装和使用说明。 不满足要求就会导致失败。

平湖市工商部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平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经营部门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不合格家用燃气灶一台及违法所得9116元,并处罚款25000元。

2023年6月26日,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鄞州燃气综合治理专项行动中,依法对某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2台家用燃气灶进行抽查。 经检验,上述燃气灶的包装、安装、使用说明书不符合-2020年《家用燃气灶》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上述燃气灶生产企业标识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核实,确定上述家用燃气灶为冒用厂名、厂址的产品,无法获取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并查明,当事人未尽到法定妥善保存义务,导致我局监督抽检时被抽检卖方先存的带有封口标志的样品被转移。

宁波某超市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的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没收人民币3580元。

湖州市南浔区某营业部

销售无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燃气灶案

2023年6月26日,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一次燃气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某营业部货架上有家用燃气灶出售。 产品外包装及本体无CCC强制认证。 标志,且没有中文标志的工厂名称、地址等信息。

湖州市南浔区某业务部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工商部门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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