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试行)

文章最后更新时间:2023-11-27,由天天资讯负责审核发布,若内容或图片失效,请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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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转发的《关于推动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国办函[2022] 3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推广风电的意见》《关于光伏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政办〔2022〕39号) 19号文)并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能源局印发了2022年六类市场化新能源项目实施细则。生产一体化项目,组织编制了《2023年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风光互补制氢项目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原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 《实施细则》旨在规范有序推动我区氢能产业发展,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加快产业结构升级调整,实现绿色低碳转型发展。

二、《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实施细则》共6章23条。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包括目的依据和投资主体要求。 根据《电力法》要求,一个地区只能有一个供电单位。 供电、电网、制氢、储能应由同一投资主体控股,并作为市场主体运营。 建设和运营期间必须由同一法人统一管理。 避免电力传输问题。

第二章是申请条件。 申请项目时,必须落实氢气应用场景,并提供氢气消费协议。 项目分为并网型和离网型,一经确定不得调整。 新能源项目和接入项目需要取得相关限制性验收文件,项目主体承担因负荷或调峰能力不足而弃风弃光的风险。

第三章是施工管理。 新能源项目不得早于制氢负荷和储能设施投产,并必须与制氢负荷项目的运行周期相匹配。 提出了新能源接入要求,明确了接入项目建设主体要求,明确并网项目整体接受公共电网统一调度,具有独立地位。市场主体。 上网电费、离网电费按照自治区电力市场有关要求执行。 风光互补制氢一体化项目自用暂不征收系统备用费和政策交叉补贴。

第四章为申请审批流程,规定了申请、评审和审批的要求。 项目投资者应当自行编制申请方案,报送项目所在地城市能源主管部门。 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能源局。 跨盟市项目由相关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联合报送。 自治区能源局按照“一成熟、一核准”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项目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颁发批准文件,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五章组织实施。 盟市能源部门负责根据自治区能源局批准的实施方案及时核准(备案)项目。 项目开发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发的实施方案实施项目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或者股权结构。 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管,定期向自治区能源局报告建设情况,并根据批准的实施方案和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投资方无法实施项目的,可向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申请终止项目,自治区能源局收回相应的新能源规模。

第六章为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已批准实施的项目,原则上仍执行原批准要求。 此前的细则和审批要求均未明确,但本细则有明确要求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已批准的项目需要调整的,可按本规定重新调整。 完成报告程序。 本规定由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负责解释。 国家政策调整与国家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三、《实施细则》主要修改哪些方面?

1、明确该项目整体接受电网统一调度。

2.明确新能源、制氢、储能投产时序要求。 新能源部分不得早于制氢负荷和储能设施投产。 当新能源建设时机跟不上负荷时,电网公司必须通过临时供电来保证负荷。 正常运行,待新能源建设完成后再转入正常运行计划。

3.明确风光互补并网制氢项目年度并网和离网发电量要求。 该项目具有独立市场主体地位,可并网发电。 年并网发电量不超过年发电总量的20%。 上网电量不超过项目年用电量的10%,上网电费和离网电费按照自治区电力市场有关要求执行。

4.明确当项目系统内有足够的储备资源时,电网企业可以为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提供适当的储备容量支持。 具体事项由项目业主与电网企业协商。 自用电量暂不征收系统准备金和政策交叉补贴。

5、明确项目可以分期投产,但最多可以分为两期,具体分期投产计划必须在申报计划中明确。

6、投资商明确无法实施项目的,可向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申请终止项目,经批准的能源主管部门将收回相应的新能源规模。

七、已批准实施的项目,原则上仍执行原批准要求。 此前的规则和审批要求没有明确,本规则有明确要求的,可以参照本规则执行。 已批准项目需要调整的,可按规定重新办理申报手续。

以下为原文

内蒙古自治区风光互补制氢项目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试行)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区风电光伏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务办发〔2022〕 1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氢能产业的意见》《关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政办[2022]15号),推动风光互补制氢项目建设,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 风光互补制氢项目的供电、电网、制氢、储能等部分应当由同一投资主体控股,并按市场主体运营。 建设和运营期间必须由同一法人统一管理。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申请风光互补制氢项目,必须落实氢气应用场景,提供氢气消费协议,鼓励有氢气使用场景的企业建设风光互补制氢项目。

第四条鼓励利用非常规水源制氢,禁止利用地下水制氢。

第五条 风光互补制氢项目分为并网型和离网型,一经确定不得调整。

第六条 并网项目新能源规模按照不超过制氢所需电量的1.2倍确定。 项目整体接入公共电网,与公共电网形成清晰的物理接口。 如需公共电网提供备用容量的,须与电网企业达成初步协议。

第七条 离网项目应当根据制氢所需电量确定新能源规模,新能源综合利用率不低于90%。

第八条 风光互补制氢项目需配备电能存储。 调峰容量原则上不低于新能源规模的15%,持续时间不低于4小时。 如果储氢设施容量大于4小时产氢能力,则可根据需要相应降低电能存储配置要求。

第九条 可再生能源组件及接入项目需取得相关限制性检验文件。 项目运营期间,如因负荷停(检修)或调峰能力不足而弃风、弃光,风险由项目投资者承担。

第三章 施工管理

第十条 新能源部分不得早于制氢负荷和储能设施投入运行,并应当与制氢负荷项目的运行周期相匹配。

第十一条 风光互补制氢项目建设的新能源直接接入制氢变电站。 与公共电网的连接线路原则上由电网企业建设,也可以由项目投资单位建设。 经协商同意后,电网企业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回购。

第十二条 鼓励风光电一体化制氢项目和氢能应用项目由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统一备案实施。 不符合统一备案条件的,新能源、接入线路、制氢项目、氢能应用项目可分别备案(核准),氢能应用项目备案时间不晚于备案其他项目的(批准)时间。 项目整体接受电网统一调度。

第十三条 风光互补并网制氢项目具有独立市场主体地位,可以向电网输送电力。 每年并网电量不超过年发电总量的20%,每年离网电量不超过项目年用电量总量。 电费的10%,上网电费和离网电费按照自治区电力市场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在系统储备资源充足的情况下,电网企业可以为风光互补制氢并网项目提供适当的储备容量支持。 具体事项由项目业主与电网企业协商。 风光氢一体化并网发电项目自用电暂不征收系统准备金和政策交叉补贴。 国家相应政策出台后,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第四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五条 项目投资方应当自行编制风光互补制氢项目申请方案,并报送项目所在地城市能源主管部门。 分期投产的项目最多可分为两期,具体分期投产计划必须在申请方案中明确。

第十六条 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核后,报自治区能源局。 跨联城市项目由相关联城市能源主管部门联合报送。

第十七条 自治区能源局按照“一成熟、一核准”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项目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颁发批准文件,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联盟城市能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审批要求及时审批(备案)新能源、制氢、储能及线路项目。

第十九条 盟市能源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管,定期向自治区能源局报告建设情况,并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按照审批方案和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并定期向自治区能源局报告建设情况。检查合格后报自治区能源局备案。

第二十条 项目投资主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实施项目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和股权结构。 若制氢负荷分期投产,配套新能源应根据相应规模分期并网。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无法实施项目的,可以向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申请终止项目,自治区能源局收回相应的新能源规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已批准实施的项目,原则上仍执行原批准要求。 此前的细则和审批要求均未明确,但本细则有明确要求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已批准的项目需要调整的,可按本规定重新调整。 完成报告程序。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负责解释。 国家政策调整与国家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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