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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能相关文件内容如下:
第二十条(绿色能源发展)
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要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推广光伏、风电、生物质能、氢能、合成燃料、地热能等能源等绿色能源和新能源存储方式的发展,将推动多元化有序推广应用。
第二十九条(交通基础设施绿色改造)
市交通、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经济信息等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科学合理、适度超前的原则,布局建设充电等配套基础设施。桩、加氢站和港口岸电。
五十一(绿色转型人才引进与培养)
本市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发展新能源、储能、氢能、碳减排、碳市场等学科。 鼓励相关高校和企业创新人才培养方式,共同开展产学合作和协同育人项目,搭建产教融合创新平台。
该文件的具体内容如下:
促进上海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条例(草案)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快本市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促进经济社会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市坚持生态优先、节约集约、创新驱动、协同推进,推动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建立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协作的多方位共治机制,形成能源资源高效利用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协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现向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生态平衡的绿色低碳循环模式转变的制度体系。
第三条(政府及部门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的领导,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署推进相关工作,研究解决绿色转型中的重大问题。的发展模式。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发展方式绿色转变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制定重大政策措施并推动实施。
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规划资源、绿化市容、商务、水务(海洋)、市场监管、邮政管理、统计、财政、国资等部门,机关事务管理人员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职责。 做好绿色转型相关工作。
第四条(社会主体责任)
本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带头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推动数字化转型,践行节约、反对浪费,采用绿色低碳产品,实现无纸化绿色办公。
企业应履行绿色转型的社会责任,推动生产经营全过程数字化、绿色化,减少资源消耗、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加大绿色技术和产品的创新研发、推广应用。
个人要增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意识,践行绿色健康生活方式,参与绿色消费、绿色出行、生活垃圾分类、光盘行动、无纸化计费等绿色低碳活动。
第五条(社会组织)
本市行业协会要推动绿色转型领域的创新研究、标准制定、合作交流和自律管理,为行业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技术培训等服务。
本市相关专业服务机构、社会服务机构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提供绿色转型相关宣传培训、技术指导、咨询服务。
本市支持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参与绿色低碳志愿服务,鼓励绿色低碳志愿服务组织发展,引导公众参与绿色低碳活动。
第六条(宣传普及)
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绿色低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参与世界环境日、全国生态日、全国低碳日等相关活动。全国节能宣传周,普及绿色低碳知识,增强全社会共同意识。
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大众媒体及相关新媒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绿色低碳宣传。
社区、学校等要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绿色低碳循环知识,开展公益活动,倡导绿色生活方式。
第七条(试点示范及奖励)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绿色低碳循环相关试点示范,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新城、园区、社区等参与各类试点。
对推动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考核制度)
市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对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推动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的成效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纳入领导班子年度绩效考核。所有级别。
第九条(合作与交流)
本市落实国家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战略,与长三角地区相关省市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共同推动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促进产业发展、技术创新、信息共享、标准互认、项目实施、执法。 协作及其他方面的合作。
本市贯彻落实国家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依据《长江流域发展规划》,加强与相关省市协作,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推动长江流域绿色发展以及相关的土地和空间规划。
