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最后更新时间:2023-11-20,由天天资讯负责审核发布,若内容或图片失效,请联系客服!
其中,《实施细则》指出,暂考虑电网侧独立储能电站和供电侧独立储能电站。
电网侧独立储能电站主要起到提高系统调节能力、保障峰值电力需求、解决终端电力需求需求的作用。 其中,提高系统调节能力的储能电站,放电功率不低于5万千瓦,连续放电时间不低于5万千瓦。 小于4小时,保证高峰用电需求的储能电站放电功率不低于10万千瓦,且连续放电时间不低于4小时,且满足的储能电站放电功率末端电网电量需求不小于5000千瓦,不超过5万千瓦,连续放电时间不小于8小时。
供电侧独立储能电站主要起到满足新能源电站并网运行需求、为服务关系明确的新能源电站削峰填谷、推动相关新能源发电主体提高利用率等作用。 储能电站的放电功率并不低。 5万千瓦时,连续放电时间不少于2小时。
《实施细则》指出,纳入示范项目的电网侧独立储能电站享受容量补偿。 补偿标准根据排放量计算。 补偿上限暂为0.35元/kWh。 补偿期限暂定为10年。 是否存在容量市场或已出台容量电价相关政策,按照新政策执行; 补偿所需资金暂由发电企业(不含分散式分布式电源、光伏扶贫电站)共同承担。 电网公司按月计算补偿资金规模和各发电公司的规模。 分配标准。 供电侧独立储能电站不享受容量补偿。
供电侧独立储能电站通过租赁、出售容量等其他市场化方式获得收入。 租赁费由租赁新能源企业提供; 储能容量租赁价格可参照电网侧独立储能示范项目容量补偿标准,由租赁公司确定。 经双方协商一致。
原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独立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临时)”
各盟市能源局,有关盟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内蒙古电力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有关发电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新能源存储的有关规定,加快新能源存储市场化、产业化、规模化发展,有序推进新能源存储试点示范项目建设,结合实际根据自治区实际情况,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存储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新能源存储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要求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自治区新型储能发展若干政策(2022-2025年)的通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独立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实施细则(暂行)》。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 年 11 月 15 日
内蒙古自治区独立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目的依据】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储能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条例[2021]105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储能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条例[2021]105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储能的通知》(发改能源[2022]209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能发科技条例[ 2021]4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储能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1]8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储能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1]8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自治区新能源发展若干政策(2022-2025年)》(内政办发[2022]88号)等相关要求,有序推进在自治区内建设独立新能源储能电站,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本地区独立新型储能电站项目(以下简称独立储能电站)的建设、运营和管理,主要指直接接入公共电网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 直接与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接受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服务于服务电力系统运行的新能源储能电站,包括电化学、压缩空气、飞轮、重力、超级电容器, ETC。
第二章 施工要求
第三条【一般要求】独立储能电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其主要设备的性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使用寿命应不少于20年(包括更换电池)。 电站充放电转换效率一般不低于60%,电站可用率不低于90%。
第四条【并网要求】独立储能电站必须具备独立测控技术条件,接入调度自动化系统并接受电网监控和调度,并符合储能、发电相关标准和规范市场经营机构及其他相关要求。
第五条【应用场景】独立储能电站暂考虑电网侧独立储能电站和供电侧独立储能电站。 两者的功能定位和应用场景区分明确。 电网侧独立储能电站主要起到提高系统调节能力、保障峰值电力需求、解决终端电力需求需求的作用。 其中,提高系统调节能力的储能电站,放电功率不低于5万千瓦,连续放电时间不低于5万千瓦。 小于4小时,保证高峰用电需求的储能电站放电功率不低于10万千瓦,且连续放电时间不低于4小时,且满足的储能电站放电功率末端电网电量需求不小于5000千瓦,不超过5万千瓦,连续放电时间不小于8小时。 供电侧独立储能电站主要起到满足新能源电站并网运行需求、为服务关系明确的新能源电站削峰填谷、推动相关新能源发电主体提高利用率等作用。 储能电站的放电功率并不低。 5万千瓦时,连续放电时间不少于2小时。
第六条【布局要求】电网侧独立储能电站中,提高系统调节能力的独立储能电站主要部署在电网调节能力较弱、新能源吸纳困难的地区。传输受阻; 保障高峰用电需求 独立储能电站主要部署在负荷中心用电需求增长较快、高峰时段供电能力不足的地区; 满足终端电网电力需求的独立储能电站主要部署在阿拉善、锡林郭勒及北部边境电网薄弱地区。 供电侧独立储能电站主要部署在新能源资源丰富、系统消纳能力较差的地区; 鼓励未配备储能的在运并网新能源项目根据电网结构电站就近建设独立储能,提高新能源电站利用率。 鼓励新建保证建设的并网新能源项目,并根据储能规模和电网结构的相关要求,就近建设相应规模的独立储能电站。
