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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指出,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备案文件的主要事项,包括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规模、运营模式等。确需变更时,应当提交项目备案变更申请书。必须在线提交至备案部门。
建设过程中,光伏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注册容量建设,严禁私人新增容量。
并入公共电网的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系统工程以及因并网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 接入用户侧的光伏项目,用户侧配套工程由项目单位投资建设。
供电公司负责按月向项目业主结算光伏项目的电费。 对于2018年6月1日前并网并享受国家补贴资金的光伏项目,发电补贴由供电企业根据国家财政情况及时划拨。 省级补贴由供电公司按月向项目业主结算。 结算账户名称必须与申报项目业主一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原文如下:
关于《平湖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建设、运营和维护管理,推广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平湖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目前已制定完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期7个工作日(即11月8日至17日)。
公众如有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和方式提出:
1、将意见以信件方式寄至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胜利路380号发展和改革局能源科536办公室,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话向市发展改革局能源科(电话)反馈。
附件1.平湖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平湖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登记、建设申请及并网验收流程图
平湖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登记、建设、运营和维护管理,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应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国发[2013]24号)、《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 《关于推进浙江省各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发展的指导意见》(浙能源[2021]266号)(发改运行[2021]266号) 17)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下简称光伏项目)是指在用户所在地或者附近建设并并入35kV以下电压等级配电网的。 是以“产生余电自用并并网”模式运行、具有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特点的光伏发电设施。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的光伏项目必须按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 光伏项目实行“全部上网、全部自用或自发自用剩余电量并网”的运行模式。 供电公司利用先进技术优化电网运行管理,为分布式光伏发电运营提供系统支撑,保障电力用户安全用电。
第二章 项目备案及并网服务
第五条 根据国务院《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和备案管理条例》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要求,平湖市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市发改局)市发展改革局委托平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杜商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平湖市新埭镇人民政府按照审批权限负责企业光伏、储能项目的备案登记。 《规划内项目不予登记》 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平湖供电公司、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嘉兴供电公司滨海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供应公司”)负责光伏项目安装申请和并网服务。
第六条 企业建设光伏项目前,必须登录“浙江省投资项目网上审批监管平台”()提交备案申请。 备案信息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及内容、投资金额、设备清单等,备案信息通过申请后,在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登记(编码)信息表上下载平台。
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备案文件的主要事项,包括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规模、运营模式等。确需变更的,必须向项目备案变更申请报送。归档部门在线。
第七条 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个人所有的商业建筑)建设光伏项目的,必须在施工前向供电企业提出安装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供电企业应按月向市发展改革局能源科集中报告。 准备。
第八条 企业、户用光伏项目申请安装时应当向供电企业提交相关材料:
(一)企业光伏项目
1.《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网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军人证、护照、户口簿或公安机关户籍证明)。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效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军队后勤、财务部门核发的批准通知书或者开户许可证)武装警察)。
4、土地合法性证明文件(提供以下其中一项):
(一)《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集体土地使用证》;
(二)《购房合同》;
(三)对土地使用权有明确判决且具有法律效力的法院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执行书等);
(4)如租用第三方屋顶,须提供租赁协议或土地所有者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
5、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提供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
6、项目备案文件。
7、项目接入10(20)千伏及以上配电网的,需提供项目前期工作及接入系统设计所需资料(请注明)。
8、用户若接专用变压器,须提供一次主接线图、平面布置图、负荷情况等资料。
9.如果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必须提供建筑物和设施使用或租赁协议。
(二)户用光伏项目
1.《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网申请表》。
2、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人证、护照、户口簿或公安机关户口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证明文件(提供以下其中一项):
(一)《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集体土地使用证》;
(二)《购房合同》;
(三)对房屋产权有明确判决、具有法律效力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文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执行书等);
(四)农村住房无产权证、土地证的,村委会、居委会可以出具房屋所有权证;
4、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提供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书原件;
5、利用公共区域(居民区)建设分布式光伏的,须提供《关于XX户居民申请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的项目同意书》和《关于XX户居民申请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同意书》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装申请表》。 许可意见”。
