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民生领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

文章最后更新时间:2023-11-28,由天天资讯负责审核发布,若内容或图片失效,请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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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公布的名单涉及海口、万宁、定安、琼中、乐东、陵水等市县6家经营主体。 罚款的原因都是销售不合格的燃气具。

1.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查处海口秀英浩宏日用品店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案

2023年8月17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对海口秀英浩宏日用品店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没收燃气灶11台,并处罚款1000元。 。

2023年7月6日,执法人员在检查位于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长盛路213号一楼的海口秀英浩宏日用品店时,发现当事人出售11台(进货价)。为65元至95元))燃气灶没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各类灶具(不包括户外使用产品,如燃气烧烤炉)》5.3.1.9标准2020年《家用燃气灶》标准。 “有熄火保护装置”国家标准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定安龙湖苏记综合商业银行销售不合格调压阀、减压阀案

2023年10月7日,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定安龙湖苏记综合商业银行因销售不合格调压器、减压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16个调压器、减压阀被没收并罚款。 186元。

根据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移送函(定市建案移[2023]110号),线索显示该企业销售不合格的调压器、减压阀。 2023年8月17日,执法人员对位于海南省定安县龙湖镇定高街105号的定安龙湖苏记综合商业银行进行排查,发现有6件皇冠品质瓶装液化石油气商业银行营业柜上的燃气压力调节器。 有 8 个 压力调节器和 2 个 减压阀。 上述产品均无溢流切断装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3.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陵水瀛洲迎展酒店用品店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案

2023年9月12日,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陵水瀛洲迎展酒店用品店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不合格家用燃气灶2台,没收违法所得。 140元,罚款1860元。

据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移送案件线索的函》,2023年7月24日,执法人员在检查陵水瀛洲迎站酒店用品时,发现商店货架上有4件(进价200元)。至280元)家用燃气灶没有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家用燃气灶国家标准》的标准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2规定,根据本款规定,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法律。

4.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乐东黎国盛茂百货销售不合格燃气灶案

2023年8月9日,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乐东黎国盛贸百货销售不合格燃气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没收不合格产品9个,没收违法所得60元,罚款1376元。

据乐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2023年7月20日,执法人员对乐东李国生贸百货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经营1.智能厨房好太太(JZY-A)数量为2个; 2、米厨卫(JZ(20)Y.1-L68)数量为1件; 3、米厨卫(HY20Y.1-668B)数量为1件; 4.香美铃(-2020)数量为1;5.欧派(JZY-A)数量为1;6.YY好老婆(-2014)数量为1;7.清算(-2020)数量为1;8.金牌(JZY-A)为 1、上述燃气灶未配备熄火保护装置,且该店负责人未能提供上述产品的购买收据及相关材料当事人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与法律。

5.琼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调查乌石华利商贸公司销售不合格燃气灶案

2023年8月10日,琼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乌石华利商业银行销售不合格燃气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不合格产品1件,并处罚款248元。

2023年7月17日,执法人员根据琼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案件来源,前往琼中五石华利商贸店进行现场检查。 检查中,他们发现店内货架最上面摆放着一台皇冠牌燃气双灶炉。 燃气灶为皇冠牌CK-S128燃气双头灶(家用台式燃气灶)。 现场检查发现,上述燃气灶未配备熄火装置。 该公司表示,上述燃气灶并非出售,而是购买自用。 由于该燃气灶当时与其他产品存放在同一货架上出售,且未标注销售价格,执法人员并未采纳该企业的说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琼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6.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万宁万城丰年电器店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案

2023年6月27日,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万宁市万城丰年电器店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0元,罚款2265.6元。

根据万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线索移交函》(万市监一字[2022]274号),当事人购买了皇冠-B带熄火单灶、皇冠A802液化气双灶、厨房电带熄火单灶及上述产品经嘉兴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2020年《家用燃气灶》标准要求。 根据《2022年海南省家用燃气灶产品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2023年3月20日,执法人员前往现场核实。 当事人共购买上述燃气灶6个,向供货商退回3个,已销售3个,违法所得30元。 当事人提供了上述家用燃气灶产品的购买收据和退货单,但无法提供证书、资质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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