第七条【投资条件】支持电网公司与发电公司独立或组成联合体投资独立储能电站建设,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独立储能电站投资。 鼓励未配备储能的并网新能源项目通过共建、租赁、购买等方式在供电侧建设独立储能电站; 鼓励已投运且配备储能的并网新能源项目在供电侧建设独立储能电站。 在满足计量、运行控制等技术条件、安全标准和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等相关要求的前提下,所配备的储能将在电力侧整合为独立的储能电站。 市场化并网新能源项目提供的储能暂不转为供电侧独立储能电站。 电网侧独立储能电站配套输电工程原则上全部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电网侧独立储能电站输电线路工程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储能企业及并入电网变电站的相关项目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第八条【支持内容】鼓励独立储能电站开展新储能技术应用示范和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支持液流电池、压缩空气、钠离子电池、固体储能电池等发展。国家锂离子电池、重力、飞轮等技术路线的试点示范; 支持能够提供物理转动惯量的技术路线,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支持新能源消纳; 支持装备制造业、能源行业龙头企业牵头建立新能源存储创新平台和重点实验室等,支持新能源存储相关生产企业的技术研究和改造,依法给予优惠支持重大科技项目研究、高新技术认定、科研经费投入等方面的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建议纳入“科技兴城”政策支持范围; 支持新型储能设备制造企业在自治区投资建设储能设备制造项目。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九条【调度与运行】独立储能电站应当按照电网企业的要求接入相应电压等级,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纳入本地区电力运行统一管理。区域电网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电网侧独立储能电站和供电侧独立储能电站在正常运行模式下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按照市场规则参与电力市场和辅助服务市场交易,独立自主地参与电力市场和辅助服务市场交易。申报充放电计划; 当电网发生紧急情况时(如电力供需紧急情况、电网事故等),独立储能电站将按照电网安排的运行模式进行充放电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合理安排调用独立储能电站。 供电侧独立储能电站充电时应优先满足相应新能源电站的调峰需求,其余部分按照市场规则自主申报充电计划。
第十条【交易方式】电网侧独立储能电站和供电侧独立储能电站均可以双重身份参与交易。 放电时,作为发电企业参与交易;充电时,作为电力用户参与交易。 独立储能电站向电网输送电力时,相应的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政府基金及附加费。
内蒙古西部独立储能电站可通过参与电力现货市场和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获得盈利。 充放电电价及辅助服务费按照相关市场价格和规则执行。 蒙古东部独立储能电站在电力现货市场和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前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实行峰谷、错峰等分时电价政策,参与有偿调整。按照东北地区电力辅助服务管理相关要求。 利用调峰、调频、转动惯量调用来获取收益; 电力现货市场和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行后按照相关市场价格和规则执行。
第十一条【容量补偿】纳入示范项目的电网侧独立储能电站享受容量补偿。 补偿标准根据排放量计算。 补偿上限暂为0.35元/kWh。 补偿期限暂定为10年。 如有容量市场或容量电价相关政策出台,按照新政策执行; 补偿所需资金暂由发电侧各发电企业共同承担(不含分散式分布式电源和光伏扶贫电站)。 电网公司按月计算补偿资金规模和各发电侧。 供电公司分摊标准。 供电侧独立储能电站不享受容量补偿。
第十二条【市场化】供电侧独立储能电站通过租赁、出售容量等市场化方式获取收入。 租赁费由租赁新能源企业提供; 储能容量租赁价格可参照电网侧独立储能示范。 项目容量补偿标准由租赁双方协商一致; 为相关新能源站提供调节服务的供电侧独立储能电站的充放电量必须能够计量,相应的充电电价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租。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组织申报】电网侧独立储能电站由自治区能源局统一组织申报示范项目。 建设规模和布局根据电网实际需要确定。 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电网企业对本地区合格项目进行整理上报。 储能项目。 供电侧独立储能电站不申请示范项目。 储能企业自主选择独立储能电站容量和站址。 原则上部署在与其有对应关系的新能源电站附近。
第十四条【遴选和评估】自治区能源局组织电网公司和第三方咨询机构对各盟市申报的网侧独立储能电站示范项目进行遴选、评估和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容量认定】电力侧独立储能电站建成投运后,储能企业与对应的新能源企业应当及时签订租赁协议或者购买合同,双方鼓励租赁者签订长期协议; 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电网公司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确定新能源项目租赁或购买的储能容量。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登记】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独立储能电站实行登记管理,并将登记情况及时报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自治区能源局。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各联盟管理机构、市人民政府、电网企业必须依法依规在规划用地、建设许可、建设许可等前期手续上为独立储能电站提供支持。电网接入和能源消耗指标。 独立储能电站必须严格按照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电站设计、建设、安装、竣工验收和运营。 电站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
