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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见下:
国家环境处罚[2023]7号
贞丰县建凯新能源光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州贞丰县隆昌镇隆昌工业园(宁波-贞丰新兴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5月24日,国家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仪龙新区泉和塑料加工厂时,发现厂区内堆放着大量灰色塑料桶,桶上标有“硝酸”字样。 标签上,桶内有液体残留。 经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司法鉴定,桶内残留液体为具有腐蚀性特征的危险废物。 经现场清查,共有灰色硝酸桶2418桶,实测重量为3.28吨。 经核实,该厂计划将硝酸桶粉碎成塑料颗粒。
经查,该批硝酸桶系贵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 根据贵公司的生产工艺,在酸洗过程中,根据硅材料的洁净度,需要将硅材料浸泡在硝酸、氢氟酸、盐酸、硫酸等4种不同的酸溶液中(按一定比例混合)。材料。 酸液使用完成后,会产生废酸塑料桶。
结合贵公司2022年1月17日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批复的《贞丰县建凯新能源光伏电子产品开发(扩建)项目建设项目“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表》该局第55页指出:“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本项目产生的废酸液、污水处理污泥、废离子交换树脂、废酸塑料桶、烧碱包装袋为危险废物。 其废物类别及废物代码为‘HW34废酸,900-300-34’,‘HW17表面处理废物,336-064-17’,‘HW13有机树脂废物,90015-13’,‘HW49其他废物,900 -047-49''、'HW49其他废物、900-047-49'、...、污水处理污泥、废离子交换树脂、废酸塑料桶、烧碱包装袋等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并分类堆放在指定地点。 暂存间(20m2),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贵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酸塑料桶属于危险废物,其废物类别、废物编码为‘HW49其他废物,900-047-49 ”,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经国家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发现贵公司自2021年8月以来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酸塑料桶(HW49其他废物,900-047-49)2418个,计3.28吨,提供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个体户王某,价格为0.85元/斤。 洪某、王洪收集后,将废酸塑料桶(HW49其他废物,900-047-49)提供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仪陇泉和塑料加工厂收集、储存、利用活动。
上述违法事实包括《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调查)笔录》4份、《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3份、证据照片9张(其中称重单照片3张)、 《营业执照》3份、授权书3份、证书1份、当事人身份证8份、《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黔检验技司[2023]环境损害第1号) 06)、《贞丰县建凯新能源光伏电子产品开发(扩建)项目建设项目“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表》摘录1份、《贞丰县建凯新能源光伏电子产品开发(扩建)项目建设项目“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表》摘录1份黔西南州关于贞丰县《关于建凯新能源光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废酸性塑料桶认定为危险废物的意见》1份,《关于贞丰县建凯新能源光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废酸性塑料桶处置指导意见》1份《凯新能源光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份、《贞丰县建凯新能源光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废酸塑料桶处置情况》1份、《凯新能源光伏电子科技危险废物管理台账》1份有限公司》、《贞丰县建凯新能源光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回收台账》1份、《贞丰县建凯新能源光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回收台账》1份《贵州省废物回收台账有限公司易爆危险化学品系统台账》1份、《贞丰县建凯新能源光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酸采购统计表》、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1份(部分)等以供证明。
国家局于2023年8月11日向贵公司发出《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预通知书(听证)》(国家环境处罚公告[2023]7号),告知贵公司违法事实及处罚。 处罚决定的依据和建议,并明确告知您公司的声明、辩护和听证的权利。 你公司于2023年8月15日向我局提交了《行政处罚陈述及答辩书》,请求依法从轻处罚。 荆州局于2023年9月8日召开行政案件审查会进行讨论研究,对贵公司“配合调查,主动承认我局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积极整改,积极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意见获得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同意按照《贵州省行政处罚法》规定的酌定公式,减少罚款数额20%。 《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金额将为贵公司减轻处罚。 贵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听证的,将视为贵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和范围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禁止向无证单位或者其他生产者提供或者委托产生危险废物”的规定。收集、储存和利用的运营商。” ,处置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生态环境部门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四)向无证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或者委托危险废物生产的。从事商业活动;...; 有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所列行为的,处所需处理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所需处置费不足20万元的,按照20万元计算。 根据《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国家局决定对你公司向无证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或者委托危险废物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确定下列行政处罚:
1、处40万元人民币(¥.00元)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5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实施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贵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后,到国家局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费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费码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逾期,国家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按日加处罚款额百分之三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或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国家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3 年 9 月 26 日
附:罚款金额计算公式
(1)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生态环境部门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四)向无证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或者委托危险废物生产的。从事商业活动;...; 有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所列行为的,处所需处理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所需处置费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 ”规定。法定罚款数额为6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即法定罚款数额上限为100万元。
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的计算公式及所附行政处罚裁量表的相关规定:
1、“违法行为”:自由裁量因素为“向无证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或者委托危险废物从事经营活动”,自由裁量幅度为50%;
2、“危险废物数量”:裁量系数为“3吨以上”,裁量范围为50%;
3、“处置费用”:按照省内具有废酸塑料桶(HW49其他废物,900-047-49)资质的贵州中聚环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处置费用为13000元/吨,所需处置费用为3.28×1.3=42600元,不到20万元。 所需处置费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处置费为20万元。
4.减轻情况的严重性。 经我局于2023年9月8日召开的行政案件审查会议讨论研究,采纳了贵公司提交的陈述及答辩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局酌定处罚基准》的相关规定,同意对贵公司处以罚款。在《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公式确定的罚款数额基础上减少20%。
罚款数额=[酌情幅度百分比之和×60%±情节严重、从轻(减轻)幅度(0%-40%)]×法定罚款最高限额。
元=[(50%+50%)×60%–20%]×元。
(二)违法所得
该公司向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个体户王红提供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酸塑料桶(HW49其他废物,900-047-49)2418个,约3.28吨。价格0.85元/斤。 违法所得5576元。 考虑到《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罚款数额四舍五入到‘千’”的要求,违法所得为5000元。