本市对标国际绿色发展规则,加强绿色转型领域相关人才、技术和项目交流合作,推动全球先进绿色技术和关键环节与国内产业化优势融合,按照更高标准推进绿色转型。国家对外开放总体部署。 横向国际合作。
第二章 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条(规划指导)
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能源资源、工业、循环经济等领域专项规划,明确目标制定绿色转型的任务、措施等,并组织实施。
本市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海岸带保护利用综合规划时,应当保障绿色改造相关项目的用地和用海需求。
第十一条(双控管理制度)
按照国家规定,本市对能源消耗、建设用地、水等资源实行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制度,并逐步实行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工业用地绿色改造)
市规划资源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将绿色改造要求纳入工业用地流转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推动集约化、复合化、有效利用土地资源。
第十三条(信息公开制度)
本市有关能源消费、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公开能源资源消耗、碳排放、污染物排放等信息。
鼓励其他企事业单位主动披露前款信息。
第十四条(绿色标准)
市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完善本市绿色改造领域相关地方标准。
本市支持相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依法制定绿色转型领域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并推动实施,参与绿色低碳循环相关国内国际标准和规则的制定推动国内与国际标准、规则的合理衔接和互认。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的绿色认证标准,建立健全绿色认证体系,推广绿色标志。
第十五条(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了统一规范的各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 支持行业和企业结合自身特点改进碳排放核算方法,建立健全碳排放计量体系,加强碳排放相关数据的积累和管理。
市发展改革、统计、生态环境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碳排放数据收集、核算、考核等工作,为绿色转型政策制定和监督考核提供数据支撑。
第十六条(绿色技术产品推广制度)
本市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使用绿色技术和产品。 自主采购绿色技术和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等部门要公布并动态更新绿色技术目录,组织推广应用。
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应当落实政府绿色采购政策要求。 国有企业要落实企业绿色采购指南,鼓励其他企业自主开展绿色采购。
第十七条(重点单位管理制度)
本市对能源资源消耗总量、污染物排放量、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事业单位实行重点单位名录管理。 重点单位名单由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制定,向社会公布,并动态调整。
列入名单的重点单位要依法开展监测计量、节能减排改造等绿色转型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对上述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能源发展绿色转型
第十八条(新能源制度)
本市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新能源体系,推动化石能源清洁低碳高效利用和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现能源生产、供应、流通各环节协调联动。储存和销售,为绿色转型提供安全稳定的能源保障。
第十九条(化石能源绿色转型)
市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企业煤炭消费实施总量控制,合理调控油气消费,促进化石能源节约利用和绿色低碳替代。
本市支持火力发电企业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开展节能减排、减碳改造,实施符合条件的二氧化碳捕集、资源化利用等技术创新和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绿色能源发展)
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要会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推广光伏、风电、生物质能、氢能、合成燃料、地热能等能源等绿色能源和新能源存储方式的发展,将推动多元化有序推广应用。
电网企业要提高绿色用电能力,将符合规划和安全生产条件的绿色能源发电项目并网。
第二十一条(电网监管能力建设)
本市加快新型电力系统源、网、荷、储一体化,支持新能源存储建设,推动分布式能源发展、火电机组柔性化改造、充电桩智能化改造,有序缩小电力系统峰谷负荷差异。
本市支持工业企业、工业园区等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多能互补的智能能源系统和微电网。
第二十二条(电力需求侧管理)
本市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推进虚拟电厂建设,鼓励数据中心、通信基站、商业建筑、工业厂房等业主或用户根据电力需求采取合理可行的技术、经济和管理措施。城市电网负荷平衡需求。 有序调整用电负荷。
第二十三条(绿色电力交易)
本市支持通过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证书交易等市场化方式优化电力资源配置,促进绿色电力消纳。
该市完善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机制,允许分布式发电企业与同一配网区域内的就近电力用户进行交易。
第四章产业结构绿色转型
第二十四条(新产业体系)
该市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推动产业数字化与绿色化深度融合,推动钢铁、石化、电力、交通、建筑等领域绿色转型。
本市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节能减碳、购买绿色电力、与上下游产业链企业合作减排等方式,减少能源资源消耗和碳足迹。
第二十五条(工业绿色转型)
市经济信息化、发展改革等部门要组织制定产业发展目录,明确鼓励类产业、限制类产业、淘汰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引导产业绿色转型。