第十八条【项目验收】独立储能电站建设完成后,由所在城市能源部门牵头,会同电网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共同组织竣工验收。国家法规。 电网企业要抓紧研究制定独立储能电站并网准入标准,强化独立储能电站设备质量质量和技术标准。
第十九条【运行监管】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必须会同电网企业及相关机构定期开展项目监管。 对于纳入示范项目的独立储能电站投资主体,补偿期内原则上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 不得通过出售股份、租赁资产、分包、转包等方式实质性改变投资主体。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独立储能电站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制定运行维护规程,定期开展设备运行维护和电池系统健康检查状态评估、网络相关性能测试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消防检查、消防巡逻和消防设备检查,编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二十一条【退出管理】独立储能电站项目业主应当做好项目运行状态监测,实时监测储能系统运行状况。 当工程达到设计寿命或安全运行条件不符合有关技术要求时,应及时纠正。 整改后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关闭项目,并及时报告原备案机关和其他有关单位。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国家政策调整与国家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政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独立新型储能电站项目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存储发展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新能源存储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要求自治区关于印发支持自治区新能源发展若干政策(2022-2025年)》,结合本地区新能源规划、电网规划和新能源发展实际情况,自治区能源局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独立新能源储能电站项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旨在有序推进新能源储能电站项目建设,充实和扩大新能源存储应用场景,新能源存储先进技术试点示范,促进新能源存储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政策主要内容解读
《实施细则》主要围绕明确独立储能的定义和功能定位、拓展多元化应用场景、合理优化项目布局、规范储能电站及配套项目建设、完善市场价格机制、完善调度运行机制,建立产能补偿和共享。 对独立储能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在租赁机制、示范项目申报、加强项目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相关要求。
(1)独立储能的定义。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测控等技术条件,直接接入公共电网,作为独立市场主体与电力调度机构直接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接受电力统一调度调度机构,服务于电力系统的运行。
(二)明确功能定位。 根据功能定位不同,分为电网侧独立储能和供电侧独立储能。 电网侧独立储能服务于整个电力系统,在提高系统调节能力、保障峰值电力需求、解决终端电网电力需求等方面发挥着作用。 电力侧独立储能主要为相应新能源站提供调节服务。 充电时优先满足新能源站调峰需求。 不足的电力则从电力市场获取。 放电时根据市场交易情况和电网需求自主安排。
(三)拓展应用场景。 电网侧独立储能细分为三类应用场景。 各类场景的储能规模划分明确:提高系统调节能力的放电功率不小于5万千瓦,持续时间不小于4小时,确保高峰用电。 需求型放电功率不小于10万千瓦,持续时间不小于4小时。 解决终端电网电力需求的放电功率不小于5000千瓦且不大于5万千瓦,持续时间不少于8小时。 供电侧独立储能放电功率不小于5万千瓦,放电时间不小于2小时。
(4)独立的储能布局。 结合新能源消纳和电网运行需求,电网侧独立储能主要部署在新能源传输和消纳困难的地区、电网负荷中心和终端区域。 电力侧独立储能主要部署在新能源资源丰富的地区,与新能源相结合。 能源站选址和电网结构将在附近建设。
(五)储能电站建设。 电网侧独立储能根据电网实际需要有序建设,允许电网公司、发电企业独立投资或组成联合体投资建设,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投资; 电力侧独立储能结合保证并网的新能源项目需求建设。 可通过联合建设、租赁、购买等方式,或通过技术改造,改造成独立的储能电站。 市场化并网新能源项目提供的储能暂不考虑改建为独立储能电站。
(六)配套工程建设。 电网侧独立储能配套项目均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电力侧独立储能输电线路项目由储能企业投资建设。 变电站并网工程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七)调度运行机制。 为了充分发挥新能源储能的错峰填谷、调频调压等调节功能,独立储能电站需要接受电网的统一调度管理。 当电力电网中发生紧急情况时,它们会严格按照权力派遣机构的计划进行操作。 他们可以在其他时候参与市场。 该交易独立宣布收费和排放计划,并根据市场清算结果运作。
(8)市场价格机制。 在市场化的指导下,我们应该改善适应新储能的市场价格机制。 允许独立的储能独立选择参与电力,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等的长期和现货市场,以获得收入。 独立储能电站发送给电网的相应充电功率不承受传输和分销价格,政府资金和附加费。
(9)容量补偿机制。 考虑到新的能源存储处于起步阶段,以促进网格侧储能的开发,在容量市场运营(电价)之前,网格侧独立的储能示范项目将基于排放量,薪酬标准的上限为每千瓦时0.35。 元/千瓦时,薪酬期为10年,具体补偿标准将根据示范项目评估期间的项目计划确定。
(10)共享租赁机制。 为了提高将新型能源的能源存储转换为独立能源存储的热情,扩大了在电力方面的独立能源存储的收入模型,请在权力方面支持独立的能源存储,以通过共享租赁和其他方法获得收入,并鼓励储能公司和新能源公司签署长期协议,租赁价格可以指网格方面的独立能源存储示范项目的容量补偿标准,并应双方与双方协商并同意租。
(11)演示项目应用。 加速新的新储能技术的试点演示。 自治区能源局将在网格方面组织独立的储能演示项目的申请,并与电力网格企业和第三个咨询机构一起对示范项目进行评估,以根据安全性,可靠性和高级方面选择示范项目。 并组织项目实施。
(12)项目监督和管理。 加强对独立储能项目的管理,并提出明确的项目注册,施工开始,完成认可,项目监督,安全生产,状态检查和项目退出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