第九条 项目建成后,应当履行工程验收及并网验收手续。 工程验收原则上由项目业主自行组织,项目总承包商或安装公司配合,鼓励行业协会提供验收专家支持。 验收参照《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验收规范》(T/HZPVA 001)的相关要求。 所有接受情况均应记录并存档。
项目验收合格,符合并网验收条件时,项目业主应向供电企业提交并网验收申请相关材料:
(一)企业光伏项目
1、并网验收申请表(包括《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网验收调试申请表》和《联系人信息表》)。
2、施工单位资质(包括电力设施安装(修、试)许可证、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3、光伏组件、逆变器等主要产品的检测认证证书及产品技术参数(由国家认监委认可的认证机构出具); 低压配电柜、断路器、开关、电缆等低压电气设备的3C认证证书; 升压变压器、高压开关柜、断路器、刀闸等高压电气设备型式试验报告。
4、机组并网前调试报告(记录)。
5、并网前单位工程验收报告(备案)。
6、如果是远动信息并网调度项目,需提供并网前的设备电气测试、继电保护整定、通信联调、远动信息、电能信息采集及调试记录。
7、项目接入10(20)kV及以上配电网的,须提供项目作业人员名单(及专业资格证书)。
8、并网调度项目提供分级保护评估报告和电力监控系统安全保护方案。
(二)户用光伏项目
1.《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网验收调试申请表》
2、主要电气设备清单。
3、光伏组件、逆变器等主要产品的检测认证证书及产品技术参数(由国家认监委认可的认证机构出具); 低压配电柜、断路器、开关、电缆等低压电气设备获得CCC认证证书。
4、光伏发电系统安装验收及调试报告。
5、装机容量超过400kW的,须提供安装单位和检测单位的资质证明(电力设施安装(修、试)许可证)。
供电公司对光伏项目进行并网验收,安装电能计量装置。 与项目业主签订《购售电合同》或《发电及用电合同》。 10(20)kV中压企业光伏项目还需签订《并网协议》和《并网调度协议》。
第三章 工程建设管理
第十条 按照高水平设计、高标准建设、高质量应用的原则,重点发展公共机构、基础设施、工业园区、重点用能企业等领域光伏应用。
第十一条 光伏项目建设企业与项目业主必须签订建设合同(合同中必须包括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的要求,未尽事宜可另行约定)。 工程设计、施工资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为执行相关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必须符合《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2021年)。
第十二条 光伏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乡总体规划,与周围建筑、景观等相协调。光伏组件应当按照集中优先、整齐对称、色调和谐、外观统一的原则布置。 采用数字化高效、全生命周期运维管理模式,放开数据接口,接入平湖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实现光伏项目统一负荷管理。
第十三条 光伏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太阳能组件生产企业必须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名录或者其产品必须通过TUV国际产品质量认证或CQC认证。 晶硅组件光电转换效率不低于20%,提供10年工艺质保、25年工艺质保。 每年不少于额定功率的 80% 的有限保修。 鼓励使用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领跑者”认证的光伏组件产品。
第十四条 直流侧电压大于120V的光伏项目建设中使用的逆变器必须具有防直流电弧保护和防孤岛保护功能,并必须符合《光伏发电系统直流电弧保护技术要求》 ”(GB/-2021),还具有组件级快速停机和管理能力,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 鼓励商业建筑屋顶空间、新建建筑一体化光伏屋顶或光伏幕墙采用微型逆变器、组件优化器等装置。
第十五条 光伏项目使用的配电箱必须是成套配电箱。 对于中压10(20)kV光伏项目,配电箱内的并网设备必须配备开关、断路器、浪涌保护器应具有在发生异常情况时自动断开光伏输出总开关等基本安全功能。光伏组件故障、漏电,市电停电时自动断开光伏发电。 若箱体材质为不锈钢,外壳必须可靠接地,全套必须配备浪涌保护器。 电器箱内的开关必须提供3C认证和出厂检验报告。 电缆必须是铜芯电缆,直流电缆必须是经过中国质量中心认证的光伏专用电缆。
第十六条 光伏工程建设必须符合《低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和《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 )的要求。 工程必须安装防雷接地设施,并符合《建筑防雷设计规范》(); 工程所用材料的防火等级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十七条 光伏项目建设中使用的光伏支架必须采用防腐、防锈材料。 该材料符合《太阳能光伏系统支架通用技术要求》(JG/T490)。 光伏支架的风荷载、重力荷载水平符合《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规定。 验收规范》()。当建筑为坡屋顶结构时,光伏组件安装距屋顶最大高度不应超过30cm;当建筑为平屋顶结构时,光伏组件安装高度不应超过护墙。
第十八条 光伏发电项目的安装应当充分考虑消防、结构安全、综合管道、维护、排水、防雷、接地等技术要求,不得违反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要求。
第四章 运行与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光伏项目投资建设企业的运营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分布式光伏运营管理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 职责包括:
1、建立光伏项目管理体系,管理运营流程,为用户提供运维服务及其他增值服务;
2、负责光伏项目的维修、保养,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3、定期检查本单位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并记录检查结果。 采取措施消除工程安全隐患;
4、在光伏设施明显位置张贴直观、简洁的用户操作说明、安全警示等信息;
5、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服务投诉处理机制。
第二十条 光伏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企业是责任主体,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项目按照本办法要求建成并并网并移交后,按照“谁的资产负责”的原则,由项目业主单位或持有者或运维单位负责负责项目安全运行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 光伏工程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健全施工安全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必须每天填写隐患排查表,确保项目建设安全。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连续五年每六个月对已竣工项目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记录。
第二十二条 光伏工程建设企业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八条的要求对已竣工的光伏工程进行验收,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工程,必须进行整改。 企业投资、建设、运营光伏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光伏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登记容量建设,严禁民间增容。
第二十四条 光伏项目业主应当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质量管理,要求项目购买相应的保险,确保施工和运维人员的安全,减少雷击等自然灾害造成的电气损坏或火灾。如台风。 、暴雨、雪灾等恶劣天气造成财产和人员损失; 鼓励购买发电保险。
第五章计量与结算
第二十五条 并入公共电网的光伏项目、并网系统工程以及因并网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 接入用户侧的光伏项目,用户侧配套工程由项目单位投资建设。
第二十六条 供电企业负责对光伏项目全部发电量和并网电量进行单独计量,并免费提供、安装电能计量装置。 供电企业在并网运行各环节提供的服务不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七条 供电公司负责按月向项目业主结算光伏项目电费。 对于2018年6月1日前并网并享受国家补贴资金的光伏项目,发电补贴由供电企业根据国家财政情况及时划拨。 省级补贴由供电公司按月向项目业主结算。 结算账户名称必须与申报项目业主一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平湖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