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生态环境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新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资源环境影响的评估论证,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的开发。 ——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工业企业要在经济信息部门的指导、支持和监督下,组织开展能源审计、能效对标、清洁生产等,推广产品绿色设计和生产,推进绿色工厂建设、绿色公园、绿色供应链。
第二十六条(资源回收再制造)
本市鼓励和支持使用资源循环利用产品。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农业农村等部门要组织制定建筑垃圾、湿垃圾、绿林垃圾等回收利用标准,推动技术研发、资源化再利用产品推广应用。
市经济信息化、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和鼓励废旧汽车零部件、航空发动机、港口起重机、新能源零部件等装备和产品的高端智能再制造。
第二十七条(发展循环经济)
本市支持资源循环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资源循环利用项目或者企业用地提供保障。 生产性工业园区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划工业用地中划拨一定比例支持资源循环利用企业发展。
市经济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绿化市容等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要推动工业园区废弃物综合利用、余热余压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污染物集中安全处置,完善固体废物转运、储存、运输系统和利用处置设施,按照废物利用方式,构建社会化的废物回收、运输和再处理体系。
第二十八条(建筑绿色改造)
本市建立了绿色建筑全生命周期监督管理体系。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措施,督促、指导相关责任单位在设计、施工、运营、改造等方面落实绿色建筑标准和要求。
本市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动超低能耗建筑和近零碳排放建筑发展,推广绿色低碳循环利用建筑材料、装配式建筑、绿色施工工法及其集成应用。再生能源。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房屋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旧区改造、旧房更新,推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的实施。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公共建筑运营能耗和碳排放监管,健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制度,制定运营各类公共建筑能耗和碳排放限额标准。
市绿化市容部门要加强公共设施和大型建筑景观照明的能耗控制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交通基础设施绿色改造)
本市推进绿色低碳交通体系建设,推动江(江)海联运、公铁联运、海铁联运发展,建设绿色港口、绿色机场,打造绿色港口、绿色机场。包括干线铁路、城际铁路、市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 共同建设多层次轨道交通网络。
市交通、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经济信息等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科学合理、适度超前的原则,布局建设充电等配套基础设施。桩、加氢站和港口岸电。
第三十条(交通运输绿色化转型)
市交通、经济信息等部门要制定促进车辆、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电动化、低碳化、智能化的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交通运输企业加强节能减碳运营管理,提高交通运输工具能效水平,推广使用绿色低碳燃料。
本市推动公交车、巡航出租汽车、公务用车、环卫车、邮政投递车等公共部门车辆更新换代为新能源汽车。
第三十一条(大型活动绿色转型)
市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大型赛事绿色低碳标准,推动赛事全过程节能降耗减排。
鼓励主办单位、场馆单位、展览服务单位和参展商使用绿色原材料、应用低碳环保技术,推动大型会议、展览和活动实现碳中和。
鼓励大型活动主办方在活动结束后向公众公布其采取的绿色低碳措施以及碳排放和碳中和状况。
第三十二条(农业绿色转型)
该市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农业发展。 各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农业绿色转型的指导、推动和监管,鼓励绿色农业发展,引导农村可再生能源多元化利用,推动能源等农业技术研发和应用。节约碳减排,提高碳汇水平,增加畜禽粪便利用。 提高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促进农作物秸秆多元化利用。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清洁生产方式,科学增加有机肥施用量,使用生物农药,合理减少化肥、农药施用量。
第三十三条(林业和海洋碳汇)
市绿化市容部门要推进公园城市建设,推动实施郊区绿环、城市生态廊道、生态区间等绿化工程,优化造林绿化树种,增强林业碳汇能力。
市海洋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实施,持续提升海洋生态系统质量,探索海洋生态系统碳汇试点。
第五章 生活消费绿色转型
第三十四条(生态市)
本市推进生态城市和美丽上海建设,统筹公园城市、海绵城市、无废城市、绿色生态城市建设,合理布局公园绿地等休闲空间和公共服务网络,促进城乡绿色一体化发展。
第三十五条(绿色生活方式)
本市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消费方式,引导居民在衣、食、住、行、用等各个方面践行绿色低碳理念。
鼓励相关经营者通过发放绿色消费券、绿色积分、直接补贴等方式刺激绿色消费,推出绿色低碳产品,丰富绿色消费场景。
市、区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鼓励消费者优先购买和使用绿色家电、绿色照明、绿色建材、节能产品、节水器具等绿色低碳产品,安装和使用设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推广绿色装修。
第三十六条(餐饮优惠)
本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加强餐饮节约管理,反对和制止餐饮浪费,推动光盘经营开展。
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减少采购、物流、储存、消费等环节的食物浪费,主动提醒消费者防止食物浪费,引导消费者适量点餐。如所须。 鼓励餐饮经营者创建绿色餐厅。
第三十七条(绿色出行)
本市鼓励和引导公众优先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等绿色出行方式。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优化完善城市公交、轨道交通线路结构。
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规划资源等部门规划建设便捷舒适的慢行道路设施,提高慢行通道的连续性和功能性,优化慢行交通环境。
第三十八条(二手商品交易)
本市鼓励二手商品交易。 市商务等部门要对二手商品交易市场进行业务指导,培育和拓展线上线下二手商品交易渠道,促进二手商品交易规范有序发展。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要求和实际情况规划布局二手商品交易市场。 鼓励社区组织二手商品交易活动,促进家庭闲置物品交易和流通。
第三十九条(生活垃圾分类)
本市建立健全生活垃圾综合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制度,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可回收物循环利用、资源循环利用。
市政绿化和城市外观部应与相关部门合作,为国内废物可回收服务点,转移站和分配地点建立完整的覆盖式回收系统,并鼓励和支持开发回收企业。
市政商业部应结合市政发展和改革,绿化城市外观,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乡村建筑管理,经济信息和其他部门,准备和发布指导目录以回收可再生资源可再生资源的回收类型,回收规格,利用指南等。
第40条(禁止一次性项目)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生产或出售违反法规的国家和该城市明确禁止或限制的一次性产品。
单位和个人应根据国家和该城市的相关要求停止或减少一次性产品的使用,并优先考虑可回收,易于回收和可再生的替代产品。
第41条(减少包装)
在生产,销售和交付物品时,企业应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清洁生产的法规,避免过度包装,优先考虑可重复使用且易于回收的包装,并减少包装的使用。 电子商务,快递,外卖和其他行业的企业应采取措施根据法律回收包装材料。
市政市场监督部门应与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合作,以提高标准和指导规范,以限制货物过多包装,并组织执法检查。
市政邮政管理,商业,市场监督,绿化和城市外观部门应改善绿色快速包装,布置和建造可回收的包装交付和回收设施的标准和认证系统,以及包装废物回收设备。
第6章保护措施
第42条(财务和税收支持政策)
市政和地区人民政府应增加对技术创新,工业发展,金融服务以及与绿色转型有关的活动的财务支持。
根据相关的国家法规,该城市实施了与绿色转型有关的优惠税收政策,例如节能和环境保护,资源的全面利用,新能源和生态建设。
第43条(绿色转型投资和融资)
这个城市建立了多元化的绿色投资和融资机制,支持上海的金融基础设施机构和金融机构,以开发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账单,绿色金融租赁和其他金融产品和服务,并鼓励和指导参与并指导参与。社会资金与绿色转型有关的活动,并增加对中小型企业的绿色转型的支持。 这个城市支持基于区域特征和实际需求的转型金融目录的制定。
鼓励社会资本在这座城市建立绿色行业投资基金,或与市政府政府的指导基金共同支持企业和与绿色转型有关的项目。
市政府和地区级别的政府融资保证机构应为小型和微型企业和其他商业实体的绿色转型提供信用增强服务,并增加绿色融资保证业务的规模。
第44条(绿色保险)
这个城市鼓励保险金融机构在绿色建筑绩效领域,绿色技术的第一组应用,关键新材料的第一批应用程序,绿色产品质量,水环境管理和饮用水安全保证的第一批应用程序。
第45条(绿色金融服务平台)
该市的本地财务监督,发展和改革部门将与相关部门合作,建立一个绿色金融服务平台,通过该市的大数据资源平台和其他渠道收集和整合与绿色金融相关的信息,以提供支持金融机构的支持绿色金融和变革金融服务。
第46条(企业绿色评估)
市政发展和改革,经济信息化,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农村建筑管理,运输,市场监督和其他部门应制定相关的企业绿色转型评估要求和评估标准以及绿色项目识别条件和识别标准与国家和市政法规有关。 参考企业和项目获得财政和税收支持,并享受投资和融资优惠待遇。
第47条(绿色和低碳供应链)
这个城市建立并改善了绿色和低碳供应链管理服务系统。 市政发展和改革,商业,生态环境,经济信息和其他部门应建立并改善碳足迹和碳排放会计和评估的基本数据库,培养相关的碳会计和评估服务机构,指导指南和相关企业。消除绿色和低碳供应链管理。
第48条(价格政策机制)
这个城市将改善资源和环境价格政策机制,该机制根据污染者和用户支付的原则,保护者和节能者的原则来反映生态价值和环境损害成本。
这个城市优化了差异电价和分层的电价政策,为能力过度访问的用户建立了付款机制,并探索了支持开发新电力系统的电力价格机制,例如新电力系统,例如可再生能源消耗和利用,利用,和负载调节。
这个城市改善了固体废物处理的充电机制,改善了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收费机制,以促进节水和减少排放,并逐渐建立并实施了在控制总额的情况下进行排放权的付费使用系统污染物排放。
第49条(碳市场机制)
这个城市支持国家碳排放贸易系统的建设和运营,并为碳排放贸易活动的发展提供服务。
市政生态环境部应与相关部门合作,建立和改善城市的碳排放贸易机制和减少自愿排放机制,促进金融市场和碳排放贸易市场的合作和共同发展,并鼓励在创新中发展创新碳排放产品及其衍生产品。
第50条(绿色技术创新)
根据该国和这个城市的主要战略和工业发展需求,市政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和其他部门应建立成就,技术交易以及与与之相关的知识产权的使用和保护的系统绿色技术促进绿色技术创新。
市政科学技术,发展与改革,经济信息化,教育和其他部门应促进有关尖端绿色技术的基础和应用研究,加强共同技术平台的建设和公开共享公共资源,并促进大规模应用高级和适用的技术。
第51条(绿色转型的才能介绍和培训)
市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和技术,发展与改革,经济信息,教育和其他部门应加强与绿色转型有关的领域的培养和介绍,并在培养,评估,使用,使用,激励和保证。
这个城市鼓励大学和科学研究机构开发新的能源,储能,氢能,减少碳排放,碳市场和其他学科。 鼓励相关大学和企业创新人才培训方法,共同进行行业 - 大学合作和协作教育项目,并为行业教育整合建立创新平台。
第52条(信用管理)
所有相关部门应按照国家和市政法规,收集参与绿色转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相关信贷信息,向市政公共信贷信息服务平台,并根据法律采取奖励和学科措施。
第53条(监督和检查)
市政发展和改革,经济信息化,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农村建筑管理,运输,商业,市场监督,邮政管理和其他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责任来加强监督和检查与绿色转型有关的活动。
第七章附则
第54条(生效日期)
这些法规应在一年中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